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论文:有关邓小平财政税收理论研究
邓小平的财政税收思想是邓小平经济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学习和研究邓小平的财政税收思想,对于我们进一步理解掌握邓小平理论,构造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财政税收体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合理调整财政税收,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依法治税,不多收也不少收的政策
早在1943年7月2日,邓小平在延安《解放日报》发表《太行区的经济建设》一文中指出:"敌后的经济战线斗争的尖锐程度,决不亚于军事战线。敌人对我们的经济进攻,是与军事、政治、特务的进攻密切结合着的,是极其残暴的"。所以,"首先,我们确定了发展生产是经济建设的基础,也是打破敌人封锁,建设自给自足经济的基础,而发展农业和手工业,则是生产的重心。经验告诉我们:谁有了粮食,谁就有了一切。战时粮食普遍缺乏。我们处在农村只能以农业生产为主"。因此,我们的负担政策"实行的是钱多多出,钱少少出的原则,是量入为出与量出为入的配合,既照顾人民的负担能力,又照顾抗战的需要。而更重要的,是使负担办法适合于奖励发展生产的需要"。"1943年度公粮比1942年度减少了16%到17%,这是实际的效果"。"边区临时参议会通过的统一累进税办法,将于今年在太行区实行,这更确实照顾了各阶层的利益,负担面有了扩大,完全符合中共中央规定负担人数达到总人数80%的政策。统一累进税实行以后,不仅可以进一步奠定财政的基础,而且必然提高各阶层的生产执忱"。"我们的税收贸易政策,是采取'对外管理对内自由'的原则。争取出入口平衡是我们努力的目标。为了便利对敌斗争,我们把税收和贸易两个部门,置于工商管理局的单一领导之下,用严格的税制来保护根据地的经济,并使对敌斗争容易得到胜利。"[1](P77-83)1950年12月21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西南局城市工作会议上的报告提纲中,将城市工作大体归纳为五个方面,其中第三个方面是:"在经济战线上,从贸易、金融、财政等方面,加强市场管理,完成税收任务,稳定金融物价和疏畅城乡交流"。"在税收方面,坚持不多收也不少收的政策。凡属不合理者,应主动调整,凡属合理者,必须坚决征收,并与逃税漏税现象作斗争,以保证税收任务的完成。"[1](P174-181)1954年2月16日,邓小平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1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1954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中说:"要从增加生产,扩大物资交流,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厉行节约和正确地执行税收计划和税收政策等一系列的措施中,增加收入,积累资金"。"税收完成的好坏,是能否顺利实现国家预算的关键。1953年的工商税收工作,情况还算良好,但征收工作中的前松后紧现象依然存在,工商业户的偷税漏税现象还相当严重,税收负担上的某些畸轻畸重的现象及个别税工人员的强迫命令的作风也还没有完全克服。为改正上述缺点,1954年的税收工作,必须经常地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营业情况,认真贯彻税收政策,抓紧收入,进一步改进征收管理工作。对工商户一面要加强爱国守法纳税的思想教育,一面要继续与偷税漏税现象作严肃的斗争"。
二、完善税制,加强财政税收征管,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1954年1月25日,邓小平在全国财政厅局长会议上的总结中说:"照顾全局,从实际出发,这两个观点缺一不可"。"一切工作都会涉及全局与局部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集中统一与因地制宜的关系。大道理与小道理必须弄清楚。全体和局部缺一不可,全体是由局部组成的,如果只有全体、没有局部,则全体也就不成其为全体了。另一方面,全体和局部,中央和地方,集中统一和因地制宜,以什么为主导呢?如果把局部、地方、因地制宜作主导,那就要犯原则错误。一定要以中央、全体、集中统一作主导。因此,在中央工作的同志要经常照顾局部和地方,要因地制宜,注意到地方工作有什么困难。财政部的部长、司局长、处长应经常照顾局部,凡是地方提出的困难问题,只要是可能解决的,应热心帮助解决,如是不能解决的,也要讲清道理。在地方来讲,则应照顾全体、中央和集中统一,以中央为主体,这是因为地方是在中央领导下的地方,局部是全体中的局部,因地制宜是在集中统一下的因地制宜,如果两者之间发生矛盾,地方应服从中央,局部应服从全体,因地制宜应服从集中统一。不如此,就会发生地方主义,本位主义和山头主义。"[1](P198-199)
1980年12月25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又指出:"在调整中实行高度的集中统一,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已经从各方面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要继续实行,不能走回头路。仍然要继续把经济搞活,发挥地方、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当然要防止盲目性,特别要防止只顾本位利益、个人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的破坏性的自发倾向。在这方面,要规定比较详细的法令,以防止对自主权的曲解和滥用。"[2](P362)他还强调说:"我们提出按劳分配,对有特别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也提倡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由于多劳多得,先富裕起来,这是坚定不移的。但是也要看到一种倾向,就是有的人、有的单位只顾多得,不但不照顾左邻右舍,甚至不顾及整个国家的利益"。"我们是个穷国、大国,一定要艰苦创业,逐步改善人民的生活,提高人民的收入,必须建立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多劳多得,也要照顾整个国家和左邻右舍"。"当家作主的劳动人民,不能不给国家创造更多的利润,增加国家以财政收入,来用之于其他方面,用之于扩大再生产,用之于基本建设,进一步加快我们发展经济的速度。多劳应该多得,但是必须照顾整个社会。"[2](P258-259)邓小平的上述论述对于完善税制,加强财政税收征管,抑制国民收入过度向个人倾斜,费大于税,相当严重地存在储税、漏税、欠税、以及有税不收,随意减免税等公共分配秩序混乱的现象,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三、利用财政税收手段、调节利益分配、防止两极分化,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1985年3月7日,邓小平在全国科技工作会议上发表讲话指出:"现在我们搞四个现代化,是搞社会主义的四个现代化,不是搞别的现代化。我们采取的所有开放、搞活、改革等方面的政策,目的都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营的企业发展,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我们提倡一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是为了激励和带动其他地区也富裕起来,并且使先富裕起来的地区帮助落后的地区更好地发展。提倡人民中有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也是同样的道理。对一部分先富裕起来的个人,也要有一些限制,例如,征收所得税。"[3](P110-111)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发挥其对公平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解决因市场机制产生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问题,实现个人收入地区收入公平化的目标。
1985年8月28日,邓小平会见外宾时又指出:"在改革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我们要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但在四个现代化前面有'社会主义'四个字,叫'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我们现在讲的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开放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下开展的。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现在占整个经济的90%以上。同时,发展点个体经济,吸收外国的资金和技术,欢迎中外合资合作,甚至欢迎外国独资到中国办工厂,这些都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一个三资企业办起来,工人可以拿到工资,国家可以得到税收,合资合作的企业收入还有一部分归社会主义所有。更重要的是,从这些企业中,我们可以学到一些好的管理经验和先进的技术,用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这样做不会也不可能破坏社会主义经济。我们倒是觉得现在外国投资太少,还不能满足我们的需要。至于不搞两极分化,我们在制定和执行政策时注意到了这一点。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会不会产生新的资产阶级?个别资产阶级分子可能会出现,但不会形成一个资产阶级。总之,我们的改革,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又注意不导致两极分化"[3](P138-139)他还主张对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带"供给制"色彩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主要是实行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建立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制度,进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建立健全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2年初,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再一次强调指出:"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构想是这样提出的: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解决的办法之一,就是先富起来的地区多交点利税,支持贫困地区的发展。""发达地区要继续发展,并通过多交利税和技术转让等方式大力支持不发达地区。不发达地区又大都是拥有丰富资源的地区,发展潜力是很大的,总之,就全国范围来说,我们一定能够逐步解决沿海同内地贫富差距的问题。"[3](P373-374)这就告诉我们,为了避免两极分化,贫富差距,必须注意利用财政税收手段调节地区间的收入差距,使收入能力弱的地区也能提供全国平均水平的公共服务,保证地方政府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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