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财政税收论文:关于遗产税的研究

来源: 2017-09-18 19:57

 内容 提要: 遗产税虽未在建国后的税收实践中征收过,但在我国税制体系设计中却占有一席之地,并被赋予了调节贫富差距的厚望。本文阐述了在我国征收遗产税的必要性以及如何 科学 合理地设计遗产税制度等 问题 ,提出了遗产税宜作为中央税并专门用于社会 保障支出等观点。在正视我国开征遗产税所面临困难的基础上,本文从一些独特的视角对遗产税的开征难点进行了 分析 。

  关键词: 遗产税 征税意义 制度设计 难点分析

  自英国1694年开征遗产税以来,世界上大部分发达国家和部分 发展 中国 家以及我国香港、 台湾 等地区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遗产税在实现社会公平、鼓励个人勤劳致富和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我国在20世纪40年代国民党统治时期曾征收过遗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对遗产税税种给予保留,但同年规定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暂不开征。1994年我国工商税制改革方案中的18个税种中又包括了遗产税。由此可见,遗产税虽然在建国后的税收实践中没有开征过,但在我国税制体系设计中却始终占有一席之地,并被赋予了调节贫富差距的厚望。从 理论 上论证遗产税开征的现实意义, 研究 其征税制度,对于遗产税适时从构想走向实践、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从我国现行税制结构的设计来看,作为辅助税种的遗产税的缺位,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税收调节的整体功能。

  一般而言,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需要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财产税、遗产税等税种的相互配合。而现阶段,已经开征的税种仍存在诸多缺陷,遗产税则处于缺位状态,这种状况削弱了税收对于收入公平分配的调控功能。

  首先,我国现阶段消费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有限。我国现行消费税征收范围窄,只涉及11类消费品,大量的消费行为被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并且消费税对居民个人收入的调节主要体现在支出环节,只有居民购买了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税收才能发挥调节作用,否则,消费税就无法进行调节。消费税征收范围窄以及在个人支出环节发挥作用的特点决定了该税种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作用的局限性。

  其次,我国现行财产税还很不完善。现行财产税主要包括房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等税种,存在征税范围窄,计税依据不科学,税率设计不合理,内外税制不统一等一系列税收制度上的问题。而现阶段房产已成为很多高收入者的投资或储蓄方式,如果没有有效手段掌握纳税人出租房产等信息,现行政策对个人财产存量又不征税,这部分房产的财产税就无法征收。此外,由于一些必要的配套措施没有跟上,如尚未建立公民财产登记制度等,我国现阶段财产税的征管又很薄弱,限制了财产税对收入水平的调节功能。

  第三,我国 目前 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几乎完全依赖于个人所得税,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由于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方面都存在诸多缺陷,难以独自担此重任。自1994年以来,在个人所得税的10个征税项目中,一直是工薪所得唱主角,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50%左右。个人所得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在1996年至2000年间分别为2.6%、3%、3.4%、3.6%、和4.9%.① 可见,个人所得税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方面,作用也十分有限。

  为了较好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除了需要完善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和消费税之外,还应尽快开征遗产税。遗产税是对所得税、财产税等税种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方面起补充或弥补作用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税种。

  (二)遗产税的征收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目标

  1.体现量能负担原则,缩小收入分配差距。遗产税虽然只在公民死亡、遗留财产环节征收,不能及时地对收入差距进行调节,但由于其调节对象是少数极富有者,且遗产税的税率一般较高,因此遗产税这一在特殊环节征收的税种能在一定的年限内发挥矫正收入差距的作用,使收入差距在代际之间的传递受到阻碍。此外,遗产税的征收符合量能负担的税收公平原则。从理论上说,测定纳税人纳税能力的标准通常有三种:收入、财产和支出。财产之所以被认为是衡量纳税人纳税能力的合适尺度,一方面是因为纳税人可以利用财产赚取收入;另一方面,纳税人如果通过遗产继承或接受捐赠而增加财产拥有量,也会给纳税人带来好处,增加其纳税能力。因此,财产(包括继承的遗产)代表着纳税人一种独立的支付能力,对财产(包括继承的遗产)征税,能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

  2.促进机会均等。传统的社会公平观念强调结果均等,而市场 经济 条件下则更强调机会均等。传统的结果均等的观念形成吃"大锅饭"的局面,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机会均等的原则强调使纳税人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竞争,并允许在此基础上产生合理的个人收入之间的差别,以充分发挥纳税人的潜力。相对于结果均等而言,机会均等原则是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机会均等包括很多方面,如受 教育 机会、工作机会均等等,毫无疑问,初始资本(即财富)是机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一个人通过接受一笔遗产而解决了创业初始过程中的资金问题,相对于别人来讲,就多了一种机会,处于与别人不同的起跑线,征收遗产税则可以在相当程度上矫正这种机会的不平等,为同代人创造相对公平的社会环境。

  (三)遗产税可作为中央税,并专门用于社会保障支出,以发挥其独特的财政作用

  虽然对纳税人来说,遗产税属于临时性税收,只有在继承遗产时才纳税,且一般情况下,继承大约30 年才发生一次,但对国家而言,遗产税则属于经常性税收。假设遗产税收入占到税收收入的5‰,我国税收收入达到2万亿元时,遗产税的年收入即可达到100亿元。关于遗产税归属中央税还是地方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遗产税收入宜作为中央税,并且专门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因为根据现阶段国情,如果开征社会保障税,其税率也会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所以,在考虑税制结构整体框架时,应考虑到遗产税和社会保障税在功能上的配套和衔接。将遗产税收入专门用于社会保障支出,既可在某种程度上弥补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足,又可真正发挥遗产税实现社会公平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也可减小遗产税的征收阻力。而如果将遗产税划归地方,由于我国地区间业已存在着经济发展的极度不平衡,则势必形成贫富差距悬殊的地区由于财产拥有量或遗产数量不同致使遗产税税源悬殊的局面,实际上是将原个人财产的差异转化成了地区间的差距,这一局面不符合遗产税实现社会公平、调节收入差距的目标。

  二、科学设立遗产税征税制度

  (一)征税模式的选择

  遗产税征税模式的选择过程实际上是财政收入、公平原则和征收成本的权衡过程。遗产税的三种征收模式各有其利弊,总遗产税制税源较易控制,偷逃比较困难,稽征程序简单,征收成本较低,但由于它是以遗产总额的多寡为依据征收,不按继承人与死亡者的亲疏关系实行差别税率,不利于体现公平原则。分遗产税制正好相反,以各个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部分为依据征收,并且区分继承人与死亡者的亲疏关系实行差别税率,便于体现公平原则,但同时增加了稽征难度。且由于税基的分散,在实行累进税率的情况下,会使税收收入减少。混合遗产税制从理论上说兼有总遗产税制和分遗产税制的优点,但稽征更加繁琐,征收成本更高,税负亦较重,有双重征税的嫌疑。世界上征收遗产税的国家均根据各自国情以及对收入、公平和征收成本的权衡,选择各自的征税模式。以OECD 国家为例,在目前征收遗产税的25个成员国中,除瑞士的遗产税模式由各州自行确定外,实行分遗产税制的国家占79.2%,实行总遗产税制的国家占20.8 %,意大利是该组织中惟一实行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我国在选择遗产税征税模式时,应考虑到各种基础和配套措施尚不完善等问题,宜偏重征收的简便性和对收入的保证作用。因此,总遗产税制应该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选择。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