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论文:分税制的完善在于财权与事权的统一
1994年分税制实施之后,我国以极快的速度确立了中央财政的主导地位,走出了中央和地方就财政收入的再分配不断讨价还价的困境,传统的财政包干体制被废止,初步规范了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的关系。在此基础上,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进入了快速增长的轨道,并一直保持至今。可以说,1994年的分税制较好地调整了中央与省级财政之间收入与支出的关系,但对省级以下财政体制的改革却未作出明确规定。省以下各级政府的收入划分由省政府自行决定,这就在制度上留下了一个缺口。在利益驱动下,分税制造成的收入上收的效应就难免在各级政府间层层传递,省级政府的财力集中程度不断增大,从1994年到2000年的6年时间中,由16.8%上升到22.4%每年上升一个百分点。市级政府也在效仿,财政收入占到36.5%。2000年地方财政收支相抵,净结余105亿元,而县、乡财政赤字增加。到2004年,省级财政收入占25.9%.地(市)占36 6%,两者相加占62.5%,。说明实际上财力是在向省、市级集中。
在财权越来越集中的同时.政府的基本事权却在下移。地方财政收入在总财政收入中的比重,1993年为78%,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即迅速下降,仅为44.3%,此后的十年间一直在这个水平徘徊。而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变化很小甚至增大,1990年为68%左右,2004年则微升至75%左右。
可以看出,通过分税制改革,中央集中了大量的财政收入,约占财政总收入的50%~60%左右,与此同时,中央和地方的支出划分几乎没有发生显著变化,即分税制没有改变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格局。 在市场 经济 条件下,义务 教育 、 社会 保障、公共卫生是政府必须承担的最重要的职责,带有非常强的外溢性特征,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理应由中央政府提供,政府的基本职能也必须依此来确定。如果由财力严重匮乏的基层政府来承担,必然会导致这些基本公共服务的不足或严重不均等,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 问题 。
有一种说法,认为分税制确实把超过半数的财政收入集中到了中央政府的手里,但这并不能说明这些钱都被中央政府自己花了,实际上,其中60%到70%的钱是由地方政府支出的。地方政府的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约40%,其支出却占到整个财政支出的60%到70%,中间的差额是由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解决的。
问题在于,现行转移支付存在着体制缺陷,转移支付到了县乡这一级政府很难做到透明、规范。转移支付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专项补助进行的,至于补给谁、不补给谁,补助量的多少,既缺乏严格明确的规定,也不是严格依据事权而定;既没有公开的预算,也不受人大的监督检查,完全由官员个人负责操作,这就难以避免拨款的随意性,也极容易造成县乡财政收入的不稳定、不公正。
第二,根据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再根据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确定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应按照公共产品的层次性来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和范围,国防、外交等全国性公共产品和服务由中央财政负责;跨地区大型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兼有全国性和地方性公共产品特征的事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并按具体项目确定分担的比例;基础教育、计划生育、公共卫生等中央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更为有效的事项,应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把相应的财力给予地方来完成:其他属于区域内部的地方性公共产品和服务,则由地方财政负责,相应的财权、财力应全部划归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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