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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国家分配论”与构建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

来源: 2017-09-20 20:18

 作为我国市场化进程中的关键一环,深化财政改革,初步构建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已经成为这一届政府近期内所要努力达成的目标。而从财政 理论 界来看,公共财政也是近几年来学术探讨与争鸣的焦点所在。不过,在如何理解公共财政的含义、特征、 内容 与框架,如何认识建立公共财政的意义,以及如何看待公共财政与我国当前财政理论--"国家分配论"之间的关系等诸多 问题 上,还存在着不少疑义和争论。作为一个"国家分配论"者,我个人对我国政府构建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设想持赞同态度。但对于实现这一设想过程中所应解决的一些认识问题,我认为有必要发表自己的观点,对之进行阐释和澄清。

  一、正确理解"国家分配论"与公共财政之间的关系

  "国家分配论"认为,财政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的分配行为。在国家与财政之间,存在着同生死、共存亡的密切联系。 历史 发展 到今天,没有任何财政不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活动,也没有任何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活动不是财政。由国家所代表的双重身份(即 政治 权力行使者和国有生产资料所有者)及其双重职能(即 社会 管理和 经济 管理)所决定,国家所进行的财政活动局限于两大领域之内:一是提供国家从事行政事务所需要的财力,并且提供社会公众不能有效提供的具有共同消费性质的产品或服务,两者实际上共同构成了西方财政理论中所指的"公共产品";二是对国家自身所拥有的经营性财产--国有资本进行宏观价值管理并参与收益分配。前者称为"公共财政",后者则称为"国有资本财政",二者之间在活动目的、运作方式和收支内容等方面存在着差异,但由国家这个共同的财政主体所决定,它们有时又融合于一体,表现出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

  事实上,公共财政古已有之,财政的"公共性"是与生俱来的。因为从国家和财政的起源和形成上看,财政一开始就是在经济上占有统治地位的集团的分配活动,并且服务于该集团的利益,集团的"集体性"或"公共性"首先赋予了财政区别于财务的"私人性"。更为根本的还在于,国家在建立政权以后,出于维护政权的需要,必然要介入社会经济领域,参与社会经济管理活动,一方面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提供社会公众所不愿提供、无力提供或不能有效提供的公共产品,而由于这些活动是服务于社会公众的公共需要的,因此,服从于这类活动需要的财政行为就天然具有了"公共性"。

  在任何社会形态下,国家都拥有一定数量的资源和财产,即国有资产。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国家或者直接参与经营管理,或者参与间接管理和收益分配活动。不过,国家参与其中一些或全部国有资产的运营,有时并不以盈利为首要目的,而是为了提供私人无法有效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弥补私人经济活动的不足,以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维护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这种财政活动仍属于"公共财政"的范畴,比如,古今中外由国家或政府组织的大型水利工程建设就属于这一类。但在此之外,国家对另外一些国有资产进行直接或间接管理,以及参与其中的收益分配活动,则是以盈利为首要目的的。国家的这种财政活动领域事实上是私人 企业 也愿意进入、且能够有效运作的领域;同时这种财政活动在运作方式和作用机制上与私人财务活动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我们称之为"国有资本财政",以表明其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为目的。

  应当指出,如果说财政的"公共性"是财政的一般属性的话,那么财政的"盈利性"则只是财政的特殊属性。换句话说,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公共财政"是国家或政府行为的天然组成部分,"国有资本财政"则并没有在各种社会形态下都存在。比如,西方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财政模式(或类型)只是单一的"公共财政",而几乎不存在"国有资本财政"。此外,"公共财政"与"国有资本财政"作为理论上的划分,其在社会经济实践中的界限有时还不是十分明晰,例如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国有经济进行着全面的介入和控制,当时不仅国家财政与国有(营)企业财务没有明确的区分,而且财政的"公共性"也消融于财政的"盈利性"之中,"公共财政"与"国有资本财政"融为一体,既要满足全社会的公共需要,又要试图达到国有资产经营上的保值和增值。

  以财政在分配依据、活动范围和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差别为标准,"国家分配论"把财政区分为"公共财政"与"国有资本财政"两类,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财政作为一个整体在运行模式和运行机制上所显现的各种特征,而且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区分历史上由于经济制度或经济体制的不同而采用的不同的财政类型。但是,从财政本质上看,任何财政活动都反映了以国家(政府)为主体的分配关系。一般地,财政本质体现着"国家分配论"的核心和灵魂,而公共财政和国有资本财政则都反映着财政活动这一现象及其运行模式和运行机制。因此,"国家分配论"与公共财政所反映的分别是本质层次和现象层次上的问题,"国家分配论"中也涵盖着公共财政所反映的基本内容,二者之间从根本上说并不相互排斥。

  二、"双重结构财政"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财政模式

  我认为,财政模式或类型的现实选择是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等因素的制约和决定的。由于公共财政是财政的天然组成部分,是任何形式的财政模式都要涵盖或涉及的内容(当然,其中并不排除存在着公共财政没有很好发挥作用的情形,即所谓的公共财政的"缺位"现象)。要判断一个国家在特定时期的财政到底属于哪一种模式或类型,关键是要看它是不是包含了,以及包含了多大程度的国有资本财政。如果没有或者几乎没有国有资本财政,那么就只能是单纯的公共财政模式了。现实的困难是,在同时存在着"公共财政"与"国有资本财政"的情况下,虽然它们在分配依据、活动范围和运行机制上有着比较明显的差别,但是,它们毕竟都是由统一的财政主体--国家或政府来组织和进行的分配活动,更何况在现实生活中,到底哪些领域应当归于"盈利性"范围,哪些领域应当归于"非盈利性或微利性"范围通常是不太容易分清的。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国家或政府或者由于认识上的局限性,或者出于盈利的动机,往往可以凭借其他经济主体所没有的政治权力,把"盈利性"的财政--国有资本财政的活动范围大大扩张,其结果往往造成了国有资本财政的"越位",却导致了公共财政的"缺位",比如我国转轨时期的财政;更极端的情形则是,国家由于缺乏对现实生产力水平的正确把握和认识,把"盈利性"财政的触角几乎延伸到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所有领域,从而导致"国有资本财政"覆盖了"公共财政"的身影,出现重叠现象,比如计划经济时期的财政就是这样。上述两种情形,不仅不会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良好的作用,反而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健康、稳步发展,因而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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