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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民间资本参与BOT浅探

来源: 2017-09-19 09:55

 各国基础设施建设的经验证明,采用建设经营与转让(BOT)方式,除可运用外国资本外,还可以大量吸收本国民间资本,以拓宽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领域,增加资金来源。本文针对我国民间资本在参与BOT方式中,如何运用国内的政策和 法律 为其提供保障,如何调动资本拥有者积极性等 问题 进行探讨,以期待民间资本利用BOT方式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早日发挥作用。

一、我国民间资本参与BOT项目的可行性

1.民营机构具备了参与BOT项目的实力。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特别是 社会 主义市场 经济 体制的逐步确立,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各种经济成分迅速 发展 ,已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新型增长格局。党的十五大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又把它写进宪法。到2001年底,全国民营 企业 总数已达203万户,从业人员2 714万人。 目前 中国 民营经济的发展势头良好,十六大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受到极大鼓舞。据统计,在上海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60%来自民营经济,上海的民营企业已发展到18万户,以高新技术为主,企业规模大,注册资金多,每户平均注册资金100多万元,超过全国民营企业平均数的一倍。一批实力雄厚的民营机构从发展规模、经济效果和企业素质方面已达到了相当的水平,具备了向新的领域投资的可能。

2.国内高额的储蓄存款将成为融资过程中的资金来源。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目前城乡居民存款总额已达到9.3万亿人民币,但它在社会各类成员中的分布是极不平衡的。以1998年度为例,城镇居民存款总额达30 850.2亿元,而97%以上的普通居民储蓄存款仅为1 080.5亿元。由此看来,绝大多数城镇居民并不富裕,大部分储蓄存款为少数高收入阶层所有。另外,2000年,我国非国有经济对固定资产投资仅为7 180亿元,投资资金非但没有增加反而比前一年减少了,减少的这部分投资有相当部分进入储蓄。可见,引导富有阶层的闲散资金,投资到我国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项目中,还大有潜力可挖。

3.我国对民间投资政策上的优惠增加了其投资的吸引力。根据党的十五大确定的原则,在一些非战略性产业领域,国有经济要全面或部分退出,鼓励非国有经济主导或重点进入。这样围绕产业结构升级就形成了全社会投资主体的分工和协作关系。国家计委已于2001年12月11日颁布了《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在放宽投资领域、拓宽融资渠道、公平税费政策、完善社会服务等方面均作出了若干有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规定。例如,凡是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进入的领域,均鼓励和允许民间投资进入;在对外商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对民间投资同样适用;把支持民间投资作为信贷工作的重要 内容 ,对民间投资者的贷款一视同仁;调整不公平税赋,取消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民间投资者的负担,对处于创业阶段的民间投资者给予一定的减免税支持等。这为民间资本参与BOT方式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4.民营经济实施BOT的比较优势。外商参与BOT项目投资,目前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外商将本该由其承担的大多数风险转移到政府身上;政府因在BOT项目的特许期失去了项目的控制权和经营权,会对国家主权的完整性带来潜在的威胁;外汇平衡问题等。民营经济参与BOT项目,因其了解国情,民间投资者在考虑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能以国家利益为重,更容易与政府沟通,使投资者与国家的利益均能得以维系,也不存在由于让渡产权对国家主权造成的损害,并且无需外汇兑换与汇出。由此可见,与外商相比,民营企业投资BOT项目可按中国特色运作,其适应性更强,操作更灵活,采用范围更广泛。

5.对参与BOT项目的私营机构而言,有一定积极作用。

(1)可以拓展市场。通过BOT方式,可以接触以前无法涉足的基础设施或公共项目,拓展过去无法占领的能源、 交通 、邮电、通讯等市场。在项目的各个阶段如在BOT项目的建设阶段,私营机构可以推销设备;在营运阶段,私营机构可以收取服务费;在项目的营运期届满以前,私营机构还可以高价出售股份获得资本回收。

(2)可取得与BOT项目有关的其他项目的开发和经营权。采用BOT方式,私营机构一举多得。如高速公路、地铁沿线的商业、饮食服务业和广告业,能源基地的房地产经营,运输货物的仓储业务,邮电部门的多功能服务等。从这些项目的开发和经营中,私营机构可以获得更大的利益。

(3)可以分散风险。由于BOT项目是由私营机构的项目公司总承包后,再将项目的筹资、设计、建设等分包或转包给参与该项目的财务公司、建筑公司和咨询公司等。这样整个项目的风险分散到各方,使各方可在各自承担较小风险的情况下获得丰厚的利润。

二、民间资本参与BOT项目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一)民间资本参与BOT项目的主要问题

1.政策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政府缺少对民间资本投资发展的总体规划,对其投资的导向相对乏力,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有限资源的浪费;二是政策扶持力度不够。尽管各地先后出台了一些扶持民间投资的政策,但普遍存在政策不完善、不配套、不落实的问题,同时还缺乏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严肃性;三是民间资本投资的市场准入存在诸多的限制,甚至一些外资企业可以进入的行业却不允许民营企业进入。在一些垄断行业,如电力、铁路、公路、邮政、电信和市政设施等行业,仍存在着严重的部门保护主义,民营企业难以进入。

2.融资方面的问题。BOT项目的实施,关键在于融资。由于BOT项目大都是交通运输、能源以及庞大的社会公共工程等,资金需求量大。在当前,民营企业作为BOT项目公司,要获得贷款困难重重。民间投资发展最快的浙江、江苏两省,情况也不尽人意。1999年,江苏省银行对民间投资的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比重仅为4.8%,2000年略有增加也不过5.2%;2000年,浙江各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仅为6.5%,城市商业银行的比重稍高,为8.2%。江苏无锡市参加银企合作的20家绩优民营企业中,得到贷款的仅3家,贷款额仅700万元。

3.风险问题。如何处理BOT项目运行过程中的风险分担问题,是BOT项目成功的重要因素。由于政策不到位和融资的困难,加之各种审批程序复杂,收益前景往往不那么明朗,使民间资本承担过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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