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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利用分立筹划技术降低税负

来源: 2017-09-18 23:53

 适用范围

  分立筹划技术利用分拆手段,可以有效改变 企业 组织形式,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分立筹划技术一般 应用 于以下方面:一是企业分立为多个纳税主体,可以形成有关联关系的企业群,实施集团化管理和系统化筹划;二是企业分立可以将兼营或混合销售中的低税率业务或零税率业务独立出来,合理节税;三是企业分立使适用累进税率的纳税主体分化成两个或多个适用低税率的纳税主体;四是企业分立可以增加一道流通环节,有利于流转税抵扣及转让定价策略的运用。

  分立 方法 与涉税处理

  企业分立可以实现财产和所得在两个或多个纳税主体之间进行分割,一方面可以发挥专业分工优势,促进企业生产经营能力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开展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负。

  国税发[2000]119号《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 问题 的通知》规定:企业分立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所得税处理:

  (1)企业分立,在通常情况下,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并按规定 计算 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2)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第一,被分立企业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第三,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3)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要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则其取得的新股的成本可以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直接将新股总投资成本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实践案例 分析

  1.分立节减土地增值税

  兴华房地产商开发普通住宅 10000平方米,其销售价格面临两种选择:

  (1)若以每平方米1400元的价格售出,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6.96万元,增值率=(1400-1166.9)÷1166.96=19.97%<20%,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则净收入=1400-1166. 96=233.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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