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论文:可行能力视野下的公共财政制度改革思路
一、可行能力 理论
阿马蒂亚·森在《以自由看待 发展 》中指出:"一个人的可行能力指的是此人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的组合。可行能力因此是一种自由,是实现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的实质自由(或者用日常语言说,就是实现各种不同生活方式的自由)"。在以实质自由为核心的可行能力中,森重点强调了透明性保护和行为者的主体性与实质参与。
(一)透明性保护
在 社会 交往中,人们按照一定的假定,即其他人提供的是什么、自己预期得到的是什么,来处理相互之间的事务。就此而言,社会是在对信用的一定假设的基础上运行的。透明性保护所涉及的,是满足人们对公开性的需要:在保证信息公开和明晰的条件下自由地交易。当这种信用被严重破坏时,很多人--交往的双方以及其他人--的生活可能因为缺乏公开性而受到损害。透明性保护(包括知情权)因此构成工具性自由的一个重要范畴。这种保护对防止腐败、财务渎职和私下交易所起的工具性作用是一目了然的。
(二)行为者的主体性与实质参与
可行能力要求行为者立场关联性考虑,功利主义为代表的后果论往往是坚持一种行为者中立观,要求客观地评价某事,独立于行为者自己的利益,行为者立场关联性则要求应该关切到行为者主体本身,考虑到行为者的实质参与性与主体性,而不是仅仅考虑行为者的后果。对于行为者实质参与性和相互依赖性的强调,可以避免过分强调程序和形式,而导致主体能动性的失败,从而远离了实质性的 内容 。行为和主体性都是状态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一个事件状态是主体 影响 的结果。
行为者立场关联性其实反映了我们生活在一个相互依赖的世界中的本质, 我们观察什么取决于我们相对观察对象的立场。我们决定相信什么,受到我们观察什么的影响。我们怎样决定行为,与我们的信念相关。具有立场依赖性的观察、信念和行为是我们知识和实践理性的核心。认识论、决策理论中不得不充分考虑到观察的参数依赖性和参与观察者立场的影响。
在公共财政制度建立的过程中,行为者的主体性与实质参与,对于确立纳税人的公共财政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公共财政制度的困境
(一)公共财政预算制度的局限
公共财政预算制度是公共财政制度的核心。就世界财政史来看,世界上第一个公共财政制度,即英国的公共财政制度是通过政府预算制度的逐步建立而最终形成的。政府预算制度的建立对于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就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我国公共财政预算严重缺乏透明性保护,表现在:首先,预算内数据极为粗放。 目前 我国各级政府预算,其具体的数据指标均未公诸于报端,仍然是沿用几十年的 方法 ,只公布几个收支大类的预决算数字,并加上大量的文字说明。这类极为粗放的预算指标,对于社会公众,仍然缺乏透明度。其次,预算外数据实质上没有公布。由于预算外直接涉及到地方、部门和单位的既得利益,会侵犯到其隐私,要公布就更加不容易了。其三,制度外仍然存在。由于其本身就存在是否合法的 问题 ,要公布更是无从谈起。因为作为违反制度规定形成的钱款,公布之时,也就是取消之时,甚至还是取缔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问题。因此,在没能取消预算外与制度外范畴的情况下,政府预算就谈不上真正的公开化。其四,预算的保密制度仍然严重阻碍着预算数据的公开,严重干扰着公民的知情权。最后,政府预算严重缺乏社会的监督。政府预算法治化的实质,是全体社会成员对政府财政行为的约束、规范和监督。这就需要公开化,即将政府所有收支都对人代会和社会公众公开。
(二)纳税人理念的缺失
纳税人理念缺失最突出的表现是,纳税人广泛缺乏公共财政的主体性参与。在公共财政制度形成过程中,"纳税人"范畴起着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是公共财政制度赖以建立的源头。"纳税人"是独立享有相应权利、负有税款实际缴纳义务的单位和私人。它是一个与市场 经济 相适应的经济范畴。目前,我国数以万亿计的税款,是由无数的 企业 和私人缴纳的,但他们还都不是真正的"纳税人","纳税人"是一个义务与权利相一致的概念。人们如果只有向政府缴纳钱款而不享有相应的权利,则他们只是"税款缴纳者",而不是"纳税人"。
"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有:"赞同纳税权",既税收费从根本上应当由纳税人批准;"选举代表权":即议会或人代会必须要由纳税人选举的代表所组成;"政府服务权",即政府必须为纳税人服务;"税款节俭权",即政府不准浪费挥霍纳税人的钱。然而,"纳税人"必须拥有的这些权利观念,至今尚未在我国得到广泛的认同和尊重。社会公众不是真正的"纳税人",也就难以成为真正的"主人",政府作为"管家"也仍然凌驾于"主人"之上,也就能够随心所欲地征集、支配和使用"主人"的钱。这样的财政,从根本上看还不是公共财政。而要做到这一点,整个社会尤其是政府官员必须形成纳税人理念。
阿马蒂亚·森在《以自由看待 发展 》中指出:"一个人的可行能力指的是此人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的组合。可行能力因此是一种自由,是实现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的实质自由(或者用日常语言说,就是实现各种不同生活方式的自由)"。在以实质自由为核心的可行能力中,森重点强调了透明性保护和行为者的主体性与实质参与。
(一)透明性保护
在 社会 交往中,人们按照一定的假定,即其他人提供的是什么、自己预期得到的是什么,来处理相互之间的事务。就此而言,社会是在对信用的一定假设的基础上运行的。透明性保护所涉及的,是满足人们对公开性的需要:在保证信息公开和明晰的条件下自由地交易。当这种信用被严重破坏时,很多人--交往的双方以及其他人--的生活可能因为缺乏公开性而受到损害。透明性保护(包括知情权)因此构成工具性自由的一个重要范畴。这种保护对防止腐败、财务渎职和私下交易所起的工具性作用是一目了然的。
(二)行为者的主体性与实质参与
可行能力要求行为者立场关联性考虑,功利主义为代表的后果论往往是坚持一种行为者中立观,要求客观地评价某事,独立于行为者自己的利益,行为者立场关联性则要求应该关切到行为者主体本身,考虑到行为者的实质参与性与主体性,而不是仅仅考虑行为者的后果。对于行为者实质参与性和相互依赖性的强调,可以避免过分强调程序和形式,而导致主体能动性的失败,从而远离了实质性的 内容 。行为和主体性都是状态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一个事件状态是主体 影响 的结果。
行为者立场关联性其实反映了我们生活在一个相互依赖的世界中的本质, 我们观察什么取决于我们相对观察对象的立场。我们决定相信什么,受到我们观察什么的影响。我们怎样决定行为,与我们的信念相关。具有立场依赖性的观察、信念和行为是我们知识和实践理性的核心。认识论、决策理论中不得不充分考虑到观察的参数依赖性和参与观察者立场的影响。
在公共财政制度建立的过程中,行为者的主体性与实质参与,对于确立纳税人的公共财政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公共财政制度的困境
(一)公共财政预算制度的局限
公共财政预算制度是公共财政制度的核心。就世界财政史来看,世界上第一个公共财政制度,即英国的公共财政制度是通过政府预算制度的逐步建立而最终形成的。政府预算制度的建立对于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就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我国公共财政预算严重缺乏透明性保护,表现在:首先,预算内数据极为粗放。 目前 我国各级政府预算,其具体的数据指标均未公诸于报端,仍然是沿用几十年的 方法 ,只公布几个收支大类的预决算数字,并加上大量的文字说明。这类极为粗放的预算指标,对于社会公众,仍然缺乏透明度。其次,预算外数据实质上没有公布。由于预算外直接涉及到地方、部门和单位的既得利益,会侵犯到其隐私,要公布就更加不容易了。其三,制度外仍然存在。由于其本身就存在是否合法的 问题 ,要公布更是无从谈起。因为作为违反制度规定形成的钱款,公布之时,也就是取消之时,甚至还是取缔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问题。因此,在没能取消预算外与制度外范畴的情况下,政府预算就谈不上真正的公开化。其四,预算的保密制度仍然严重阻碍着预算数据的公开,严重干扰着公民的知情权。最后,政府预算严重缺乏社会的监督。政府预算法治化的实质,是全体社会成员对政府财政行为的约束、规范和监督。这就需要公开化,即将政府所有收支都对人代会和社会公众公开。
(二)纳税人理念的缺失
纳税人理念缺失最突出的表现是,纳税人广泛缺乏公共财政的主体性参与。在公共财政制度形成过程中,"纳税人"范畴起着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是公共财政制度赖以建立的源头。"纳税人"是独立享有相应权利、负有税款实际缴纳义务的单位和私人。它是一个与市场 经济 相适应的经济范畴。目前,我国数以万亿计的税款,是由无数的 企业 和私人缴纳的,但他们还都不是真正的"纳税人","纳税人"是一个义务与权利相一致的概念。人们如果只有向政府缴纳钱款而不享有相应的权利,则他们只是"税款缴纳者",而不是"纳税人"。
"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有:"赞同纳税权",既税收费从根本上应当由纳税人批准;"选举代表权":即议会或人代会必须要由纳税人选举的代表所组成;"政府服务权",即政府必须为纳税人服务;"税款节俭权",即政府不准浪费挥霍纳税人的钱。然而,"纳税人"必须拥有的这些权利观念,至今尚未在我国得到广泛的认同和尊重。社会公众不是真正的"纳税人",也就难以成为真正的"主人",政府作为"管家"也仍然凌驾于"主人"之上,也就能够随心所欲地征集、支配和使用"主人"的钱。这样的财政,从根本上看还不是公共财政。而要做到这一点,整个社会尤其是政府官员必须形成纳税人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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