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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几点思考

来源: 2017-09-18 21:11

 内容 提要:个人所得税是调节 社会 分配的主要税种,是贯彻社会政策的重要工具。在我国,个人所得税虽几经合并与改革,但从经济 和社会 发展 及国际税收现状等角度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仍然存在诸如课税模式老化、边际税率过高、课税项目划分不清、计征 方法 和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征管效率低下等 问题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必须对其进行改革,笔者认为应采取综合税制、单一税率、以家庭为计税单位、重新界定征税范围、改进征管手段等政策措施,以使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更加完善。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制  综合所得税制  单一税率制

  一、 选择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模式和税率制度

   目前 世界上普遍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制或混合所得税制,其中多数国家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我国现行所得税制采用分类所得税制,这种税制曾一度被认为是合理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税制既容易造成不同项目、不同所得税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平;又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分次扣除费用、逃避税收等不利于税收征管的问题。那么,我国究竟应选择怎样的税制模式?不少人认为,目前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差,征管水平低,只能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待条件成熟后再实行综合所得税制。笔者同意选择综合所得税制的观点。因为这种税制将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大大扩展了,包括各种形式的收益,不论是劳动所得还是资本或偶然所得,不论是现金所得还是实物所得,也不论是应计所得还是已实现所得,都要包括在应课税所得之中。综合所得税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符合量能负担的原则。

  在税率的设计上,笔者主张积极尝试单一税率制度。从 理论 上讲,单一税率制度具有税率单一、消费税基和更加"中性"的特征,同时还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加重纳税人额外负担。首先是税率单一。在单一税率制度下,所有或绝大多数纳税人都按设有一定免征额的单一税率纳税,在免征额之内不征税,超过免征额部分实行单一税率。其次是消费税基。这主要是因为所得税的税基是由GDP减去投资后的余额即消费额来确定的。就个人所得税而言是指在个人取得的全部收入中,对其用于投资支出的部分免税,仅对用于消费支出的部分征税,如工薪所得的税基是工资、薪金和补助金额减去税收免征额、个人投资之后的余额。这样有利于进一步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增长。第三,税制更加"中性",主要是指实行单一税率要求取消或减少特定类型消费或投资的税收优惠,以免使得所得税税基受到侵蚀,从而更有利于经济发展。因此,西方学者也把单一税率的这种特征称为"整洁的"税率制度。第四,单一税率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加重纳税人的额外负担。一方面,在单一税率制度下,实行标准扣除、单一比例税率、纳税人的投资支出可一次性扣除等措施,这样,纳税人可完全根据市场 规律 作出经营选择,而不必考虑税收因素,有利于纳税人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从而提高社会经济效率;另一方面,在单一税率制度下,通过提高税收免征额,使一些低收入家庭能够完全免税,可以促进纵向公平。通过普遍纳税,加强监控,减少了寻租、逃税和任意减免税收等行为,更容易获得横向公平;同时通过实行单一税率制还有利于消除双重征税等弊端,鼓励人们更多地投资和工作,从而刺激经济增长。

  当然单一税率制也存在调节功能不强等弱点,但瑕不掩玉,从公平和效率角度看,单一税率制将在不久的税收实践中充分发挥其作用。

  再从世界各国所得税实践看,单一税率制改革如燎原之势,波及范围很广,效果明显。俄罗斯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所得税实施了改革,以13%的单一税率代替了原有的12%、20%、30%的三档累进税率。此外,针对非居民纳税人和某些特定收入(如博彩收入等)设置了30%和35%两档补充税率。为照顾低收入者和纳税人的一般生活需求,新税制还设置了标准扣除额,2001年改革后,俄罗斯个人所得税收入达到2547亿卢布,比上年增长46%。2002年1~5月,俄个人所得税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了40%。再如牙买加,1992年,牙政府将标准扣除额从1986年的8580牙买加元提高到14352牙买加元,税率由33.3%降低至25%,个人所得税占GDP的比重约为5%,单一税率制的改革,培植了公平的税收环境,促进了牙买加经济的增长。其他如新加坡、加拿大的阿尔伯特省及挪威和 中国 香港特区等地都实施了或正在进行不同程度的单一税率制改革。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与俄罗斯有某些相近之处,因此完全可以用单一税率如20%取代原有的累进税率,对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可实行加成征收。另外,我国 企业 所得税也明显带有单一税率制的性质,这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单一税率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确定个人所得税计税单位

  现行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计税单位,这种以个人为计税单位的征收方式,虽简单,但不够合理,不能反映家庭收入的整体状况。因此建议以家庭为计税单位比较 科学 、合理,也便于对居民的收入和消费进行调节。特别在我国,家庭是最基本的利益共同体,家庭的收入状况比个人更能全面反映纳税能力,以家庭为单位纳税,更能增强家庭观念,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三、调整费用扣除标准

  笔者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仍然为人均每月800元左右为宜。因为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已深入人心,只不过考虑的是家庭每月人均。另外,在确定费用扣除标准进行计税同时,还应考虑以下两方面因素:一方面允许个人及家庭的医疗费用在税前扣除,另外,允许纳税人为其子女支付的学费及纳税人助学贷款还贷本息在税前扣除。家庭的医疗费用应包括纳税人配偶、父母、子女的医疗费用,扣除时要以正规 医院 的医疗发票作为扣除依据。鉴于我国税法中未考虑将家中赡养人口费用进行扣除,同时,因实际操作主观成分较大,建议可通过社会保障机制加以完善,暂不作为费用扣除因素对待;另一方面可采取费用扣除标准指数化的做法。这样,既能做到税负公平,又能真实反映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使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纳更趋合理。同时,通过提高和调整费用扣除标准,也能达到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一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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