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论文:中国财政税收法律机制分析
除去正常法规内的税收,目前,全国政府统计内的预算外收费高达5000亿元,统计外的预算外收入至少3000亿元。这超过8000亿元的资金,绝大部分来源于乱收费和乱罚款。以目前所征收的税收和社保方面的各种征收,再加上这8000亿元预算外的收入计算,国民经济的综合税费负担已经高达33%,企业和百姓的负担非常沉重。某些政府部门通过合法的和不合法的途径,利用公权千方百计、巧立名目地设立各种收费项目,处于弱势一方的企业和老百姓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一、税收的性质
在孟德斯鸠看来,"国家的收入是每个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以确保他所余财产的完全或快乐地享用这些财产。"这包含以下几层意思:首先,税收是国家收取个人财产,税收不是国家对本属于自己的财产的征收。其次,税收的目的是确保纳税人所余财产的完全。再次,税收应该确保纳税人快乐的享用自己的财产,为纳税人财产的享有提供便利。正如美国麦克科洛可诉马里兰州案中马歇尔首席法官所说的:"征税的权力事关毁灭的权力。"对于普通公民来说,他所熟知的政府强制力的表现,就是政府征税的权力,正如现行的某些法律规定的一样:每个公民都有纳税的义务。税收关系到每个公民的财产权。政府征税的权力强迫个人和机构缴费,而且,征税权本身并不包含使用支出这些税收收入的义务,征税权在逻辑上并不包含着支出的性质,从这个角度看,征税的权力不过是一种"索取"的权力,征税可以看作是政府对公民的一种无偿的索取。
二、财政税收立法不应该以国家为本位,而应以人为本位
在传统的财政税收观点中,财政税收是一门告诉政府应当如何征税,如何运用征税权,也就是向政府决策人提供建议的技术。这似乎与古代的"宫廷理财学"一般无二了,历史上熟谙这门学问的人,也相应的背成为"宫廷理财专家",他们专注于如何为朝廷增加财税,探究贸易过程是否对自己的主人有利。一言以蔽之,他们的核心任务是提高"国家的财力"。在我国,封建儒家文化浸蕴千年,长久以来形成的观点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宾莫非王臣",因此,如何约束政府的敛财能力自然就不会进入人们的视野,更是丝毫不会考虑到是否有人的权利因为追求财政收入的最大化而受到侵害了。
这种传统的税收方法,首先想要解决的是国家收入来源问题,是以国家为本位的。但实际上,权力不受限制的政府至少会在某些时刻以不符合纳税人利益的方式采取行动,那么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利益,也为了达到社会效率的最大化,就应用法律来限制政府的财政税收,事先划定其行使权力的范围和规模,因此,财政税收的法律规范首先要解决如何限制公权及对公权的滥用问题,保护纳税人的利益,也就是以人为本位。这就意味着法律所规定的财政税收政策,要改变那种传统的以国家为中心的指导思想,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上。
三、税收的技巧
(一)财政税收政策应具有前瞻性和持久性
如果财政税收政策是经常变动的,那么经济学家必然使征税规则和制度服从每个经济期间的变化,那么税收制度无疑变成为符合这个周期的可以使税额最大化的手段,因为也许符合这个周期的征税手段运用于另一周期的话可能并不能给利维坦政府带来收入的最大化,那么,税收政策的周期性变化正好为追求税收最大化的政府解决了这一难题。在这种背景下,未来的纳税人当然易于受到把征税能力利用到极限的政府的剥削。
(二)财政税收政策应在"无知之幕"下设立
这就要求人们应当站在"无知之幕"的背后,严肃思考和讨论社会政治秩序的基本规则,在"无知之幕"背后,立约者在决定以什么原则作为规范社会基本结构的依据时,完全不知道自己的特殊身份,社会地位,智力,体力,所得,财富,心理倾向,甚至于不知道自己特有的价值理想,立约者选择的唯一依据是一般共同的知识。任何人都不可能利用物质,智力或者信息的优势通过特定的社会建制为自己捞好处,又必须防范他人对自身的可能侵害。
(三)无代表则无税
只有做到"没有代表就没有征税权",税制对私人财产权的侵犯才有希望最小化。"没有代表就没有征税权"意味着"同意方征税",这种关系到毁灭的权力只有经过人们的同意才能实施。各国宪政的基本做法是:由于授权立法可能危及包括私人财产权在内的个人自由,所以对政税和施加财产刑等限制和剥夺私人财产权之类的立法事项一般由议会保留,而不对行政机关授权。
(四)在地方政府间展开资源竞争,以足投票
在这种"以足投票"的体制下,人们不再是必须遵守一个辖区的政策了,因为人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如果人们认为这个地区的财政税收政策侵害了他的利益或是是他所得的利益不够多的话,他将逃到别的他认为能使他的利益得到最大化满足的地区。迁移的过程也就是一个选择的过程,是对迁出地的"不同意",对迁入地的"同意"。这样,在人口或经济团体的流动的过程中,迫使政府更加积极地展开财政资源竞争,这样,就使整个社会的财政税收政策趋于合理化--最大限度地控制利维坦政府的财政税收权,避免对纳税人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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