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论文:借鉴西方财政理论建立我国公共财政基本框架
内容 提要: 产生于市场 经济 环境的"公共财政论"为我国建立与 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政类型提供了思路。在我国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过程中,应吸收、借鉴"公共财政论"的合理因素,如市场失效准则、法制化、公共产品论、社会抉择论、成本一效益 分析 方法 等,以充实、完善我国财政 理论 。
关键词:公共财政论:借鉴
西方财政理论的代表是"公共财政论",该理论产生于市场经济环境,着重 研究 在确保市场发挥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政府如何通过自身的经济活动,对市场体系存在的种种不足与缺陷,即"市场失灵" 问题 进行克服与矫正,以促进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等问题。也即西方财政理论是以市场经济为立足点,把市场失灵作为财政存在的根本理由,把提供公共产品作为财政活动的基本任务,把满足社会大众的公共需要作为财政活动的目的,把公共财政作为财政运行的模式,把公共选择作为财政决策的 政治 过程,从而建立起来一套关于财政理论的基本分析框架。可见,产生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的"公共财政论"与市场经济是相适应的,其理论内容为我国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政类型提供了思路,我国应吸收、借鉴"公共财政论"的合理因素,充实、 发展 我国的财政理论。具体来讲,"公共财政论"中以下内容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一、借鉴"市场失效准则"
市场经济要求市场机制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但是并非在任何场合它都能有效地发挥这种作用,比如在公共产品、外溢性(外部性)、规模报酬递增、风险与不确定、分配不公等现象存在的领域,市场机制这一"看不见的手"就失去了作用,"市场失效"便产生了。市场失效是与市场经济相伴随而产生和存在的,许多市场失效的领域对于市场领域的正常有效运行和社会公众的正常生活是必不可少的,这就需要对市场失效进行弥补,通过非市场的手段,依靠公共活动,依靠政府力量的介入,才能纠正市场失效的状态。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需有公共财政的存在。
公共财政之所以能够解决上述市场失效的问题,在于它具有非市场性的本质特征。公共财政的非市场性是指:非市场价格性、非市场分配性、非市场失效性、非市场盈利性等。作为政权组织的政府与私人和 企业 等经济组织不同,它可以凭借政治权力,以非市场的方式和手段进行活动,达到弥补市场失效的目的。因此,从根本上讲,公共财政是以通过非市场的方式,按非市场的程序,在非市场的领域,基于非市场的目的来开展活动的。这样,当市场本身无能为力,只能依靠非市场的方式去克服市场失效时,具有非市场性的公共财政不仅必须存在,而且能够发挥强有力的弥补市场失效的作用。
所谓"市场失效准则",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及公共财政只能以弥补市场失效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只有市场失效的领域才是公共财政可以介入的领域,只有市场所要求而其本身又无法有效发挥作用的活动,才是公共财政必须开展的活动,公共财政不应进入市场有效运行的领域,或者即使存在市场失效状态,但对市场运行没产生重大 影响 的市场失效活动,公共财政也不应介入。这样,"市场失效准则"包含有两层含义:一是市场要求公共财政为其提供必不可少的服务,二是要避免公共财政活动对市场活动的侵犯和危害,公共财政不应超越市场的要求行事。因为,公共财政直接表现为是市场的对立物和异己力量,具有对市场的直接危害作用,这决定了公共财政只能活动于市场失效的领域内,这点对处于转轨时期的我国来讲特别重要。
遵循"市场失效准则"是解决财政"越位"与"缺位"问题的关键。"越位"是指相对于公共财政的要求来说,财政活动的范围太大了,不该政府做的事,政府做了,不该财政介入的事,财政介入了,从而干扰了市场的正常活动。"缺位"是指相对于公共财政的要求来说,财政在一些该活动的领域没有活动,造成公共产品的供应不足,从而影响了市场的有效运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直接管理经济,政府配置全部社会资源,财政包揽了一切大小事物,国有经济遍及各种行业,许多本该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财政也涉足了,造成国有经济占线拉得过长,有限的国有资本无法支撑的局面。加上国有企业亏损面大,反过来又加重了财政的负担。同时,在许多领域,如公共设施、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财政投入的力度还不够,使这些领域成为经济发展的"瓶颈",妨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要解决上述财政"越位"与"缺位"的问题,必须重新界定财政的职能范围,明确公共财政的活动是以"市场失效"为界限,必须重新界定财政的职能范围,明确公共财政的活动是以"市场失效"为界限,财政所要解决的是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只有社会共同需要的事务,财政才能提供奖金支持。为此,应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使其充分体现政府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特点,强化财政宏观调控的职能,建立规范的政府公共预算管理体系,促进经济健康、稳定地发展。
二、借鉴政府及财政的法治化建设
市场经济是"法治化"的经济,公共财政的法治化是市场经济和财产私有化的根本要求。"市场"的一个基本内涵可理解为是一个由具有独立地位和平等权利的社会成员自愿活动所形成的有机统一体。财产的"私有化"和经济主体的独立化,为市场经济的形成提供了基本的前提,并在社会成员拥有自己独立的个人权利的基础上形成"公共性"的范畴。它直接要求和决定了"公共领域"的存在及其运作状态,决定了公共财政的形成、存在。市场活动是由社会公众进行的,而资本是归社会公众所有、支配和运作的,所以,社会公众以法治方式对政府及财政的制约,也就是市场和资本对于政府及财政的制约,政府及财政的活动必须以无数的私人所构成的全社会成员的意志为转移,必须处于社会成员的根本制约、监督和决定之下,而不能由少数人随心所欲地主宰。正是通过 法律 形式,依靠法律手段,社会公众才得以真正决定、约束、规范和监督政府及财政的活动,才确保了政府及财政的行为必须遵循市场和资本的根本要求,才确保了政府的公共活动符合私人的根本利益。
虽然,我国的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但在现实中,这些宪法条款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得到执行和落实,各级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实际上仍凌驾于法律之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经常发生,忽视和蔑视法律权威的举动仍大量存在。改革开放以来,这种情况虽然有所改变,但至今并未取得根本性进展,这是有其经济根源的。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在计划经济而不是 自然 经济的基础上产生的,与西方自然经济下自然因素无力阻碍和否定市场因素自发成长壮大相反,我国计划经济下的市场因素缺乏否定计划因素而自发成长壮大的根本能力。此时缺乏在原体制机体内自发成长的基本能力,无法依靠自身的力量扩张成为社会性的制约力量。这说明了我国市场化改革反而需要依靠政府力量从外部来推动,市场因素需要政府以非市场的方式来人为扶植和培育。我国政府在市场经济创建过程中起着主动而不是被动的作用,这是与西方政府所不同的,也是我国政府行为法治化的特殊性和根本困难所在。可喜的是,经过20年的改革已使我国的市场因素有了很大的发展,在这一背景下谈论我国政府行为法制化的问题,已初步具备了所需的经济基础。我国既然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进行法治建设,以配合并确保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财政行为法治化是政府行为法治化的关键,而政府预算法治化又是财政行为法治化的基本途径。因为,具有法律权威的政府预算能直接规范、约束和控制政府的具体活动,把政府行为和财政行为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我国法治化进程必须遵循这样的思路来进行:通过政府预算法治化来促进财政行为法治化,通过财政行为的法治化来达到政府行为的法治化。所以, 目前 的当务之急是强化政府预算的法律权威,实现政府预算的法治化。为此,必须对我国现有的政府预算制度进行较大的改革,使其获得相应的法治内容。
三、借鉴公共产品理论
公共产品理论是 现代 西方财政学的核心理论。所谓的公共产品是相对于个人产品而言,具有消费时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两个特征的产品。公共产品理论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职能、公共经济、公共产品的主观价值与公共供应、外溢性及公共产品的帕累托效率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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