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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我国税制结构的优化与完善

来源: 2017-09-18 21:09

 税制结构是指各个税类、税种的组合以及它们在组合中的相对地位。税制结构总是在一定 经济 条件下形成的,是有效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充分体现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的有力保证。随着我国经济的 发展 ,经济结构的调整,合理地设置各类税种,优化和完善我国的税制结构,从而形成一个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税制体系,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发展的作用,是十分迫切的。

  一、税制结构以直接税为主还是以间接税为主

  在西方国家税收 理论 研究 中,围绕直接税、间接税何者最优,一个国家税制结构到底以直接税为主还是以间接税为主的争论已经持续了200多年,直接税、间接税的分类理论,现在在我国也已经逐渐为人们所接受,并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

   目前 ,在我国直接税税种主要包括: 企业 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农业税等。间接税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对于一国的税制结构到底是以直接税为主还是以间接税为主,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应当以直接税为主,另一种则认为应当以间接税为主。主张以直接税为主的理由是,作为直接税中重要税种的所得税是一种先进的税种,具有其他税种不具备的公平、合理的特点。第一,所得税对 社会 所有成员征收,具有普遍性,能够树立公民自觉纳税的意识。第二,所得税按照负担能力征收,负担较为合理。高收入者适用高税率,低收入者适用低税率,体现了公正和公平原则。第三,纳税多少与商品价格没有直接联系,不会给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障碍,能够适应 现代 市场经济的发展。第四,所得税的累进制,具有"内在稳定器"的自动调节功能,它不仅有利于调节个人之间分配不公的 问题 ,而且有利于发挥税收的宏观调节作用。第五,由于直接税中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其中大部分)直接由纳税人个人负担,涉及到公众个人的利益,所以公众关注的程度较高,财政支出受到公众监督的力度更大,可以保证财政支出更加合理、有效。第六,由于直接税中的主要税种所得税、社会保障税一般是按月、季、年度缴纳(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是年终汇算清缴),所以从纳税时间上看,对纳税人递延纳税有利,客观上起到了涵养税源的作用。相比而言,间接税改变商品价值的对比关系,损害和阻碍国内或国家间的自由竞争和交换,不利于自由贸易的进行。同时,间接税不考虑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具有累进税的性质,不够公平。

  主张以间接税为主要税制结构的观点认为,尽管所得税与商品税相比,具有上述所列的种种优点,但以所得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并不是无条件地适用于所有国家,特别是不适用于大多数发展 中国 家。因为以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下同)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只有建立在经济的高度商品化、货币化、社会化的基础之上才行。第一,必须人均收入水平较高,为所得税的普遍课征奠定基础。第二,必须具有高度货币化及其社会城市化外部社会条件。因为,只有个人收入分配的形式主要表现为货币所得,才能使个人所得的 计算 较为准确。同时,也只有社会的高度城市化,使大部分人口在相对集中的城市里工作,才能有效地审核个人收入水平和有关费用的扣除情况,才能实行个人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简便征收方式,有效防止税收流失。第三,必须具有较为健全的司法体制以及先进的税收征管系统。而作为间接税主体税种的商品税同所得税相比有许多优势:第一,有宽广的税基,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的增长,并且保证财政收入及时稳定。因为,商品税是伴随着商品流转行为的发生而课征的一种税,不受纳税人或纳税单位是否盈利或亏损的 影响 ,从而能够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及时、稳定。第二,商品税比所得税易于课征,征收手续相对简便,征收费用相对节省。商品税课税对象是生产流通领域中的商品流转额,且征收多采用统一税率,省却了缴纳直接税有关填写纳税申报表的麻烦,避免了由于计算上的复杂而产生错缴税款的可能,计征简便易行。第三,由于间接税可以转嫁,使纳税人不会感到负担沉重,不至于直接伤害投资积极性,同时,由于一般间接税都隐含在价格中,减少了政府与纳税人的摩擦。第四,课征间接税的时间和方式方便纳税人。一是间接税纳税时间一般是在纳税人购买货物付款的同时缴纳,纳税时间可以由纳税人通过选择购物时间来自由决定。二是间接税如货物税给纳税人带来的负担相对较轻,特别是对收入相对较低的纳税人来说可以通过选择购买商品的品种和时间,达到少缴税款、规避高额税收或递延税款的目的。第五,有利于征收管理,有效防止偷逃税款的发生。由于直接税主要对人征税,纳税人与负税人具有一致性,对纳税人偷漏税诱惑力更大,所以偷漏税现象较为严重,而且,缴纳税款需要纳税人的自觉合作,无疑增加了税收征收管理的难度。而纳税人购买商品时就必须缴纳间接税,则可以有效防止偷逃税款的行为发生,从而减少征收管理的难度。

  大多数经济学家都支持直接税与间接税在一个国家中并重的观点,认为只有直接税和间接税在税制结构上的相互补充,才能充分发挥直接税中的所得税在调节收入,调节贫富差距方面的作用,也才能充分发挥间接税在资源配置效率方面的作用,以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

  目前,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低收入国家)都实行以间接税(指国内货物、劳务税和关税等)为主,直接税(所得税、财产税)和其他税种为辅的税制结构。而发达国家一般都实行以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为辅的税制结构,虽然一些西方国家在上个世纪70年代后期进行的税制改革使间接税的地位得到了加强,然而到目前为止,绝大多数的西方国家以直接税(所得税)为主体地位的税制结构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

  一个国家选择间接税还是直接税为主体税种,要根据该国的具体条件而定。由于各国的政治 、经济、社会条件的差异,必将导致各国的税制结构的不同,甚至存在很大差别。从我国现在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税收征管的水平以及公民纳税的诚信程度看,选择直接税和间接税并重的税制结构更适应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和社会经济结构,也更加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第一,直接税与间接税并重的税制结构,能够发挥税收作为国民收入主要来源的财政功能和税收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功能。在生产和销售环节,选择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间接税、在分配环节选择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直接税,不仅能够保证财政收入有稳定、可靠的来源,而且能够广泛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二,实行间接税与直接税并重的税制结构,是我国经济改革、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在1994年以前,一直实行以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这基本上符合我国当时的客观经济条件),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和个人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所占的比重逐步提高。纯粹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已经不能适应变化了的情况,以所得为课税对象的直接税不可避免地成为税制结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经济条件,在我国个人收入水平还不可能在近期内有较大提高,因而个人所得税比重不可能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下,间接税仍应保持其主体税种的地位,但不应再成为单一的主体税种。应当把直接税和间接税并列作为我国的主体税种。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发展情况(如关税水平的下调),我国税制改革的方向也应由间接税向直接税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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