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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界定公共支出预算范围的思路

来源: 2017-09-20 20:28

 人们生产生活中的消费需求有两种:一种是社会 全体成员的整体需求,另一种是社会某些成员的个体需求。社会也因此产生三类部门,即以满足社会整体需求为主的公共部门和以满足个体需求为主的私人部门,以及既为社会整体需求服务又为个体需求服务的准公共部门。公共支出预算范围应仅限于公共部门和某些准公共部门,这在我国财政界 理论 上已达成共识。然而,在复杂的社会 经济生活中如何判定哪些单位或组织属于公共部门,哪些属于准公共部门,以及哪些准公共部门应纳入公共支出预算,这又是个较难解决的 问题 。由于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主要的服务对象不同,因而提供服务的性质存在迥然不同的差异,这为我们 研究 界定公共部门和准公共部门提供了一个 分析 思路。

  一、公共部门的界定标准

  公共部门本质特征在于,它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效用在全社会范围内不可分割。这种效用的不可分割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来看,它的服务对象是社会整体,而不是社会的某些成员;二是从公共服务的接受者角度讲,他们没有能力直接迫使公共部门改变或取消公共服务项目,而只能接受其提供的服务。这是判定我国公共部门最基本的标准。事实上,正是由于这种公共服务效用在全社会范围内不可分割,决定了人们无法比较和衡量每个社会成员从公共服务中受益程度的大小。由此决定了公共部门不可能依据受益与付费相对称的个体报偿原则,向公共服务的受益者直接收费,而只能依据整体报偿原则,通过收税和财政拨款的方式,来满足公共部门的经费需要。如立法机关、司法部门、基础 科学 研究机构、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等均属典型的公共部门。

  对于提供效用可分割性服务的单位,抽象地讲,似乎都应属于私人部门,因为它们对一部分人提供服务,人们一般也有自主选择的权力,这就存在着人们受益程度的差异。依据市场经济中的谁受益谁付费的个体报偿原则,这类部门可以通过向受益者直接收费来满足其经费需要,然而,现实生活并非如此简单。因为,有些效用可分割性服务,虽然直接为某些人提供,但提供者技术上无法向受益者直接收费,或者直接收费会造成很高的社会成本,如市内 交通 设施服务就属于技术上无法收费但其效用可分割的服务。因此,这类服务所需资金只能通过税收和拨款的间接融资方式解决,提供这类服务的单位也只能是非盈利性的公共部门。

  二、准公共部门的界定标准

  首先,准公共部门本质特征在于,它虽然直接为一部分人服务,技术上也可以向被服务人直接收费,但这种服务也间接地对全社会有广泛的利益。换言之,它提供的是一种把可分割性效用和不可分割性效用两者集于一身的准公共服务。这种服务的效用由两部分构成,其中,可分割的效用,即内在效用仅由受服务人获得;不可分割的效用,即外在效用由全社会共享。由于准公共服务的外在效用受益范围是全社会,而人们得到的外在效用大小又无法比较或衡量,即使能够比较,技术上也无法直接收费。因此,准公共部门虽然可以向内在效用的受益者直接收费,却不能向外在效用的受益者收费,这是判定准公共部门的基本标准。

  准公共部门的特征决定了其经费来源应由财政拨款、单位自筹两部分组成,至于是以财政供应为主还是以单位自筹为主,取决于其服务的外在效用和内在效用之间的比较,如果它的外在利益大于内在利益,就应以财政供应为主,单位自筹为辅,特别是那些外在利益远远大于内在利益的准公共服务,其性质已接近公共服务,因而所需资金可全部由财政供应;反之,内在利益大于外在利益的准公共服务,应以单位自筹为主,财政资助为辅,内在利益远远大于其外在利益的准公共服务,其性质已近于私人服务,所需资金完全可以按市场竞争机制形成的价格自行收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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