财政税收论文:关于连锁经营税收法律问题的思考
摘 要:连锁经营是 企业 实现规模效益的有效经营方式,连锁经营包括直营连锁、特许连锁和自愿连锁形式,采用不同的连锁形式纳税方式也有所区别。拟简单介绍连锁经营的含义、特征和税收 法律 规制,并对连锁经营税收征纳方式中的几个问题提出一些思考。
关键词:连锁经营;税收;总部;门店
一、连锁经营的含义及其法律特征
连锁经营有利于实现集中管理、规模效益和增强企业竞争力。连锁形式的不同直接影响了连锁企业总部与门店的联系程度。连锁形式包括三种:一是直营连锁,是总部与门店联系最为紧密的连锁形式,总部通过独资、控股或兼并等方式开设门店,门店作为分支机构一般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总部对各门店实施人、财、物及商流、物流、信息流等方面的统一管理。美国的沃尔玛、瑞典的宜家家居、法国的家乐福和百安居都采用的是直营连锁形式[1]。
三是自愿连锁,又称自由连锁,是指通过签订连锁经营合同,总部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门店合作,各门店在总部的指导下集中采购、统一经销的经营模式,各门店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可自由地加入或退出连锁体系[2]。自愿连锁在我国的运用并不太多。
由于连锁经营方式的不同,连锁企业纳税方式也存在差异。连锁经营门店地域分布广泛,且各地方税率和税收政策的不同使得连锁企业纳税方式非常复杂。鉴于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以规范连锁企业的纳税方式。
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自愿连锁和特许连锁,则由门店就地预缴。但对外资企业跨区域连锁经营的,不区分连锁形式,统一实行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式。
三、关于完善连锁经营税收征纳的思考
前文已提到,连锁经营的税款缴纳首先需要区分连锁形式,对内资连锁经营形式的,跨区域直营连锁由总部汇总纳税,自愿连锁和特许连锁由门店各自纳税。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即使是由总机构负责统一纳税的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都要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税务机构的管理,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再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已就地分期预缴的税款后,多退少补。这一规定和《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对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纳税、简化纳税程序的思想大相径庭。对应当汇总纳税的直营连锁企业,纳税环节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即先由总店和各门店在各自所在地分别申报预缴,再在年终由总店汇总计算总店和门店的收支到总机构所在地清缴,多退少补,并且需要提供各门店已预缴税款的证明、分支机构纳税分配表以及总分支机构各自财务 会计 资料。而在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各自应承担的预缴税款计算上,也有复杂的比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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