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论文:分税制后地方财政的失衡及对策
内容 提要:产生本文对分税制后地方政府出现的事权与财权不统一、财政收支不平衡以及由此旌的 问题 进行了 分析 思考,并就如何消除地方财政失衡及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财政 分税制 对策
江泽民同志在《论建设有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指出:"实行分税制,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合理确定中央和地方的收支比例,目的是理顺 经济 关系,使经济活动规范化。"并进一步指出,"财政是一个经济范畴,又是一个 政治 范畴,事关治国安邦、强国富民。"这就要求我们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在充分认识实行分税制所带来的积极效果的同时,认真 研究 其对地方财政所产生的消极 影响 ,并采取措施使之进一步完善,真正达到强国富民的目的。
从建国之初直到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完全的政府主导经济的 发展 格局,中央政府包揽一切,计划代替一切。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市场化因素在逐步形成,对经济发展格局产生影响;另一方面,由于我们正处于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 现代 的市场经济转轨的重要时期,政府仍在较大程度上主导着经济的发展格局。由于国家的经济发展任务最终要由地方政府来贯彻执行,因此,撇开市场化因素的影响之后,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发展格局就是一种"双主导"经济发展格局,也就是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主导了经济发展格局。
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格局是否 科学 合理关键要看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在GDP中的比重。在实行分税制以前的1980年至1993年,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在GDP中的比重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从1980年的19.4%下降到1993年的9.8%;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在经历微弱的波动之后,也从1985年的13.5%开始下降到1993年的9.6%。这说明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仍然很重要,但已开始明显减弱,逐步让位于市场化因素来影响经济的发展。1980-1993年,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平均为68.4%,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平均为59.0%。这表明,在这些年中,地方政府用68.4%的相对财政收入仅仅负担了59.0%的相对财政支出责任;而中央政府用31.6%的相对财政收入却负担了41.0%的相对财政支出责任。事权与财权没有实现适度的统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利与责任没有实现合理的划分;该地方政府负担的责任没有贯彻落实,该中央政府负担的经济发展责任,却由于中央财政收入的薄弱而没有能力实现,又削弱了中央政府的经济能力。为处理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关系,我国在1994年实行了分税制改革。本着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促进国家财政收入合理增长,逐步提高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中央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的指导思想,我国进行了分税制度改革,目的就是加强中央政府对税收来源的控制、提高地方政府征税的积极性,解决中央和地方之间长期存在的利益矛盾。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把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三个部分,并对具体税种的收入归属和收入范围进行了明确的划分。从分税制改革运行情况看,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从1993年的78%下降到2001年的47.6%;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却明显上升,从1993年的22%上升到2001年的52.4%。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重却没有相应的变化,一直在70%左右的水平上波动。这说明地方政府用49%的相对财政收入支撑了70%的相对财政支出责任,这与分税制改革前地方政府用68.4%的相对财政收入仅仅支撑59.0%的相对财政支出责任恰恰相反,说明我们的分税制在明显提高中央政府财政收入的同时,给地方政府带来了一定的事权与财权不统一、收支不平衡等问题。
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之间相对比例之所以出现逆转,首要原因就在于分税制的执行。划分税收时,收入来源稳定、税源集中、增收潜力较大的税种,都列为中央固定收入或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而留给地方的几乎都是收入不稳、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征收成本高的中小税种;因而导致一些地方财政收入下降,尤其是经济不发达地区。这无疑影响了地方政府对地方经济的调控能力,影响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也间接缩小了内需,阻碍了宏观经济的发展。
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时,为了既保持地方既得利益,又能逐步达到改革的目标,中央决定对地方的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数核定。在宣布这个消息之后的4个月内,许多地方为争取更多的返还额狠抓地方税收收入,有的地方的税收额竟然比上年增长40%以上!这种征收"过头税"、计划征税的行为一直延续到现在,而且为了保持住税收返还额,许多地方政府还在财政收入和支出上作假,使财政统计数据"掺水",直接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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