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论文: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国际借鉴研究
目前 ,我国税收法制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初步建立了具有 中国 特色的税收 法律 框架,为税收逐步适应 社会 主义市场 经济的 发展 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经济信息化和知识化的特征越来越显现,税收法制建设又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需要我们深入 研究 并探索解决途径。本文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从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入手,结合本国实际,对完善我国税收法制建设提出一些认识和建议。
一、西方国家税收法制的基本主张
随着西方国家法制化程度不断提高,与税法有关的一些法制思想被 理论 化和系统化,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税收法制的基本主张,大致包括:税收法律主义、税收公平主义、社会政策主义、实质征税主义和自由财政主义,并贯彻于税收法制化建设实践之中。
税收法律主义又名税收法定主义,主张税的开征或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根据进行,没有法律的根据,国家就不能随意课税。它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课税要素法定。主张课税要素的全部 内容 包括税的征收程序等,都必须由法律确定。2.课税要素明确。法律或授权行政法规中,凡构成课税要素及税收的征收程序规定的部分,必须明确而不出现歧义,不允许行政机关对税收法律本身存在自由裁量权。3.合法性原则。要求在课税要素充分满足的范围内,税务行政机关既没有免税的自由,也没有不征税的自由,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要素和步骤征收税款。4.程序保障原则。要求税收的课征必须以适当的程序行使,对税务纠纷也必须通过法定的程序加以解决,如新税种的立法和开征必须通过议会,税目和税率的变化必须有相应的法律等。
其他几种主张,则从不同的角度体现了税收法制的思想。税收公平主义,主张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公平分配,国民地位在各种税收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税收社会政策主义,主张国家在利用税收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又把它当作一种贯彻社会 政治 经济政策的重要手段,利用税收来调节经济和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实质征税主义,又称实质所得税原则,主张从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出发,而不是只看形式和外表,审查其纳税义务是否成立以及考核评估其税负能力、确定所得额等内容。自由财政主义,主张在实行联邦或地方自治的国家中,以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准则和范围为前提,从宪法上赋予地方政府自主筹集地方资金的职能,并根据地方之间财政能力差别,实行无附加条件的财政调剂制度。
二、西方国家税收法制的基本特征
西方国家的税收法制主要包括税收立法、税务行政执法、税务司法、治税环境、纳税信用等方面的内容。其间的关系为: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司法是保障,治税环境是依托,纳税信用是 现代 信用经济在税收上的体现。西方国家在税收法制化过程中,充分体现了这些基本特征。
(一)以 科学 严密的立法为基础
税收法律主义的首要在于加强立法,构建一个完整的税收法律体系,强化税收一般性规范(税收基本法)的核心功能、争讼法和处罚法的保障作用、程序法的规范力度。1.税收立法级次较高,具有极大的稳定性和极高的权威性。税收的基本法律规定,一般都在国家宪法中加以体现。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明确税收立法权归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如美国宪法第1条就规定,征税的法律必须由众议院提出;法国宪法第34条指出:"征税必须依法律规定";意大利宪法第23条规定:"不根据法律,不得规定任何个人税或财产税"等。2.税收法律体系较健全。世界上税收法律比较健全的国家,多将税法编成法典。美、德、法等国都制定了各种形式的税收基本法,将事关全局的重大税收 问题 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从而使税收母法、实体法、程序法等构成有机整体。最为典型的是美国《国内收入法典》,在1939年编成后,经过每年的修改,成为世界上最为完备的税法之一。3.税收立法技术严谨科学。在税收立法中,很多国家消除了税收立法、执法、司法有关条款的相互矛盾、脱节和混乱现象,税法内容规定细致、严谨。
(二)以严格规范的执法为主导
严格的税收执法过程实际上就是整个税法运行的过程。从形式上看,税收执法表现为税务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征税。从内容上看,通过税法的严格执行,以实现法律规定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许多国家通过严格税收执法提高了执法效率,降低了征收成本。1.以严格的税收法制刚性为前提。赋予税务机关相对独立的税收执法权,非经立法机关立法,任何政府机构和部门不能干预税收执法,不得随意开征、减免有关税收。瑞典规定税务机关只向法律负责,议会、政府都不得干预税收执法。2.以完善的征管机制为手段。西方国家在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及纳税服务等方面,都有科学严密的制度规定,既促使纳税人遵守税法,主动履行纳税义务,又保证税务机关正确执法。如加拿大纳税申报管理采取以工商登记号辨认纳税人的方案,一个 企业 永远只能使用同一个企业识别号,从而为税务机关对税收实行源泉控管奠定了基础。同时充分运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建立了与海关、银行等部门的互联网络 ,形成强有力的税收信息共享体系。3.以严厉的处罚措施为保障。西方国家如美、意、法等都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税务处罚的条例,非常重视对偷税案件的处理,其基本指导思想是让那些偷税人得到应有的惩罚,甚至身败名裂,倾家荡产,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三)以公正高效的司法为后盾
许多国家的税务机关在执法中通过税收司法,一方面打击涉税犯罪,起到保障作用,另一方面纠正税务机关的违法行政,起到监督作用。严格公正的司法程序,是税法实施的有效保障。如德国设立税务专门法庭,联邦财税法院是最高税务机构,它共有19个初级税务法庭,分布在全国16个州。税务法庭的法官独立行使工作权力,不受任何组织及人员干扰。
(四)以社会的关注支持为依托
社会对税收的责任在于以各种有效的渠道沟通用税人、征税人和纳税人三者的关系,形成良性循环。通过观念的灌输使纳税人形成良好的纳税习惯;通过监察督促保证用税人(政府)科学、经济、有效地使用税金;通过社会中介机构的参与保障征税人公平、公正、公开地执法。并注重税收宣传和纳税氛围的形成,一旦公民偷逃税且被电视、报纸曝光,就意味着社会地位、前途的彻底毁灭。
(五)以纳税信用体系为补充
纳税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西方国家高度重视纳税信用体系的建设,不仅具有较为完备的纳税信用立法,建立了内涵丰富的纳税信用评估体系,而且将纳税信用广泛运用于信贷担保、投资担保、消费担保、税收优惠等领域,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守法经营、公平竞争。
三、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现状 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进程不断加快,税收工作的重心正在逐步转向法治导向型。主要表现在:立法步伐加快,建立了包括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内的较为完整的税收法制体系,初步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通过《税收征管法》等税收程序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税务执法、法制监督和法律救济的制度体系。以法律的手段推进分税制的改革,构建了中央税法体系和地方税法体系的基本框架,对保持税收高速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快税收规范执法进程,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收效明显。依法治税观念日渐深入人心,税收执法环境有所改善,关心支持税收工作的人越来越多。但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新型的经济及法律关系不断涌现,税收法制建设中不仅原有的问题日益突出,同时还暴露出一些新的矛盾。
(一)税收法律体系本身存在明显缺陷
1.税收法律体系结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许多重要的税收法律,如税收基本法、税务违章处罚法、税式支出法、税务代理法、纳税人权利保护法等还未制定出台。2.税收法律形式繁杂。除了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外,还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规定;既有完整的某个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也有大量的诸如"补充规定"、"修订条款"等的"通知"。3.税收法律整体效力不高。税收立法权过多地依赖行政执法部门,出现了税收立法行政化的趋势, 影响 了税法应有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可约束程度。4.税收法律内容上存在矛盾。5.实体法内容滞后,税种设置不合理。6.税法公布方式不统一,公布渠道杂乱且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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