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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房地产税制的现状及改革

来源: 2017-09-18 14:57

 摘要:现行的房地产税费制度存在着税制繁复、税负不平等,重视流转环节、轻视持有阶段,立法层次低、征税范围窄等诸多问题。有必要通过合并税种,简化税制,调整征收环节,开征物业税,完善配套措施等手段,健全房地产税收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 发展 。 
关键词:房地产  税制  现状  改革
        1 现行房地产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论文联盟www.LWLM.com编辑。
        随着 经济 复苏,房地产市场活跃,房地产税收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房地产税费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引起我们的深入思考。随着房地产市场发展,房地产税制中存在诸多问题已突现出来,已不能体现税收再分配调节功能,也不适应缓和社会矛盾的迫切要求,更不适应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要求。 
        1.1 重视流转环节,轻视持有阶段 房地产持有阶段课税少、税负轻;而流通环节,多个税种同时课征。房地产的税种主要集中在前三个开发投资环节,也就是流转环节,即流转税种;而占有和交易环节相对较轻,即保有税轻。而流转税是间接税。它具有可转嫁性,这部分税转嫁给了购房者,由购房者负担。这也是房价居高的一个原因。另一个现象是不对个人非营业性住房征房产税,这相当于给了土地持有者无息贷款,只要未流通,就无须为土地的增值而纳税。这样做实际上鼓励了土地持有,助长了土地投机,导致了高房价与高空置率的存在。一边是商品房白白空置,一边是大量迫切需要住房的居民买不起房子,这一不正常的现象已到了需要严重关注的时候了。 
        1.2 税收制度不统一,内外税制违公平 内企及境内居民适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外企和外籍人士适用土地使用费和城市房地产税。现行内外分开、房土分开的房地产税制下,外资 企业 保有土地时的税收成本几乎为零,其税负明显小于内资企业。这种"超国民待遇",内外区别对待的房地产税制将大大损害内资企业的利益,影响税收的公平性原则。这不仅给税收征管增加了难度和成本,还造成内外资企业竞争起点不同,税负不公,不利于统一市场的构建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培育发展。 
        1.3 税收立法层次低,征税依据不充分 按税收法定原则,没有 法律 依据,国家就不能征税、任何人不得被要求纳税。但我们现行的企业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法律依据是由国务院制定并以暂行条例的形式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级次较低。 
        1.4 征税范围狭窄,调节力度较弱 纳税人使用土地的面积作为计税依据显然不符合房地产税的发展趋势。这种简单的计征方法虽然在操作上比较简便,但却造成纳税人在保有土地时的税收成本偏低,致使纳税人可以不在乎土地的税收成本,低效率地使用土地。与房产有限使用的特性相比,土地具有长期使用、不可再生等特征,因此土地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其经济价值较房产更高。而在目前的房地产税制下,高价值的土地资源却承担着低水平的税负。
        房产税限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还把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财政拨付事业费的机构、个人居住用房等房产列为免税对象;土地使用税也排除了 农村 土地,仅限于对城镇土地征税。房地产税范围过窄,税基偏小,收入不高,也使其难以成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 
        1.5 税费不清,费高于税 目前,我国涉及房地产开发、销售全过程的所有税收,约占建设成本的12%;而如配套费等各类规费却达到41%。 
        1.6 配套制度不健全,税收征管难度大 我国税制改革,需要进行财产评估的税种和数量很多,而房地产评估业起步较晚,既不规范也不成熟。房产评估制度作为房地产税收的主要辅助手段很不健全,目前还无法帮助实现房地产税收的顺利征收,税收征管难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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