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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论中国地方财政风险的预防与化解

来源: 2017-09-20 07:47

 [摘要] 本文在 分析 了 中国 地方财政风险的表现形式、特点以及地方财政风险成因的基础上,提出了提高风险意识、合理界定政府职能等防范地方财政风险的措施,探讨了地方财政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以及如何化解地方财政风险等 问题 。

  [关键词] 地方财政风险;预防;化解

  中国对地方财政风险缺乏统一的防范,更缺乏有效的预警和化解。如果不能及时防范和化解地方财政风险,就可能出现地方财政危机。一旦出现财政危机,将就导致地方政府的信任危机, 影响 当地的 经济 发展 和 社会 稳定。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地方财政风险问题,深刻理解地方财政风险的特点,防范地方财政风险,并在出现财政风险的地方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化解。

  一、中国地方财政风险的预防

  1.提高风险意识

  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特别是地方领导同志,必须充分认识财政风险的危害性和防范化解财政风险的重要性,增强风险意识,保持清醒的头脑。按照"建立稳固、平衡的国家财政"的总原则指导地方财政工作,并贯穿到地方财政每一个工作程序、每一笔资金支出和每一项政策的制定中去,力争财政收支基本平衡并逐步过渡到稳固、平衡,为强化地方财政调控提供充足的物质基础。针对本地实际,抓紧 研究 防范、预警和化解地方财政风险的有效措施。

  2.合理界定地方政府的职能范围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政府的职能范围主要是矫正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主要包括公共产品的提供、外部效应的矫正、垄断以及社会分配不公平等几个方面,这就相应地决定了政府的职能范围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一是经济调节:维持经济总量平衡、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公平收入分配;二是市场监管:培育和保护市场、维护市场秩序、限制垄断、解决"外部性"问题等;三是社会管理:发展和管理各项社会事业、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协调社会矛盾、保证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四是公共服务: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地方政府的职能包括承担地区公共服务,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共同承担的公共服务,中央与地方政府应按照受益与付费相对称的原则,积极配合、主动协调以实现有效管理,如跨辖区的基础设施、江河治理等。

  3.划清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实现事权的清晰和财权与事权的统一

  (1)划清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在上述关于政府职能界定的基础上,把这些职能合理划分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由于地方政府对本地事务掌握更多的信息,成本更低,因此,应本着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赋予地方政府较大的自主权,由地方政府负责地方主要公共事务,中央政府只是提供全国性的公共产品,使由中央主导的经济发展格局转变为由地方政府和市场化因素共同主导的经济发展格局。

  (2)在划清事权的基础上,实现事权的清晰和财权与事权的统一。主要措施是进一步完善省级以下的分税制,赋予省级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权和发债权。第一, 目前 的分税制只是在中央和省级两个层次上实行,下一步应把省级以下的地方政府纳入分税制体系;第二,进一步扩大省级地方政府的税收权,①以便提高省级地方政府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本地经济的能力;第三,赋予省级地方政府一定的发债权,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4.提高我国地方财政收入占GDP比重

  (1)提高当地经济运行质量,广开财源。第一,转变地方财政支持经济发展的方式,并实现地方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按照市场经济 规律 ,培育各类市场主体;建立有效的投资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推进 农村 工业 化进程,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加大财政 科技 投入力度,发挥科技进步对产业结构转换的主导作用。第二,加快国有 企业 改革,为地方政府提供更多的财政收入。应按照一个减少,两个规范的要求进行国有企业改革。所谓一个减少,即继续减少国有独资企业,原则上竞争性领域不应搞国有独资公司;两个规范,就是要规范公司制改革与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重点是进一步实现企业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分散化和合理化。在此基础上,为地方政府提供更多的财政收入。第三,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培植新财源。改革 金融 体制、投资体制与财税体制,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规范政府核准制,健全备案制,使企业成为真正的投资主体;加快新兴第三产业发展;提高第三产业组织化程度和规模水平。

  (2)完善地方税制结构,提高所得税的比重。第一,逐步降低流转税在税收总额中的比重。第二,完善个人所得税。放宽个人所得税税基,明确征收范围;大力整治个人收入分配支付机制和代扣代缴机制。第三,改革企业所得税。统一内资与外资企业所得税,改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方法 。第四,充实完善地方税体系。尽快开征遗产税、财产税等新税种,规范合并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使地方税体系健全、规范、合理。

  (3)统一财政,规范地方预算外资金管理。缩小地方预算外资金规模,把大部分预算外资金和长期游离于财政部门管理的制度外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内。

  5.规范地方财政信用,培育健全的地方财政信用市场

  (1)增加地方财政信用透明度。第一,改变现有分散管理局面,实行统一归口管理;②第二,建立和完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各级财政信用管理部门应编制年度信用收支计划,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将其纳入全国的信贷计划,从根本上杜绝地方财政信用变成地下信用,强化中央银行对总信贷规模的控制、监督和管理。

  (2)在财政信用资金投向上,坚持拾遗补缺、填平补齐、保本微利的原则,严格界定地方财政信用的使用范围。地方财政信用应以社会效益为主要目标,应主要用于综合性财源建设、扶贫开发项目、增强行政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借款项目,以及地方工业发展中的小型技术改造和解决流动资金周转困难的临时性资金需要。

  (3)合理确定地方财政信用资金来源,制止地方财政参与拆借市场的行为。

  6.改革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修改《预算法》。由于近年来预算管理办法和体制的实际变动较大,现有《预算法》中的一些条款规定脱离了实际预算管理活动的需要,为了防范地方财政风险,应对《预算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如中央代地方的发债应体现为地方财政赤字,并且在中央与地方预算汇总时,这部分地方财政赤字也应 计算 在内。

  第二,建立地方财政预算对地方债务管理的制度和专门机构。目前对债务的管理,各级地方财政部门还缺乏明确的管理制度和机构。

  第三,推进政府预算 会计 制度改革,逐步由收付实现制转变为权责发生制。

  第四,改革预算管理方式。在进行预算管理时,要对预算编制程序、时间、标准、制度等方面作出必要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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