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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探讨

来源: 2017-09-18 20:11

 电子 商务是伴随着知识 经济 前进步伐而出现的一种全新贸易方式,它 发展 迅猛,对社会 的经济发展产生了极为深远的 影响 ;它的出现将改变现有的商业形态、流通体系与营销方式,将成为21世纪最具潜力与活力的贸易方式,但同时也对我国现有的税收和征管模式体制等方面提出了挑战。如何面对这一挑战,做到未雨绸缪,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 问题 。本文拟就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1.常设机构概念重新界定问题。在现行国际税收中,《经合发范本》和《联合国范本》使用了"常设机构"这一概念。常设机构是指一个 企业 在某一国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等。按国际惯例,企业只有在某一国家设有常设机构,并取得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才可认定为从该国取得所得,从而由该国对其进行征税。但电子商务是完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完全打破了空间界限,使传统意义上的固定营业场所的界线变得更加模糊。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代理商等有形机构来完成,大多数产品或劳务的提供也并不需要企业实际出现,只需装入事先核准软件的服务器,消费者在满足了付款等先决条件后,在任何地方都可以下载服务器中的数字化商品,这与签订销售协议完全不相同。因此,电子商务并不依赖传统意义上的常设机构,并且互联网上的网址E-mail地址与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仅从信息上是无法判断其机构所在地的。因此,常设机构概念不清,已成为税收中的障碍,需重新界定。

  2.税收管辖权的重新确认问题。国际税收管辖权可以分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及地域税收管辖权。一般说来,发达国家的公民有大量的对外跨国经营活动,能够取得大量的投资收益和经营所得,因此,发达国家侧重于维护自己的居民税收管辖权;而作为发展 中国 家,更偏向维护自己的地域税收管辖权。但不论实行哪种管辖权,都坚持地域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跨国营业所得征税就不仅仅局限于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划分,更多的是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所带来的对交易场所,提供服务和产品的使用地难以判断的问题上,从而也就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失去了应有的效益。因此,对税收管辖权的重新确认问题已成为加强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管理的一个重要问题。

  3.课征对象性质模糊不清问题。现行的税制以有形交易为基础,对有形商品的销售收入、劳务收入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规定不同的税种和税本。互联网使得有形商品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将原来有形产品形式提供的商品转化为数字形式提供。企业可以通过任一站点向用户发放专利或非专利技术以及各种软件制品等,用户只需通过有关密码将产品打开或从网页上下载就可以了,还可以复制。例如:销售一本书,承载媒体是纸张,如果把这本书制成光盘,那么实物形态就发生了变化。在税收征收管理上,显然书籍容易征税,而对销售光盘征税的难度就大了。

  4.税收征管监督问题。按现行税收征收管理,税收的征收管理是以纳税人的真实合同、账簿、发票、往来票据和单证为基础,税务机关可以依此进行税务检查、监督,但电子商务交易给传统的税收征管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第一,收入难以界定。以往的征税有发票、账簿、会计 凭证为依据,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多少通过发票、账簿、会计凭证来 计算 ;而在电子商务过程中,交易双方在 网络 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填制,但这些电子数据可以轻易地加以修改,不会留下任何痕迹和线索。这样使收入难以确定,给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从而造成税款大量流失。第二,随着电子银行的出现,一种非计账的电子货币可以在税务部门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完成纳税人的付款业务。无纸化的交易没有有形载体,从而致使本应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均无从下手。再加上计算机的加密技术高速发展,纳税人可以利用超级密码隐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搜寻信息更加困难,致使税款严重流失是可想而知的。

  5.国际避税问题。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原来由人进行的商业活动现在则更多地依赖于软件和机器来完成,这样就使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企业或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同时电子商务使大型跨国公司更轻易地在其内部进行转让定价,甚至任意一家上网交易的国内企业都可以在免税国或低税国设立站点并籍此与他国企业进行商务活动,而国内企业将作为一个仓库和配送中的角色出现。由此可见,国际避税问题也是电子商务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

  二、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

  我国的电子商务系统环境还不够完善,但由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势头很快,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必须制定出相应的税收政策来。

  1.尽快建立适应电子商务的征收管理 方法 。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都十分重视,而且行动迅速。例如,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同意免征电子商务关税,但也认为在货物的定义不稳定的情况下决定一律免征关税是不妥的,与此同时通过互联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而征税;欧盟贸易委员会提出了建立以监管支付体系为主的税收征管体制的设想;日本规定软件和信息这两种商品通常不征关税,但用户下载境外的软件、游戏等也有缴消费税的义务;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税务部门都规定在电子商务中的软件供应行为都要征收预提税等等。综合各国的经验以及我国国情,可以考虑对网络服务器进行强制性的税务链接、海关链接和银行衔接,以保证对电子商务的实时、有效监控,确保税收征管,打击租用网上交易的逃避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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