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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试论我国财政模式选择

来源: 2017-09-20 00:46

 [摘要]文章对财政本质 研究 的阶级 分析 方法 提出质疑,认为财政的本质特征为"公共性",我国应选择相应的公共财政模式。文章还对我国财政学界中的几种财政模式主张进行了分析研究,进一步论证了我国财政模式选择应以单元公共财政模式为取向。文章还对与公共财政模式紧密相关的竞争性国有资产 问题 作了探讨,指出竞争性国有资产的 发展 方向必须以公共财政的价值和理念为指导,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使其尽快退出市场领域。

  [关键词]财政模式;财政本质特征;竞争性国有资产

  关于财政模式选择,一直是我国财政学界乃至 经济 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不仅具有 理论 上的价值,而且对我国加快改革开放步伐、迎接入世挑战等实践亦具有重大的现实指导意义,本文从财政的本质特征和几种财政模式理论的比较研究入手进行分析,并试图作出一个粗略的回答。

  一、财政的本质特征

  关于什么是财政,学界有多种不同的解释,占支配地位的解释应为"国家分配论",即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作为"国家分配论"的创始者和论证者之一的我国著名财政学家邓子基先生在第一次全国财政理论讨论会上题为《为国家分配论答疑》的发言中指出: 社会 主义财政的本质必须要与资本主义财政等剥削阶级的财政相对比,国家的性质决定财政的性质。不难看出,此种解释认为财政的本质特征是"阶级性"。

  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质疑上述说法,厦门大学张馨教授认为:"市场型财政具有"政府性"和"公共性"两大基本性质,任何肯定其中一个而否定另一个的观点都是不全面的。"①这种论断将财政的"公共性"放到了与"政府性"平起平坐的地位,而且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没有使用阶级色彩明显的"国家性"一词,而是使用了"政府性"一词。而近几年来学界流行的"公共行政"论越来越强调财政的"公共性",实际上认为财政的本质特征应为"公共性"。可以这么说,几十年来关于财政本质的争论就是"公共性"与"阶级性"之争,大体上没有超出这一对概念的范畴。那么,财政的本质特征究竟是"公共性"还是"阶级性",抑或两者兼具呢?要回答什么是财政,必须立足于我国当前的 政治 、经济环境。对财政作一个涵盖各种 历史 阶段、各种社会类型的定义既无必要,也对我国的现实实践无实际上的意义。根据我国现时情况及改革发展方向,财政应定义为:民主政府为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共需要而提供的公共服务。 自然 ,财政的本质特征就是"公共性"。本文认为,之所以会产生"公共性"与"阶级性"之争,其根本原因在于许多学者在分析任何问题时都习惯采取阶级分析方法,"时刻不忘阶级斗争"的训条仍然阴魂不散。 目前 ,我国民营经济茁壮发展,民营经济在国学报民生产总值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且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仍是我国经济改革的方向。民营 企业 家应属于哪个阶级?是否应继续鼓励其发展?如果沿用阶级分析方法,这些问题是难以回答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不确立法治的原则和理念,市场经济永远不能真正建成。而民主是法治先决条件,没有民主就没有真正的法治。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比资本主义更切实的民主,那么将市场经济中的我国政府称之为民主政府当无错误。所谓民主,就是人民做主, 抛开阶级性不谈,就是公众做主,政府只不过是公众服务的工具而已。政府不是生产单位,自身不能创造价值,财政资金只能源于公众支付的税金和公共财产(国有资产)创造的利润。公众选举、组建政府并支付经费,其目的只有一个:享受公共产品、公共需要得到满足。财政的本质恰与此相对应: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共需要。财政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公众服务即是其天然的职责,其公共性显而易见。国家对公共资金的分配,仅是财政本质的现象反映而已,并非是财政本质本身。

  据上述,"国家分配论"虽对我国财政学的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但它是阶级分析方法的产物,已不符合 时代 发展的需要,应予摒弃。主张财政具有"政府性"和"公共性"两大基本性质的说法亦不准确,因为"政府性"体现的也是"公共性"。此论断尽管与"国家分配论"的结论不同并使用了"政府性"这一阶级色彩较淡的表述方式,但不难看出仍带有"国家分配论"的清晰痕迹。可见,冲破阶级分析方法的樊篱,还财政本质的本来面目,确为我国财政学界的当务之急。综上,我国财政的唯一本质特征是"公共性",财政模式的选择应与财政的本质特征相适应。即我国财政模式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应定位为单元的公共财政模式。

  二、财政模式的几种不同理论

  在我国财政学界,对财政模式的选择有多种不同的主张,其中包括与国有资本管理相分离的单一"公共财政"论、"双元结构财政"论、"复式财政"论等。其中,在学界最有 影响 力且至今仍占支配地位的论断当属"双元结构财政"论。此种主张的核心观点是:我国政府既是政治权力拥有者又是财产权力拥有者,据此财政应为"公共财政"和"国有资产财政"或"国有资产经营财政"的双元结构。其中,"公共财政"是依据国家政治权力进行的分配,而"国有资产经营财政"是以国家拥有的全民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财产权力进行的分配。②这种主张有以下缺陷:首先,将"国有资产财政"与"公共财政"等量齐观。财政的本质属性为"公共性",财政的职能和目的都是为公众服务,国有资产亦不能例外,至少在定位上应是如此。如果说关于国有资产的收支存在特殊性的话,它也只能与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收支活动并列,而不能成为独立于"公共财政"之外的另一种财政类型。其次,将政府权力划分为政治权力和财产权力并据此推出"双元结构财政"。实际上,财产权力是政治权力的属概念,政治权力在财产领域的表现即为财产权力,将两者作等量齐观也是不正确的。再次,未将国有资产区分为竞争性国有资产和非竞争性国有资产。非竞争性国有资产的设立,其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公共需要,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良好的运行环境,本身即属于公共产品提供的范畴,亦是公共财政的有机组成部分。最后,忽略了竞争性国有资产的发展趋向。竞争性国有资产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特殊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愈加成熟,国有资产退出市场竞争性领域乃是大势所趋,关于国有资产的退出问题将于下文讨论。"双元结构财政"论将"国有资产财政"与"公共财政"平行并列,必然对国有资产的发展方向产生误导。

  至于"复式财政"论,其与"双元结构财政"论相比并无质的变化,只是认为在"国有资产财政"与"公共财政"之外还存在"功能财政","功能财政"不能包含在"公共财政"之中。这种提法并未在学界引起广泛的注意,但为进一步说明公共财政的范围,本文在此仍对其主张的"功能财政"加以简要评述。此种论断认为"社会保障支出作为政府的转移性支出,其受益并不具备公共产品的特征:(1)效用具有可分割性。社会保障基金通过建立个人帐户可在不同的时间以不同的份额分割给不同的社会成员享用。(2)消费具有排他性。同一笔社会保障支出,此人享用,彼人就不能享用。(3)取得方式具有一定程度的竞争性,即多一人享受社会保障支出,就要相应增加其边际成本,因此必须在社会保障的受益与缴费之间实行一定程度的挂钩。(4)并非完全免费提供。社会保障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分担的原则,国家必须向集体和个人收取一定的社会保障费用。所以,社会保障同社会福利、价格补贴、财政补助等其他转移性支出一样,不属于"公共产品"范畴,当然也不等同于纯私人产品。由于社会保障等转移性支出的经费来源与受益者之间并不存在一一对应和对等的关系,它实际上是用压缩一部分社会成员私人需要的办法去增加另一部分社会成员的私人需要,是对私人需要的调节,或者说是对社会成员收入的再分配,是对私人产品的调节。因此这部分财政职能从严格的意义上讲,并非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从而不能纳入"公共财政"的范畴。由于它发挥了调节私人需要的特殊功能,故可将其称为"功能财政"。同理,财政分配中其他凡属调节私人经济、私人产品、私人收入、私人需要的活动,即满足调节私人需要的活动,均可纳入"功能财政"范畴"。③从上论不难看出,论者之所以会得出"功能财政"不属于公共财政的结论,主要源于其对公共产品概念理解的狭隘化。以上面提及的社会保障为例,论者将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障基金、支出混为一谈,然后得出社会保障具有效用可分割性、排他性、竞争性等特征。维护社会秩序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关于这一点恐怕没有人会提出异议。但如按照论者的思路,因为警察可以在不同的时间用不同的形式为不同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同一个警察在为某一社会成员提供服务时,其他社会成员则不能享受这一服务,那么同样可以得出治安具有上述特征而且不属于公共产品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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