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论文:我国的财政监督:问题与对策
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环节。在 社会 主义市场 经济 条件下,财政监督对于维护经济秩序、规范政府行为、遏制腐败现象具有特殊的作用。近几年来,我国的财政监督不断得到强化,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这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必须看到,我国的财政监督还存在不少 问题 。 研究 这些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对策,是 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 政治 的迫切要求。
一、财政监督的概念
把握财政监督的概念,是研究财政监督问题的前提。什么是财政监督?学术界并无统一的定义。这里的定义是:财政监督是具有财政监督权的主体,根据财政活动客观职能的要求,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财政资金运动及其所体现的经济关系的监察和督促。具体地说,把握财政监督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财政监督是由具有财政监督权的主体实施的。具有财政监督权的主体不仅有财政机关,也有审计机关、代议机关等,还有社会民众。因而,一个完整的财政监督体系应该是财政机关的监督、审计机关的监督、代议机关的监督以及社会民众、新闻媒体的监督的有机构成。财政监督不只是财政部门的事,财政机关不是财政监督的唯一实施者。当然,把那些经政府授权,由 会计 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国有资产评估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和 企业 内部的收支情况、分配情况所进行的评估和审查称为社会监督,也不够准确。因为"这些社会中介机构受政府机关委托代行财政监督权,而且其自身作为社会成员也具备一定的财政监督权,但就其财政监督行为的实施动机而言,他们是利润的追求者,而非财政监督权的主动行使者。"[1]
其二,财政监督是对财政资金运动及其所体现的经济关系的监督,而不是对整个经济领域的监督。财政监督是对财政资金运动全过程的监督,包括事前审核、事中控制、事后检查。财政监督的对象是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涉及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管理等财政管理事项。财政监督的范围是各级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结算情况;税收征管质量和解缴情况;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国有资本金运营、处理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产权收益、国有股权收益征缴情况;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国库对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资金拨付情况;政府债券的发行、资金使用、偿还和管理情况;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财税机关执行财税政策、 法律 制度情况;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情况;等等。
其三,财政监督应该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具有财政监督权的主体对财政资金运动过程及其所体现的各种经济关系的监督,应以法律为规范,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换言之,财政监督应法制化。
二、我国财政监督的主要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的财政监督不断得到强化。特别是最近几年,面对财政活动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国政府与时俱进,大胆探索,采取了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财政监督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首先,对财政监督的认识深化了。人们深刻认识到,财政监督是政府收支分配的重要保证,财政监督对于减少国家资财损失、预防财经违法违纪行为和搞好廉政建设具有特殊的意义。与认识的深化相适应,财政监督的机构和队伍建设也有较大的进展。其次,财政监督的职能扩大了。根据形势的发展,财政监督的主体把监督与服务结合起来,寓服务于监督之中。监督不只是检查,还是针对监督对象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 方法 ,促进监督对象管理的规范化和 科学 化。第三,财政监督的方式创新了。为了对国有企业实施有效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施了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委派稽查特派员和财务总监以及向国有事业单位委派会计人员的方式;此外,还推行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力地强化了财政监督。最后,财政监督的范围拓展了。监督范围由原先侧重于对财政收入各环节的监督,逐步扩展到包括对预算支出、预算外资金、国有资产运营和收益分配等财政资金运动的全方位监督。财政资金的申请、拨付及使用报账,国有资本金的运营、处理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产权收益、国有股权收益的征缴,以及庞大而分散的预算外资金管理等,已经纳入财政监督的范围。[2]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 目前 的财政监督还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
首先,财政监督的方式不规范。重突击监督,轻日常监督,这是目前财政监督的明显不足。由于各项制度滞后、监督人员的数量和素质等因素的制约,以日常监督为主,将监督寓于财政运行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机制尚未建立起来。
其次,财政监督体制不完善。财政监督体系应包括财政机关的监督、审计机关的监督、代议机关的监督和社会民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同时,财政机关的监督、审计机关的监督、代议机关的监督应有明确的分工和互补关系,即财政机关侧重于日常业务监督、审计机关侧重于事后监督、代议机关侧重于宏观监督。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财政机关和审计机关在监督对象、范围和时间上多有交叉之处,人大对财政预算的审查还不够严格和细致,这种缺乏明确分工的体系极大地 影响 着监督的综合效能。财政源于社会,又服务于社会,因而,让社会民众、新闻媒体等拥有各级政府的普通财政财务状况的知情权,并且赋予其财政监督的行使权,是保证财政运行效率的必要条件。然而,受制于较低的财政透明度和有限的财政监督权,现行的社会监督机制较为落后。
不仅如此,国家权力机关依法拥有的财政民主立法监督权,受种种客观条件的限制,还没有得到充分合理的运用。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部门,这不能不制约着其财政监督职责的权威性和实效性,这种制度也直接削弱了国家权力机关法定监督职责的实施。预算编制经过近两年的改革,虽有了一定的改进,还远远不能适应 现代 预算管理的透明化和法制化的要求,仍然影响到国家权力机关对财政依法行使民主监督的质量。[3]另外,作为现代财政监督机制的各构成环节,都还存在着程度不同的有待改革完善之处,在各环节之间依法建立互相依存,紧密配合,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关系,也存在着相当的差距。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大事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在财政监督上,还没有得到充分合理的体现。人民群众对日常财政行为的依法监督和对种种破坏财政法纪现象的批评抵制,还不能通过种种合法途径和依靠自己的组织,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也是种种乱收费、乱摊派,任意加重人民和企事业单位负担,挥霍浪费财政资金,以及贪污腐败等违法乱纪行为难以得到及时有效抵制的一个重要的制度根源。
第三,财政监督的法制保障滞后。财政监督的依据是国家设立的财政法律法规,但从目前情况看,财政管理和财税监督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目前我国有关财政监督的规定,主要在《预算法》、《会计法》和《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中体现,而且相应的条款往往是原则性的,操作性也不强。立法不完备,法律实施差,监督效果不佳,这是造成财政资源分配使用不合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并给权力滥用者和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的重要原因。有效的监督首先应当是有力的监督,但在财政监督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全,存在多种关系干扰的情况下,财政监督的检查处理形成了对事不对人的思维定势和习惯,而且大多是针对单位,以经济处罚为主。处罚缺乏力度,难于真正到位,使其无法产生真正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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