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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刍议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的治理

来源: 2017-09-20 23:51

 「摘   要」对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的表现、 影响 及其原因进行 分析 ,提出治理政府采购中的寻租行为,应完善有关政府采购的 法律 法规,建立全方位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建立政府采购执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完善政府采购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关 键 词」政府采购;寻租行为;经济 学分析;治理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内在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加强行政监督和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依据一定的原则,以法定方式、 方法 和程序,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和政府贷款,从国内外市场上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消费行为[1].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时有发生。在经济学中,所谓寻租是指凭借政府权力优势和保护寻求财富转移而造成的资源流失和浪费。正确分析和认识寻租行为存在的原因,有利于有效防止寻租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一、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的表现及其危害

  1、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的表现

  政府采购中寻租的途径和形式多种多样。最典型的情况是某个公司向决策委员会的某一个或几个成员行贿,使自己中标。这种情况很普遍,但是并不是唯一途径。政府寻租的另一个途径是,不告诉其他人有关项目采购的意图,从而使"朋友"得到合同。政府采购者还可以有意制造时间紧迫的气氛,以至于没有时间竞标,从而使"唯一"的可选方案被采用。还有一个办法就是制定只有某供应商才能满足的技术细节,尽管有时候,这种细节要求是无关紧要的。在评估的环节,评估者由于得到了行贿者的好处,有意的向某些技术细节倾斜,得出有利于行贿者的评估结果[2].

  2、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的危害

  寻租行为是一种 社会 交易成本极高的"负和博弈",会对社会 政治 经济生活产生巨大的负外部效应。(1)社会资源的浪费。首先,供应商为了获得供应特权或合同, 需要进行游说所花费的精力和时间,以及为疏通层层关系而支出的礼品和金钱;其次,政府采购相关官员为使寻租者支付的租金达到自己满意的水平以及为了保护自身而付出的时间、精力和资源;再次,政府为了对付寻租者的游说与贿赂而进行反寻租所耗费的时间、精力和资源。(2)供应商的市场竞争力下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导致经济效率低下。通过寻租活动获得供应特权或合同的供应商往往没有动力去改进技术,提高其商品、工程或服务的质量、降低成本,来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同时,由于寻租活动的存在,造成了资源配置的扭曲、生产活动的低效率。(3)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和信誉。政府采购相关官员的设租行为,腐化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破坏了社会的正当价值观念,破坏了社会公平的基本原则,破坏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给政府部门形象和信誉抹上了一层阴影。

  二、政府采购中寻租原因的经济学分析

  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契约的不完备性而带来的委托代理 问题 ,在政府采购中同样客观存在。政府采购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委托代理过程。[3]纳税人作为政府采购资金的供给者,将政府采购资金委托给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机构---政府,形成了纳税人---政府的初级代理关系。政府将采购资金委托给财政部门,形成了政府---财政部门间的二级代理关系。财政部门在其内部设置专门职能机构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和协调,并负责向采购人进行采购资金的拨付,从而又形成了财政部门---采购人的三级代理关系。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活动,从而形成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他代理机构之间的四级代理关系。最后,具体的采购活动是由具有专门知识的采购人员来执行的,从而形成了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代理机构---采购人员间的五级代理关系。

  按照上述分析,在传统的政府采购过程中,一般会形成纳税人---政府---财政部门---购办---采购执行机构---具体采购人员这样长长的委托代理链。政府采购执行人员是最终的代言人,链的另一端是初始委托人即政府采购资金的供应者---纳税人。在这个委托代理链中,作为初始委托人的纳税人实际并无行为能力,因为它既不能在市场上进行决策、签订契约,也不能从中获得利益。政府采购资金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是产生寻租的基本原因。

  在政府采购委托代理链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各级政府官员。官员是理性人,它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它不可能 自然 而然地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规,不折不扣地保证政府采购职能的实现。正是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不同的利益取向,天然地会产生委托人和代理人激励不相容的问题。相反,出于自身利益的追求,采购执行人员、采购代理机构甚至采购监管部门和供应商的利益极易趋同,这是产生寻租行为的重要原因。

  另外,委托人和代理人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即由于政府采购的专业性很强,代理人特别是政府采购监管人员和执行人员,他们是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者和执行者,一般拥有比委托人更多的私人信息,委托人除非付出很高的成本,否则无法获得相应的信息。由于搜寻有关信息需要付出成本,因此,在政府采购中委托人的决策往往受到提供信息代理人的左右。可见,这种信息不相容有可能成为代理人偏离委托人委托目标的现实表现。再加之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无限扩大且监管乏力,考核机制不完善,责任不能直接量化到个人等是产生寻租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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