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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注册会计师监管:美国经验与我国制度的有效性

来源: 2017-09-21 11:37

      [摘 要] 审计独立性的提高需要政府一定的监管,而审计独立性的提高对于资本市场良性运作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注册 会计 行业监管角度,借鉴美国监管经验,对我国注册会计师监管制度及其有效性进行 分析 与讨论,并得到初步结论,认为我国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制度还有待完善,监管效率也有待提高。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监管制度;效率 
在资本市场,审计师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有助于降低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双方信息不对称程度,优化资源配置。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取决于审计的独立性和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企业 代理人实质上掌握审计师的选聘权,这是现行审计关系的基础,在企业代理人与审计师博弈过程中,审计师往往处于弱势。正因如此,审计独立性 问题 易受到损害并成为困扰审计 理论 界、实务界乃至审计行业 发展 的痼疾。政府监管往往针对更换审计师、对审计师的选择权方面加以约束和规范,以相应的制度安排增强审计师的独立性。审计师独立性的提高对于资本市场良性运作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借鉴美国资本市场的注册会计师监管经验,在此基础上分析并讨论我国注册会计师监管制度及其有效性。 
一、美国资本市场注册会计师监管经验 
考虑到企业与注册会计师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与收益,美国注册会计师监管经验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更换审计师的关注;二是对审计师选择权的关注;三是关注双方合谋的可能性;四是控制审计师被利诱的空间。以下详述。 
有关信息披露要求最早可追溯到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该法案第13和15节规定:如果上市公司与审计师的关系发生变更(包括审计师辞聘、拒绝续聘或被解聘),那么上市公司必须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8-K格式报告。 
关于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求。之前,更换审计师可以在聘请新任审计师时披露,1975年,SEC要求公司在决定终止与现任审计师关系时立即披露,即公司必须在变更审计师后15日内予以披露,审计师则必须在30日内作出反应;1989年,SEC要求公司解聘审计或审计师辞聘的5个工作日披露,审计师则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反应。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审计师变更信息披露的要求。与此同时,AICPA属下的组织SEC Practice Session (SECPS)也加强了对其会员报告有关变更情况的要求。 
Smith(1988)对改善信息披露及时性作用以及投资者反应等进行实证检验发现,SEC ASR 165号修订审计师变更信息的披露时点,对于提高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具有重要意义。Schwartz & Soo(1996)的研究发现1989年发布的第34号财务报告公告,确实明显改善了信息披露拖延状况。类似的研究还有Schwartz & Soo(1995)、Carter & Soo(1999)。 
1967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执行委员会发布研究公告认为:上市公司应指定外部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定外部会计师并与其讨论公司财务报表的任何重大实质问题,以及会计师未能与公司管理当局取得满意解决的任何问题;正式支持此项制度,值得一提的是:该报告采用了"外部董事"的提法,较之前"非执行董事"的提法,更为重视与强调参与审计委员会的董事的独立性。 
根据SEC1981年的调查分析,美国证券交易所87%的公司和NASDAQ79%的公司设有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开始成为美国监管当局经由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设计与调整、分离管理当局的审计师选择权、增强审计师独立性的重要举措。 
但存在的问题是:"委员会中的关联人员可能对管理层有人际或 经济 上的依赖性。"(贝辛格和巴特勒,1985)"BRC(1999)与全国公司董事协会(NACD,1999)均认为:如果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受管理层的影响,在维护出具公司财务报告的可信度方面审计委员会可能会更有效。" 
1978年,Joy Hoyle综述了美国 历史 上对强制轮换制度的支持与反对意见。支持者认为,审计师强制轮换制的作用,在于避免事务所重复性审计所造成的无创造性和麻痹大意;有利于提高审计市场的竞争程度;使审计师不再在经济上依赖于某一客户,更有可能根据标准会计准则进行工作;通过轮换,事务所间可以相互检查彼此的审计工作,有助于后任事务所发现前任所的审计错漏。反对者则认为强制轮换制带来的收益不一定能超过其风险和成本。签订短期审计合同将影响审计师对企业会计系统和内部控制的熟悉程度,增加审计师的工作成本;同时,强制轮换为企业"意见购买"打开大门。 
轰动世界的安然和世界通讯财务欺诈事件使审计师强制轮换制度成为既定事实。美国政府在国民愤怒的情绪下仓促出台的Sarbanes Oxley法案规定:负责某公司审计项目的合伙人或负责复核该审计项目的合伙人须以5年为限进行轮换,法案于2002年7月30日正式生效。但该法案对审计师的监管效率还有待于时间与资本市场的实践来证明。 
2002年美国的"Sarbans-Oxley Act of 2002"禁止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中从事下述业务:于审计业务之外提供会计服务,设计及执行财务信息系统,评估或估价业务、精算业务、内部审计外包业务、代行使管理职能或人力资源服务、提供与审计无关的法律服务或专家服务。事务所只有事先得到该公司审计委员会许可,才可以执行上述禁止行为以外的非审计业务(如税务咨询等)。可见,美国政府为限制审计师业务范围以减少审计师被利诱的空间做出了长期努力。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监管制度 
(一)监管注册会计师更换的信息披露制度。1993年, 中国 证监会要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作为重大事件公告披露②;1996年则对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有关问题均作了规定③;之后,证监会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1997年12月)第159条和第160条也做出了类似规定。 
2003年4月11日出版的《中国证券报》刊发的"中注协秘书长陈毓圭谈上市公司2002年报审计变更情况"一文提到,要求发生审计变更的前、后任事务所,均需及时进行变更报备,这是首次就审计师更换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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