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论文:对县级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思考
《政府采购法》实施三年来,我国中央、省级政府采购经过几年的实践已经比较成熟,市级政府采购活动也已普遍推广。由于我国县级财政情况复杂,政府采购制度在县级刚刚起步,推行中也遇到了许多现实困难。 目前 我省大部分县还没有建立规范、 科学 的政府采购制度,或没有开展真正意义上的政府采购活动。但根据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县级政府采购也应纳入,尤其对于财政状况相对紧张的县级来说,建立一套规范、科学、高效的政府采购制度至关重要。
一、县级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必要性
1.有利于节约资金,缓解县级财政困难。实行公共财政是缓解当前县级财政领域出现的突出矛盾,切实解决县乡难题,确保县乡财政正常运行的根本出路,而推行政府采购恰恰可以成为一个突破口。县级财政收支矛盾一直比较尖锐,而在财源的培植和拓宽上又无法在短期内见效,所以就要在"节支"上下功夫。从我国各省推行政府采购的实践看,节支率一般在10%左右,县级政府采购因为刚刚起步,节资的空间应该更大一些。在全 社会 建设社会主义新 农村 的今天,对财力有限的县级财政来讲,财政扶贫资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都是政府采购的范围,对这些项目实施政府采购将会节约大量资金,从而缓解县级财政困难的现状。
2.有利于增强乡镇 企业 的竞争力,促进县域 经济 发展 。政府采购是一个大的消费市场,不容忽视。政府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来采购价格低、质量高的产品,乡镇企业为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就必然会在降低产品成本、规范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以及完善服务上下功夫,这一过程就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实力。通过政府采购有意识地引导他们经受市场的考验,并通过调整政府采购规模来直接或间接地促进县域经济战略调整,提升产业结构,增加就业机会,激发县域经济的活跃程度,推动县域经济良性发展。
3.可以抑制腐败,促进县级政府建立反腐倡廉机制。采购过程中没有有力的监督措施,容易出现有意采购价格高的商品,拿提成回扣的腐败现象,使本来就有限的财力更加困难。政府采购作为"阳光采购",它以公开投标为主要形式,并依托法制来提高采购过程的严密性和公正性,避免了"暗箱操作"和由个人说了算带来的寻租行为。通过制定规范来约束政府行为,提升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和高效廉洁的运作机制。
二、县级政府采购中存在的 问题
1.思想认识上有偏差,推行政府采购工作困难。一是有些人认为县乡实行政府采购没有必要。政府采购就是财政拿出资金来购买产品,县级财政大部分处于"吃饭财政"的局面,只能暂保人头费,而不能保证公用经费的支出。既然政府拿不出钱来,各单位购买的物品,大都是本单位自己的钱,也就用不着政府采购了。二是认为县级开展政府采购不大可能。因为县级政府采购规模不大,价格就难以下降,不但达不到节约的目的,反而要政府或各单位拿出资金来供养采购机构的人员,增加了成本,失去政府采购的意义。正是这些认识上的偏差,导致县级政府采购工作难以深入开展。
2.市场发育不规范,具体操作规则滞后。《政府采购法》的实施促进了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的进程,但政府采购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依赖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地方经济条件发达,市场发育相对健全,政府采购工作就可以顺利推行,反之,地方经济欠发达,市场发育相对滞后,政府采购工作就难以开展。对于供应商来说,由于县级采购规模比较小,又零星分散,再加上政府采购本身要求价格较低,除去成本无利可图。所以县级政府采购市场很难吸引较多供应商,尤其是资质好、业务大的企业,某些项目的采购供应商还达不到法定的三家,无法建立起一套功能齐全、信息畅通、运作规范的政府采购机制。另外由于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程序滞后,政府采购法对县级没有明确的规定,县级采购还没有可遵循的规范或可推广的成功模式,直接 影响 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
3.机构设置不明、工作职责不清。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县级财政应设立政府采购办公室,行使监督管理职能,政府采购中心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而定,有条件的可脱离于财政部门,单独设立,无条件的可委托上一级采购中心执行采购业务。但是,实际上,大部分县采购办是挂靠在财政局某个科室,而成立采购中心来实际履行集中采购任务,并规范、制定各种制度,建立信息库、专家库,负责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责;有的县采购中心和采购办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因为机构设置不合法、不规范,也就失去了开展政府采购的意义,不能体现政府采购的目的和优势,采购单位不理解,采购人不接受,从而制约了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
4.采购方式单一,采购程序不规范。受财力和采购规模的限制,县级政府采购主要以询价采购和邀请招标采购为主,公开招标采购因要发布采购信息,增加费用且时间较长而采用不多。这虽然节约了时间和费用,但不能形成规范效益,也有悖于《政府采购法》中"以公开招标为主,其它方式为主辅"的要求。在具体采购操作中,也是由采购单位向采购中心报采购计划,由采购中心来确定采购方式,并具体实施采购行为。由于没有形成规范的运行机制,采购没有计划,形成采购中心坐等采购单位报来临时采购计划的现象,造成了采购活动的盲目性和无序性。
5.发展不平衡,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由于政府采购是新生事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不仅涉及到财政、财务管理知识,还涉及到商品质量鉴定,招、投标等知识,专业性很强,特别对于 科技 含量高、技术要求强的采购项目,更是陌生。县级采购中心一般只设3-5人,且都是从财政内部其它科室抽调去的,对于市场知识、法制知识以及政府采购知识懂得不多,对于一些本应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因为缺乏相应的知识而未纳入政府采购,例如:一些专用医疗设备、建筑材料、水利防洪工程、 交通 工程、绿化工程等。由些就大大缩小了政府采购的范围,也为采购单位不进行集中采购找到了借口,不利于财政部门加强管理。
6.监督力量不足,监督力度不够。县级财政由于编制不足,采购办单独设立的很少,采购中心既要组织采购活动,完善手续、程序,又要抽出力量配合监督科室对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力量明显不足。由于财政部门内部对政府采购的职能设置不明确,手续程序不够规范,对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明显不够。例如,对应该纳入集中采购的,由于年初没有采购预算,也没有有效的运行机制,预算科或国库科将资金直接拨入单位在集中支付的账户而不拨入政府采购账户,单位自行采购后,在报销票据或检查时作为问题提出时,单位振振有词,认为财政将资金拨入集中支付账户,单位认为就可以自行采购,致使采购工作始终处于被动,缺乏有效的、全方位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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