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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各国低碳财政政策比较

来源: 2017-09-25 00:39

 当前低碳经济已成为世界潮流,并将引领全球生产模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国家权益等发生深刻的变革。低碳经济由于其显著的外部性大量投入,使得政府必须对其进行恰当的干预和培育。而财政支出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类政策工具,因此,财政支出模式的合理选择,是低碳经济发展的直接推力和主要动力。

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工具类型

推进低碳经济的政策工具,根据管理手段分为4大类:环境命令控制、经济刺激政策、教育与宣传、自愿协议。这些管理方式分别作用于能源需求管理和能源供给管理中,从而推进能源效率提高、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低碳技术的研发与推广、消费模式的转变等。命令与控制的规制手段,是传统的环境污染控制手段,本质上是一种通过政府的强制命令来减少污染的管理方法,如:环境标准、认证制度、行政处罚、禁令等。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欧美国家以命令控制型政策工具为主,加强节约能源的管理与规划,从而遏制迅速上升的能源消耗。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欧美等发达国家对环境的管制手段从命令控制型政策转向经济刺激型政策。经济刺激型政策试图通过财政政策和市场机制,鼓励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环境友好行为,或惩罚环境损害行为,从而在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福利之间找到最理想的平衡点。经济刺激可以分为3大类:一是降低节能投资成本的正向刺激,主要包括:补助津贴、能源审计补助、合同能源管理、绿色基金、技术税收减免。二是增加能源使用成本的反向刺激政策,主要包括:能源税或碳税、公众效益收费、生态补偿费、抵押金返还制度等。三是混合型政策,其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引导企业节能和提高能效,如:碳排放交易机制、可交易认证制度等。

教育与宣传主要通过对消费者开展低碳理念教育,为生产管理者提供节能技术培训和咨询,或通过环境友好型技术的标签化(labeling)等途径改变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促进消费者对低碳产品和低碳技术的购买,直接或间接地降低能源消耗的环境影响。教育与宣传对消费模式的转变有明显的促进效用。

欧美国家中,政府、企业和社区的环境管理影响力保持平衡状态,在利益相关者的作用下,政府的纵向管理减少,对企业社会责任激励的环境政策制定增加,而企业也逐步进入环境自治管理轨道。

发展低碳经济的财政政策比较

第一,各国发展低碳经济都离不开政府的干预,政府通过建立完善的财政政策体系,为节能减排和新能源开发提供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政府干预表现在首先制定明确的减排目标,然后围绕着该目标制定实施适当的财政政策措施。如美国纽约决定到2030年实现二氧化碳排放量在2005年的水平上减少30%,并制定以整套生态税制度,对节能设施进行财政补贴;日本东京的目标是使2020年得碳排放量降至2000年的75%,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政府拨付巨额资金用于低碳技术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并对节能设施和建筑实行财政补贴;英国伦敦计划以1990年为基期,到2025年的温室气体排放减少60%,对此,政府通过财政投资、财政补贴、绿色采购、征收气候变化税等措施支持低碳产业发展。

第二,各国普遍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但税收政策的政策取向和侧重点存在差异各个发达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美国主要是对有利于减少碳排放的技术设备减免税,通过征收汽油税鼓励消费者使用节能汽车,对高能耗的企业实行"出口退税"以增强其国际竞争力;欧盟各国为抑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征收生态税,如碳税、气候变化税等,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特别是丹麦、瑞典、奥地利、德国、英国,实行碳税政策后碳排放量大大降低,完成了最初设定的的碳减排目标;日本的税收政策主要侧重政府通过财政投资和补贴来扶持节能技术和开发利用新能源的技术,并且在2009年的税制改革中,考虑实施把二氧化碳作为课税对象的环境 税 ; 经 济 合 作 与 发 展 组 织(OECD)国家通过开征能源开采税来抑制矿产资源的过度开采,最具典型的德国通过征收"燃油税"附加的方式使近几年的单位油耗下降10% ,同时二氧化碳减排2 % ~3%。总体来看,美国、日本比较倾向于节能以及新能源和开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而欧盟侧重于通过生态税限制碳排放,鼓励低碳消费。

第三,各项税收优惠措施多管齐下,直接调控与间接引导相结合。各国普遍采用的鼓励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措施包括减税、免税、加速折旧、退税等手段,政府制定的税收优惠措施多、惠及面广,争取最大范围内促进节能和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如美国和日本在节能、开发及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方面较多地运用税收抵免和设备加速折旧手段,使企业能够尽快收回投资资金,很好的调动企业发展低碳经济的积极性。此外,政府制定实施的税收优惠与绿色采购、财政补贴等财政政策通过正面激励和逆向约束、直接调控和间接引导相结合的方式,达到节能减排的目标。

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财政政策启示

当今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也应考虑低碳经济发展对绿色税制的要求,将绿色税收思想贯彻到税制改革中去。这里所说的绿色税制,是指有利于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税收体系。它不是一个单一的税种,而是一整套系统的税收制度。税收立法要体现绿色目的,税基、税率、纳税人等税收要素的设计要有绿色的理念,遵循收入中性原则,应以调控为主,积极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除增加有关环保税种外,在一些传统的税种中也要加入环保、绿色的内容。建立绿色税制的意义在于,通过重建国家税收结构,从对劳动征税转向对经济活动中使用的自然资源征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向生产者和消费者发出正确的市场信息,使微观经济主体能够纠正落后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使其与生态建设目标、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一致。

财政投资性支出可以针对我国现阶段低碳产业的发展特征,加强对产业链薄弱环节的投入,如加大在新能源、节能环保、碳捕捉、智能电网和新型电池等可再生能源、节能环保领域相关基础性、关键性和共性技术研发上的支持力度。在增加技术储备的同时,逐步提高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缓解目前煤炭在我国一次能源消耗中比重过大的矛盾。在低碳领域的财政投资性支出已经起到了初步的效应,国家之前的投资计划部分惠及到了新能源领域,对我国新能源产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现有的政府采购目录对各级政府在集中采购低碳相关产品方面的指导性和限定性并不强。同时,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还处在征求意见阶段,预计即将出台。可以结合我国低碳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明确加大对低碳产品的采购力度,并在执行层面上与各级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挂钩。真正发挥出政府采购对低碳产品的认证和示范作用,培养消费者对低碳产品的消费信心和认可度。

中央政府加大对地方发展低碳产业、推进节能减排、进行可再生能源开发和利用的资金支持力度,弥补地方政府财力的不足,满足地方政府行使基本职能的需要。中国东部地区虽然节能减排任务繁重,但地方财政自给能力强,财力充裕,不需要中央财政过多的支持。中部地区有很多能耗大省和排放大省,且财力比较短缺,中央财政应加大对这些地区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的转移支付力度。西部地区资源开发保护的压力相当大,加之财政自给能力差,财力紧张,中央财政更应加大对这些地区发展"低碳经济"、资源开发保护的转移支付力度。对经济发展落后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给予财政支持和奖励,引导地方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设立专项资金,向中西部地区倾斜支持低碳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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