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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我国地方财政风险的形成机理及防范对策

来源: 2017-09-20 07:31

 自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地方财政的理财主体地位得到了加强,地方财政在提供地方公共产品和组织地方财政收支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国家财政 经济 的稳定和壮大,也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但与此同时,地方财政困难,尤其是县乡一级财政困难 问题 日显突出,突出表现为在全国财政总收入高速增长的同时,基层财政困难加剧, 农村 义务 教育 、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等方面的缺陷和问题,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多种显性、隐性财政风险在地方财政运行过程中集中表现出来。
一、地方财政风险表现形式
1.财政收入风险
从地方自有财力看,地方财政收入风险主要表现为收支矛盾突出,财政经常性预算平衡难度大。据相关资料显示,1994-2004年,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平均仅占财政收入总额的47.65%,而同期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平均占全国财政支出总额的70.17%,地方政府自有财力长期不足且增长乏力,可调配收入与公共需求的差距逐年拉大。而且,地方财政收入结构失衡,一些县乡地方政府不断寻求预算外收入,以解决财政失衡问题。在地方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呈下降态势的同时,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成为拉动财政收入增长的主体。财政收入来源单一,缺乏稳固有后劲的财源基础,削弱了地方财政抗风险能力。
从地方财政体制看,地方财政收入风险主要表现为省以下财政体制不完善。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由1993年的22%提高为2004年的54.9%(含对地方税收返还因素),中央财政支出比重,却从1993年的28.3%下降为2004年的27.7%。11年来中央对中、西部地区分别净补助3882亿元和6053亿元。在2004年加大对财政困难县转移支付力度的情况下,占县级单位总数近30%的791个财政困难县,财力性转移支付增量仅为181亿元,占中央对地方财力性转移支付增量的四分之一。在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地方转移支付规模的同时,地方财政困难问题日益突出、地方财政风险不断加大的重要原因在于省以下财政体制不完善:一是经济 发展 中的矛盾和问题有向财政转移和积聚的趋势,处于基层的县乡财政成为上级财政集中财力的对象。县乡政府间争饭吃的矛盾相当突出,形成了乡财政无税可分,成为最弱级财政的局面;二是县乡机构膨胀,财政供养人员过多。兼具行业管理、服务功能的机构都存在人员急剧膨胀的问题;三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滞后,农村社会 保障体系不够健全,农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面小,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足,教育经费来源不够稳定。
2.地方财政支出风险
从地方财政支出的规模看,地方财政风险表现为地方财政支出总量偏低。据统计,地方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从1978年的16.28%下降到2004年的15.08%,财政困难地方政府部门的人员工资、办公经费以及教育、卫生、农业等法定支出不能按时足额到位。
从地方财政支出的结构看,地方财政支出风险主要是结构失衡,支出范围不明晰,"越位"和"缺位"并存。如用于行政管理费的比重过大,而基础设施投资、科教文卫和社会保障支出等却供给不足。2002年,地方财政用于基本建设支出额为1889.84亿元,占地方财政支出总额的12.37%,2002年地方财政用于科教文卫支出额为3531.59亿元,是1995年的2.68倍,而2002年行政管理支出额却是1995年的3.1倍。地方政府在财政资源本已十分有限,政府需正常运行、各项事业又亟待资金保障的矛盾中,又加上财政资金使用不当、浪费严重,无疑使得地方政府的负担雪上加霜,财政基本职能大大弱化。特别是一些贫困县乡政府已难以保证社会性公共开支的最低资金需求。地方财政增支压力大、支出刚性强,财政风险正在彰明较著。
3. 地方财政债务风险
地方财政债务风险产生于政府债务。 目前 ,全国各地、各级地方政府大多负有各种各样的债务。尽管 中国 现行的《预算法》等有关 法律 中,严格禁止地方财政出现赤字和地方政府举债,但事实上,中国各地区、各层级的地方政府大都在不同程度上举债度日或负债经营,而且所负债务的种类之多,负担之重,已超出一般人之想象。地方政府所负债务形式多样,最主要的形式包括:由地方政府出面担保或提供变相担保(如以地方人大会议通过《决议》的形式),为 企业 向银行贷款融资提供方便(虽属或有债务,但规模最大);地方政府部门拖欠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款等各种"白条"。这在客观上又增加了隐性风险向显性风险随时转化的可能性,成为地方政府潜在的财政压力。 
二、我国地方财政风险的成因 分析 
地方财政风险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在相应政府级次财政领域的集中表现,是地区经济发展过程中较深层次矛盾的综合反映。综观地方财政种种风险,成因极其复杂,既有计划经济时期体制因素的 影响 ,也有转轨过程中新旧体制摩擦造成的制约因素。
1.政府级次和财政级次方面层级过多,管理范围偏大。
我国现有省、市、县、乡四级地方政府,政府行政层级决定财政级次。行政层次较多,不仅加剧了机构臃肿和行政效率低下,政府职责与权限难以划清,也使政府间财政关系由于过多的政府层级而表现出复杂性,造成沉重的财政负担。据估算,目前1个省平均管辖11个左右的地市级行政单位,1个地市级行政单位平均管辖8个左右的县级行政单位,1个县级行政单位平均管辖19个左右的乡级行政区。庞大臃肿的地方政府体系使地方财政关系复杂、协调困难,事权与财权不对称,不同级次的财政风险直接传导同级和上级地方政府。
2.地方税体系不健全,转移支付制度建设滞后。
分税制后的税制结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所得税为辅助的结构,这其中的增值税约占全部税收的40%,而仅25%的税收分享权使地方财力增长受到制约。地方固定收入范围虽有所扩大,但地方税种规模小、税源分散,征收难度大,增长弹性小,难以形成主体税种。目前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方式过于复杂,有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专项补助、转移支付补助、各项结算补助及其他补助6 种之多。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模式也不规范,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统一的公式化分配,但 "基数加增量"确定税收返还额延续了多年形成的不合理利益分配格局,所有地区均给予返还,没有考虑各地区收入能力和支出需要的差异。
3.地方财政收入低,增长机制缺乏稳定性。
受 自然 条件、地理条件、资源禀赋、 历史 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中部、西部地区在经济发展程度上掣肘限制多,财力状况差异不断扩大。一些财力基础较差的地区又受到传统产业结构僵化、属地企业缺乏竞争力,经济发展难以同全国同步,造成地方财政收入总量低,财力规模小、增长后劲不足。而社会保障资金缺口、下级财政补助需求增加等财政支出压力使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为了局部利益扩大预算外资金规模,以费挤税,增加了地方财政或有负债,形成了隐性财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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