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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调节收入分配的税式支出政策

来源: 2017-09-18 21:05

 一、税式支出的基本概念

  1.税式支出的含义

  从一般意义上来说,税式支出是指一国政府为了实现一定 社会 经济 目标,通过相关 法律 、法规的制定,对基准税制规定的纳税人法定纳税义务给予减免所放弃的税收收入。

  从上述对税式支出概念的界定中。可以透视出这样几层含义:

  (1)税式支出是一种税收收入的放弃,任何形式的直接支出显然都不属于税式支出的范畴。例如,某些国家的负所得税制度,从字面上看好像和税式支出有联系,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同属于转移性支出,但实际上,负所得税制度中的补贴是在纳税人不具有法定纳税义务的情况下(纳税人的应税所得低于免征额)支付的,它不是税收收入的放弃,而只能是一种地地道道的直接支出形式。

  (2)税式支出是在基准税制规定的法定纳税义务基础上的税收减免优惠,基准税制本身的变化不属于税式支出的范畴。例如,我国营业税法明确规定,2001年以前, 金融 保险业统一执行8%的税率,但从2001年起,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的税率从8%降低到5%.这就属于法定基准税率的调整,不可将其视为法定纳税义务基础上的税收减免,所以不属于税式支出。

  (3)税式支出应该具有一定的政策目的,没有特定政策目的的税收减免不属于税式支出的范畴。例如,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特定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是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作出的,并不带有特定的政策目的,所以不应属于税式支出的范畴。

  (4)税式支出具有法定性,各级政府没有法律依据的随意减免不属于税式支出的范畴。税式支出虽然是基准税制基础上的税收调整,但具有一定的法定性,各地为维护地方利益,置税法的严肃性于不顾而制定的某些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土政策"不应纳入税式支出的范畴。

  2.税式支出的作用

  (1)税式支出是宏观经济调控的有力工具。国家通过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可以充分发挥税式支出调节宏观经济的作用。例如,为了保持经济的高速增长,调动经济主体投资的积极性,我国税法明文做出了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一系列规定。

  (2)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的可持续 发展 。例如,我国消费税法规定,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企业 所得税法则规定,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3)通过税式支出调整产业结构。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外商投资于能源、 交通 等重要项目,国家给予更加优惠的减免税待遇;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开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法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税式支出是促进地区间协调发展的必要手段。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实行税式支出有利于引进国外资金和先进技术。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上,对向我国企业提供资金或转让技术的外国投资者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我国关税法规定,对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6)税式支出在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措施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税式支出的众多功能和作用中,调节收入分配是其一项重要的功能,这也是本文将要论述的重点。

  二、税式支出与直接支出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优劣比较

  1.税式支出具有的优势

  在收入分配的调节方面,税式支出与直接支出相比具有以下优势:

  (1)作用直接。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税式支出直接作用于政策对象,省去了对政策对象予以筛选的过程,避免了因资格审查不严或受益者欺瞒而造成的政策错位与缺位。

  (2)社会成本低。税式支出不但可以节省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费用,而且也节省了纳税人的税收奉行费用,从而可以节约一定数量的社会成本。

  (3)实效性强。税式支出避免了"征收--集中--支出"一系列环节,政策目的可以更快实现,政策效用可以更快地体现在政策对象身上。

  2.税式支出的不利之处

  尽管与直接支出相比,税式支出具有上述明显优势,但其缺点也是应该引起注意的,这些不足之处决定了在实现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目标中税式支出的辅助性地位。

  (1)税式支出只能在纳税人具有基准税制规定的法定纳税义务的情况下发挥作用,而对于不具有纳税义务但仍处于贫困境地的居民,税式支出就会无能为力。在这种情况下,也只能借助于直接财政支出来解决 问题 。

  (2)税式支出不如直接支出来得实实在在,看得见、摸得着。税式支出由于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纳税人对其贯彻实施往往没有明显的感受,无法产生显著的社会效应。

  (3)如果在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安排中过于依赖税式支出,税收减免过多,就会增加税务机关贯彻各项规定的执行成本和纳税人解读税法的遵从成本,此时的政策效率可能不及直接财政支出。

  通过上述优劣 分析 ,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方面,税式支出只能作为一种辅助形式,只能作为直接财政支出的有益补充。认清这一点,在具体的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我们就会既充分发挥税式支出的积极作用,又不会过多过滥地使用税式支出手段。

  三、我国现行的具有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税式支出

  我国现行的具有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税式支出政策主要集中体现在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关税等主体税种上。从政策目的的角度,可以将我国现行具有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税式支出归纳为以下三个主要方面:

  1.调节城乡收入差距的税式支出

  在调节城乡收入差距方面,我国税制中的税式支出项目主要有:

  (1)增值税。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属于税法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减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营业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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