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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我国开征物业税的难点及现实选择

来源: 2017-09-18 17:00

 内容 提要:本文从我国开征物业税的目的和理由着手,在借鉴当今世界各国有关房地产(物业)税费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开征物业税的难点,并提出其现实选择。

  关键词:物业税 国际惯例 难点 现实选择

  "物业"一词源于香港和东南亚,其一般的含义是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以及与其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等。物业是房地产(不动产)的别称,物业税即指房地产税,是财产税的一种。将现行不动产税制改革为物业税的目的和理由,学界较一致的认识为:一是我国现行不动产税制存在诸多 问题 ,改革势在必行,如征税范围过窄,税基覆盖不全;计税依据不 科学 ;税率设计不合理,畸轻畸重,妨碍税收调节作用正常发挥;内外税制不统一,有违国民待遇原则;税费重复设置,收费过多过滥, 企业 负担较重等。二是开征物业税可降低 目前 过高的房价。据 中国 财经信息网披露,在我国的房价中,税费及房产商利润占到了60%,建筑成本只占40%.而在国外的房价中,建筑成本占房价的70 %,税费及房产商利润约占30%.从 理论 上说,如果根据美英等国的经验开征物业税,在购买新房这一环节上,消费者至少可以减少10%~20%的购房成本,这样可使居民的置业门槛相应降低,有利于房地产的合理流动和土地的集约经营。三是开征物业税有利于避免批租制的弊端,抑制投资泡沫。四是开征物业税有利于调节 社会 贫富差距。五是开征物业税有利于与国际接轨。

  一、当今世界各国房地产(物业)税费政策的共同取向

  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房地产(物业)税费制度建设,在市场 经济 发达国家,由于土地、房屋多为私有,因此土地房屋税收关系比较明确。房地产(物业)税收是建立在一定的土地制度基础之上的,虽然不同国家土地制度的差异导致了房地产(物业)税收性质的不同以及征收方式和办法的不同,但是总体来看都存在着共同的政策取向。通过对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肯尼亚、印尼等 发展 中国家和地区的房地产(物业)税费政策的比较 研究 ,现将其共同点归纳如下:

  (一)"统一名称,合并征收"是大多数国家房地产(物业)税收政策的一个重要特征

  在美国、英国、加拿大、法国、荷兰等国家,房屋和土地是统一征税的,如美国对土地和房屋直接征收的是房地产税,又称不动产税,且明确它的使用方向和范围。在加拿大,拥有物业就需要向市政府缴纳物业税(或称房地产税),用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而中国目前却是房产税、土地税分开征收。

  (二)各国的房地产(物业)税收完全是地方税种,并且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这样做的目的是把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有效地结合起来,一方面有利于激发地方政府征收房地产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有利于扩大地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投资规模,从而形成税收收入增长的良性循环。例如美国,房地产(物业)税由各市、镇征收,除马里兰州1998年将征税权上收到州政府之外,其他49个州都是归地方政府征收,其房地产税一般要占地方财政收入的50 %~80%.

  (三)从税收的分布结构来看,大多数国家都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征税,而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环节的税收则相对较少

  强化在房地产保有环节课税将会刺激土地、房屋的经济供给和频繁的交易活动发生,有利于房地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如美国在开发经营环节的税负相对较轻,仅有交易税和所得税,并享有各种税收政策的优惠;而购置后的使用占有者则必须每年缴纳房地产税,且不分对象实行统一的税率和征管办法,只是对住宅实行各种减免和抵扣。

  (四)从税负水平来看,各国房地产(物业)税收政策都坚持"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基本原则

  所谓"宽税基"是指除了对公共、宗教、慈善等机构的不动产实行免税外,其余的均要征税。如美国房地产税的税基是房地产评估值的一定比例(各州规定不一,从20 %~100%不等)。"少税种",即国外设置的有关房地产的税收种类相对较少,一方面可以避免因税种复杂而导致重复征税等税负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又可以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效率。"低税率",即指国外房地产(物业)税率一般都不高,如目前美国的50个州都征收这项税收,各州和地方政府的房地产税率不同,大约平均为1%~3 %;① 在加拿大多伦多市,2003年物业税税率为1%.② 这样的税制搭配可以说代表了房地产(物业)税收作为财产税的未来发展方向。

  (五)为了促进住宅市场的发展,让更多的人拥有自己的住宅,大多数国家在购买、建造和租售住宅方面实行了税收鼓励政策,对低收入者的实际困难还采取了更加优惠的措施

  如美国对利用抵押贷款购买、建造和大修自己房屋的业主,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减免抵押贷款的利息支出;对各州发行的支持居民购房的抵押债券利息不征收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使得这些债券可以以较低的利率发行,从而降低了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购房成本;对拥有自己住房的业主,还可减免财产税等(如1998年修正的税法规定,拥有自己住房的业主,可在上缴个人所得税时作税前收入扣除,按照规定每人可扣除收入2750美元,如果是4口之家,税前则可扣除收入11000美元);对出售自用住房(又称主住宅)取得的收益给予豁免所得税(如一套自己住满2年以上的住宅出售,若是单身,其与购入价的差价收入不超过25万美元,就可免税;如是已婚家庭,差价收入不超过50万美元,也可免税); 对低收入者购房和租房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如为了使低收入者能买得起和租得起房子,国会在1986年通过了低收入者购房和租房税收抵扣的法案,1993年这项法案成为永久性的法令。根据这项法令,联邦政府每年给各州分配税收抵扣的最高限额(按每人1.25美元乘以各州的人口),房屋的业主可在10年内每年接受个人所得税的直接抵扣,近年来的税收抵扣比例大约为8.6 %.需要购房的低收入者可向州和地方政府申请抵押信贷证书(每年各州按联邦规定的限额分配),拥有这一证书的低收入者由于获得了税收抵扣,从而提高了归还贷款的能力,并因此能够拿到更多的住房抵押贷款,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低收入者购房的困难。根据这项法令,从1987~ 1996年,大约建造了60万套低收入住房,这些住房的租价较低,使得更多的低收入者能够租得起住房。

  二、我国开征物业税的难点

  难点之一:土地批租制度不适宜物业税的开征。

  房地产(物业)税的基石是土地制度。从财产税的角度来看,涉及两种土地使用和管理制度。一种是土地批租模式;另一种模式是对土地的供应量和交易基本不设限,但使用的土地要定期进行评估,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征收财产税(物业税)。

  我国实行的是"批租制",即在土地使用权属于国家的前提下,规定用地者可以向政府购买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批租期限从 40~70年不等,而其大部分税费,用地者须一次性支付。依据这一制度,房产所有者在购入房地产时,其房价中已经包含了土地批租期限内的几乎全部的房地产税费。土地批租制给各级政府带来了丰厚的财源,可以用来改善公共服务和城市基础设施。不过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将后40~70年的土地收益一次性收取,是本届政府在花后届政府的钱,是"寅吃卯粮"搞建设,其后果必然导致土地的滥用。目前的土地批租制度使得地价升高,房产价格也随之增高,因而居民置业的门槛比较高。而在"物业税"的模式之下,房地产业的税收征收环节后移,这样可以令房价下降;业主购房之后,每年再缴纳相应的税金。这样一方面可以降低居民的置业门槛;另一方面还可以为地方政府提供连绵不断的、稳定的税源,使地方政府改变其短期行为,更加关心投资环境,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投资理念,达到合理配置城市土地资源的目的。目前,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包括大量发展中国家都采取了这一办法。问题是我国能否以及怎样才能实现土地批租制向"物业税"模式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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