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论文:文化产业的税收支撑分析
文化产业以其产业范围广、可塑性大、适应性强、环境污染小、关联度高等特点,被认为是 21 世纪最具发展前景的朝阳产业。 中国作为一个文化资源大国,自 2000年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第一次正式提出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任务和要求之后,2001 年文化产业被列入国家"十五"规划,2002 年党的十六大报告专章指出要积极发展文化产业, 2005 年十六届五中全会将其看作是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措施,2007 年十七大报告中八次提到文化产业,2011 年十七届六中全会鲜明提出了推动其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整体部署。 本文通过对税收政策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理论分析,比较世界各国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措施,评析我国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提出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旨在为税收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提供参考。
一、税收政策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理论分析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精神之根, 融汇一个国家的气质、风骨和灵魂。 现实生活中,文化的具体形态可区分为公益性为主的"事业"部分和带有较明显商业化特性特征的"产业"部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角色定位,应当首先坚持文化市场保护领域适度、合理的原则,即坚持市场主导的原则,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政府的主要任务是在保障安全与维护规则的前提下努力营造更有效率的制度环境,为文化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一要成为文化体制改革的推动者,把文化体制改革纳入国家改革的整体格局,革除阻碍文化产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弊端; 二要成为文化产业政策的制定者,引导和调控产业发展格局与发展方向,建立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撑体系和法律保障体系;三要成为文化市场发展的管理者,建立和壮大公开、统一、竞争、有序的文化市场,打击危害文化市场健康发展的活动;四要成为社会文化产业发展的服务者,提供产业信息,服务于市场环境。 税收是国家文化产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有力武器。
1.税收是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的物质基础。 公益性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对于享有这种文化成果和接受这种文化认同的群体来说,具有经济学所称的公共品特性:一是具有显著的外部性,它的意义和价值远远大于它的物理价值和对于个人的乃至某个特定群体的意义;二是具有受益的非排他性,一个社会成员享受这些物品或服务,通常并不排斥、妨碍其他社会成员同时享用;三是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即社会成员享用某些公共文化产品不受市场条件变动的影响。 公益性的文化事业无偿或低收费地为公众服务,具有全民性和健康文化价值的导向性,其存在和发展不以盈利为目的,这部分文化产品和服务便具有了公共性,应当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公益性文化单位为骨干,以全体人民为服务对象,以保障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权益为主要内容, 完善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政府为满足这些文化公共品的公共需要,就必须通过税收筹集必要的资金和制定公共文化建设的税收扶持政策, 这成为一个公共服务型政府当仁不让的职责。税收收入便成为政府履行这一职责的物质基础。
2.税收是公民基本文化权利的制度保障。 文化权益是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之一,1948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次把文化权益纳入人权范畴,提出人人有权通过国家的努力和国际合作,实现自己的文化权利,文化权利是个人尊严和人格自由发展中不可剥夺的一部分。 《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七条规定:"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甲)参加文化生活;(乙) 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丙)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利。 "让人民共享文化发展成果,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利,建立起设施比较齐全、产品比较丰富、服务质量较高、机制比较健全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的《决定》鲜明地把"满足人民基本文化权益"作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基本任务",进行了深入阐述和全面部署。 现阶段我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也有享受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权利, 而运用税收等收入满足公民的文化需求,促进公民文化权利的充分实现,也是政府提供良好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所在。
3.税收是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工具。 发展文化产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 税收既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手段,也是国家落实产业政策的一种基本工具。 税负的轻重直接关系到投资人的利益和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影响着产业的供求关系,引导着资源在不同产业和行业间的配置。 对于文化中的产业部分,首先,税收是促进文化产业经济增长的加速器。 这是因为通过制定对某一产业发展的一系列"倾斜性"税收政策,可以吸引其他产业的过剩资本从这些产业流向需要发展的产业,缓解该产业发展中的资金瓶颈。 伴随着资金进入的是各种生产要素的流入,从而有力地刺激该产业发展。 其次,税收是推动文化产业结构调整的助推器。 调整产业结构是税收政策的着力点和优势所在,因为税收政策不仅能调整产业结构的发展方向、目标、规划,而且拥有引导结构调整的手段和途径,能够通过税种、税目、税率和减免税等工具,使税收政策作用对象的利益发生改变,从而使政策客体对自己的经营方向和经营行为做出必要的调整,使资源配置按预定的目标发展,生产要素向预定的方向流动。 税收政策是给投资者和企业提供一种明确的 "信号", 表明国家鼓励发展什么产业或产品,限制什么产业或产品,因而成为产业结构调整的助推器。 再次,税收是规范文化市场竞争秩序的矫正器。 产业秩序对一个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国家法律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的税收政策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秩序政策",其政策目标主要是调整政府与产业、企业与市场之间的关系,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它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处罚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直接或间接地抑制文化产业内的过度竞争和恶性竞争, 以保证文化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实现有效竞争,维护市场活力。 最后,税收是提升文化产业国际竞争力的调控器。 税收政策能否真正改善本国文化产业素质,提升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关键在于在对本国文化产业实行保护的同时需要保持文化产业的竞争强度,不扼杀文化企业的竞争活力。 税收政策之所以能够提升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主要是税收政策通过实行出口退税、进口关税等一系列鼓励出口、限制进口政策而对本国弱小产业进行保护,同时实施税收扶持政策而加快本国弱小产业的成长壮大,降低来自外部的竞争压力, 为本国文化产业的发展赢得一定的时间和空间,最终提高本国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世界各国税收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普遍做法
亚当•斯密在其 1776 年所著的《国富论》中写道,表演艺术家的劳动"在其生产的瞬间即逝"。 在他看来,音乐家、演员和歌唱家的劳动为一国创造的财富甚微。 然而,当今世界各国的文化产业已经成为支柱产业和重要的经济增长点,有的国家文化产业的产值已占国民生产总值的很高比重,可以说文化产业在全球范围内已经成为一个兴起中的朝阳行业和"黄金产业"。 越来越多的国家将文化产业视为一种战略产业和支柱产业,纷纷采取积极措施包括税收政策以期抢占制高点,不仅创造可观的经济效益,而且成为经济发展的引擎和提升国家参与世界竞争的软实力。
1. 各国税制中都有涉及文化产业的一般制度规定。欧盟委员会对国家征税区域内的交易,规定了一系列的增值税优惠:非营利组织向参加体育运动的体育教育的人提供的与体育和体育教育有关的某些劳务属于免税项目。 由法律支配的机构或由有关成员国认可的文化组织提供的某些文化服务和有关的商品属免税货物。 非商业性质的公共广播和电视机构的活动以及其他服务。 英国增值税法规定,博彩、游艺和电影票,教育、殡葬服务,非赢利体育比赛门票、艺术品或其他具有民族、科学或历史价值的物品的私人转让,文化服务等等,相关商品或劳务免征增值税;英国现行的消费税包含有博彩和游艺税,针对赌博和游艺活动,向参加和举办此类活动者征收该税,从量计征,以单位数量的金额表示,征收比率每年按照通货膨胀率来调整。 法国增值税规定: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所提供的社会教育、文化、体育、慈善等服务属于可以免税交易行为; 法国增值税实行三档税率:19.6%的标准税率 ,5.5%和 2.1%的低税率和零税率 ;对书籍的销售实行 5.5%的低税率,对于日报、严肃的音乐演出(包括音乐剧、音乐会、芭蕾舞、马戏团)实行 2.1%的低税率。 德国增值税基本税率为 16%,适用于所有商品销售和劳务提供行为,对图书、报纸、杂志、艺术品等商品, 或提供公共文化设施服务等劳务服务实行 7%的低税率。 瑞典增值税适用税率有三档:25%标准税率,12%低税率和 6%低税率;对类似于日报的新闻杂志(每周至少发行一次),音乐会、电影、戏剧等文化活动,图书馆、博物馆提供的劳务等实行 6%的低税率。 丹麦增值税对教育和健康服务、某些非营利活动、文化活动、艺术活动、一些业余体育活动和比赛、彩票和赌博、旅游和旅游代理服务、旅客运输、某些邮政服务、慈善活动和殡葬服务免税。 荷兰增值税相关法律规定,教育机构提供的服务、社会文化服务、有公共无线电和电视传播机构提供的非商业活动,邮政服务、殡葬及文化体育(不包括出场费),作曲家、作家、记者的服务免征增值税,而且以前交易已缴纳的增值税不能扣除。 艺术品、书籍、报纸、杂志、盲人用品以及博物馆、剧院、体育场、游乐场、马戏团、动物园等的入场费适用 7%的优惠税率。 澳大利亚商品与劳务税制中规定,有关医疗服务、 医疗器械和医疗援助、药品交易、儿童保健、宗教服务、慈善活动等交易属于免税交易。 韩国增值税法规定,与文化有关的货物与劳务,包括书籍、报纸、杂志、公报、通信和广播(不包括广告),艺术作品、 非盈利性文化艺术活动和非职业性体育运动,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艺术馆和植物园的门票,彩票,宗教、慈善、科学机构和其他公益团体提供的货物和劳务,都属于免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但是同时进项税额不能扣除。 韩国特别消费税规定,老虎机、弹球游戏机及类似的娱乐性设备、高尔夫用具、滑翔机、电影放映机、摄影机和相关设备等,适用 20%税率。 另外,韩国公司所得税规定,向学术研究、技术开发和发展体育技能的捐赠和设立奖学金的捐赠支出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总计不能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 5%,超过部分可以向后结转 3 年。 日本法人税规定,用于振兴科教文卫或社会福利事业的捐赠款,允许作为扣除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各国文化产业的发展离不开税收政策的促进和扶持,而且文化产业税收政策框架主要有三大类型。 世界各国运用税收政策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践证明:税收优惠政策使投资者能够尽可能降低投资成本与风险而提高投资效益, 由此而产生一种示范效应,使全社会更多的资金在税收优惠的诱导下源源不断地流向文化产业,而随着税源的日益丰裕,政府将会在文化产业税基的稳步拓展和扩张之中获得更多的税收收入。 税收优惠鼓励降低文化产业投资风险,降低文化产业投资风险,无疑可以增加产业发展的资本血液,进而可以拓宽政府税源基础创造更多税收收入,在税收收入充足的前提下政府将更有能力对文化产业实施再优惠激励,而对文化产业实施再优惠激励又将降低文化产业投资风险……,如此循环往复将形成税收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良性政策激励机制, 促使文化产业及相关产业形成上中下游兼备、产业部门相互支撑协调的文化产业链。 世界范围内有关培植创造型文化产业和刺激艺术发展的税收优惠措施,其方法和策略固然多种多样,但大体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对于艺术家的税收激励措施,无论艺术家居住在何地,其作品销售所得享有所得税税收豁免。 第二类是基于地域类税收激励措施,在指定的"艺术区"内生活或工作的艺术家就其作品销售所得免征所得税。 第三类是基于产业类税收激励措施,指定的"创造型"产业(如电影,电视和录音制品等), 根据国家规定就其生产数额和发生的相关费用享受税收抵免。
3.对经济领域和文化领域可采取差异较大的税率标准,把政策寓于税收之中。 在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上,世界各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对经济领域和文化领域采取差异很大的税率标准, 把政策寓于税收之中。这种有差别的税收政策较好地发挥了调控文化产业发展的杠杆作用。 如英国对书籍报刊实行零增值税,将其作为和食品、儿童用品并列的不多的免增值税的商品之一。 如果本国公司向其他征收增值税的国家进口图书,所支付的税金可向有关部门索回,书籍报刊还享有免征进口税的优惠。在法国,所有的经济企业都要交 18.6%的增值税,而文化企业仅交 7%的增值税。 一些西方发达国家还严格地把城市文化产业和城市公益性文化事业区分开来,并采取不同的文化经济政策。 美国的大学出版社不以盈利为目标,主要出版校刊、教材和学术著作,选题的取舍首先要看学术水平和社会价值而不是经济效益。 英国政府给予一些大学出版社以慈善机构地位,如牛津大学出版社和剑桥大学出版社等,他们的经营全部是免税的。 一些国家对城市中的公共广播、电视及非赢利性的文化团体也免征赋税。
4.实施差别税率是各国政府运用税收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一个普遍做法。 例如,美国对不同出版单位、不同出版物实行不同的税率以调节出版资源配置、引导出版业朝符合国家利益的方向发展。 联邦政府对营利性出版单位并没有特殊优惠政策,完全根据其利润多少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在 15%~34%之间;有些州政府对营利性出版单位征收不高于 12%的企业所得税。 联邦政府对出版物不征收商品销售税, 但有些州对出版物征收销售税,税率一般在 3%~7.5%之间。对非营利性出版机构,联邦政府则不仅不征税,还给予某些资助。 美国对出口图书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先征后退,对进口图书也免征进口税。 此外,美国实行出版物邮寄费用优惠政策,书刊邮寄费用比其他邮品优惠 30%。①又如,瑞典增值税对不同情况分设三级税率:25%、12%和 6%。其中对从事创作活动的人出售自己的创作产品和进口的艺术作品、收藏品适用 12%的税率;而对其他文化产业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适用 6%的税率,这些商品和劳务包括:面向公众发行的报纸以及类似的广播等文化传播业(通常报纸每周至少要出一期),音乐会、马戏表演、戏剧、芭蕾舞、歌剧等文化活动,图书馆、博物馆提供的劳务和按照版权法的规定授予或颁布文学艺术方面的权利。
5.文化产业相关税收十分敏感,需要正确认识税收的职能作用,慎重选择税收政策措施。 美国纽约州一位众议员提出,针对快餐、电影、游戏等行业,除了一般的消费税、营业税之外,还应额外多征收 1%的"肥胖税"。理由是这些行业让人长时间坐着不动,可能导致肥胖等疾病。②有呼吁者认为,网络游戏对青少年造成危害,应向网络游戏厂商征收高额税收。 匈牙利的三家主要移动电信运营商曾发表联合声明,抗议政府拟对移动通信部门征收 1%的"文化税"。 匈牙利每 100 人中就有 73 部移动电话,全国移动电话总数达 1100 万部。 匈政府曾经提出,要就移动通信运营商的营业额征收 1%的"文化税"。威斯托公司、潘南公司和沃达丰公司这三大移动电信运营商抱怨道,"文化税" 的开征没有考虑移动用户的利益,他们在联合声明中说:"这一建议未与受到影响的电信用户讨论。 开征文化税后,近 800 万移动电话用户的利益将受到影响,因此是完全不能接受的。 "他们声称,如果政府开征此税,他们将通过提高收费标准将税负转嫁给移动电话用户。③
三、当前我国文化产业税收支持政策存在的问题
1994 年以来,我国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文化产业的税收政策,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扶持范围涵盖科普文化事业,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事业,新办文化事业,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的文化产业,文化事业捐赠活动,个人从事文化活动等七大类。 在这些政策的扶持之下,我国文化产业向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提升的方向更加清晰,文化产业特色化、差异化发展态势日益明显。 2008~2010 年间,文化产业法人单位增加值年均增长 24.2%, 继续较大幅度高于同期 GDP 的现价年均增长速度。 文化产业增加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稳步提高。2010 年文化服务提供单位的增加值占文化产业法人单位增加值的 53.7%,比 2004 年增加 13.7 个百分点。随着文化产业的大发展,文化产业实现的税收收入及其结构也发生了大的变化。 从 2007 年到 2010 年我国文化产业实现税收为 143.64 亿元、201.66 亿元、218.96亿元和 261.64 亿元, 分别是当年税收收入的 0.30%、0.35%、0.35%和 0.34%。 4 年文化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为 82.14%, 比税收收入 59.33%的增长速度高出 22.81个百分点, 平均每年增长速度为 20.54%, 比税收收入14.83%的增长速度高出 5.7 个百分点。 主要有增值税所占比重为 7.46%、营业税所占比重为 45.51%、企业所得税所占比重为 14.72%、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为 21.59%、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占比重为 3.45%、 房产税所占比重为2.73%、印花税所占比重为 0.41%、城镇土地使用税所占比重为 2.55%、土地增值税所占比重为 0.62%、车辆购置税所占比重为 0.72%、其他各税所占比重为 0.22%。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以相关部委颁布的部门法规为主要形式,大多散见于各个实体税法之中,行业针对性不足、措施协调性不强、政策覆盖面不全,在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越来越不能适应建设文化强国的战略需要。 这主要表现在:
一是文化产业税收负担相对较重,税收负担水平存在不均衡现象。 从增值税负担来看,绝大多数欧盟成员国和准成员国对文化产业的增值税税率都低于增值税的标准税率,比如,比利时增值税标准税率是 21%,而文化产业除付费电视和有线电视的最低税率是 6%或零税率;捷克增值税标准税率是 22%,而文化产业实施 5%的低税率甚至免税;德国增值税标准税率是 16%,而文化产业实施 7%的低税率甚至免税; 爱沙尼亚增值税标准税率是 18%,部分文化产业实施 5%的低税率甚至免税;希腊增值税标准税率是 16%,而文化产业实施 4%或 8%的低税率甚至免税;西班牙增值税标准税率是 19.6%,而文化产业实施 4%或 8%的优惠税率甚至免税;卢森堡增值税标准税率是 18%,而文化产业实施 5%的最低税率。有 15 个欧盟国家增值税的标准税率要高于我国增值税17%的税率,但这 15 个国家对文化产业的优惠税率都要低于我国 13%的优惠税率。 从行业税收负担看,从 2003年到 2010 年,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业增值税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由 5.13%降为 4%,下降 1.13 个百分点,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增值税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由 1.99%升为 2.71%,上升 0.72 个百分点,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增值税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由 2.84%升为 3.22%, 上升0.38 个百分点,工艺品制造业增值税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由 2.89%升为 3.03%,上升 0.14 个百分点。 尽管总体上低于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平均水平,但却高于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制造业以及家具制造业的税负水平。 从地区负担看,2009 年全国文化产业税收收入占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比重为 0.74%,有 13 个省市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余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最高的为北京市 1.26%,最低为陕西和内蒙古,只有 0.27%。④
二是税收与文化产业政策对接不足,税收扶持的重点欠突出。 现阶段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所规定的文化产业横跨 4 个大行业:工业、批发零售业、服务业和公共管理业,并由 84 个国民经济行业小类组成,所以文化产业涉及范围非常广泛,计算过程也相当复杂。 与如此规模庞大、口径宽泛的文化产业相比,我国现行税收政策的覆盖面还比较窄小,税收优惠范围与国家文化产业及其政策的对接不是十分到位,税收扶持的内涵和外延仍较为模糊,税收扶持究竟是囊括文化产业的 3 个层次和 9 个大类 84 个小类,还是仅限于以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为主的文化产业核心层面? 究竟是对文化产业实施税收特惠制还是同其它产业一样给予税收普惠制待遇? 还需进一步研究解决。
三是现行增值税对文化产品的重复征税问题,扭曲了政策的效应。 现阶段我国对在境内销售的文化产品统一征收增值税, 而文化产业的资产大多体现为知识产权、品牌价值、人力资源等无形资产,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知识和创意所形成的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资产。 在这些无形资产的开发和交换过程中,智力投入往往占文化创意产品成本的绝大部分,但企业在纳税时对这些投入并不能进行抵扣,如出版业中的作者稿费及版权购买支出成本、影视制作业中的剧本创作和制作成本、广告业中的广告创意成本、 艺术品业中的购买艺术品支出成本、演艺业中的剧目创作成本、动漫产业中的作品创作及购买支出成本、报刊业中的稿费支出成本等都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这种重复征税,难免会使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发生扭曲和变形, 加大了文化产业的生产成本和投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也抑制了文化产业的发展活力。
四是文化事业费似税非税,不利于发挥税收对文化产业的调节作用。 我国从 1997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种营业性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 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 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 3%缴纳,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地方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分别由中央和省级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文化事业费征收数额有限而且区域不平衡的现实充分说明文化事业费为文化产业发展筹资的功能有限,这种不规范的税费关系不仅不利于国家税收对文化产业的规范调节,而且没有形成保障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的长效机制,直接影响着文化产业的发展,使得现有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
五是鼓励文化产品"走出去"的税收措施有待加强。 中国作为一个拥有 5000 多年文明史的国家, 在税收政策的扶持之下, 近年来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形势喜人,培育出了一批具有民族特色、 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品牌。 但是,国家对外文化贸易的税收扶持力度有限。 特别是 2003 年以来, 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退税率越来越低,如图书报刊由 17%降到 13%,之后又进一步降低到11%, 电影音像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 17%降到 13%,这种调低出口退税率的做法势必削弱税收在鼓励文化产品"走出去"的作用和功能。
六是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和存续性尚需加强。 自 1994 年税制改革以来,国家出台的文化税收政策文件数量非常多,其中不乏稳定性和实效性好的税收政策,但有相当一些政策内容变化过快,执行期限非常短,政策的稳定性和存续性比较弱,市场主体普遍反映难以适从。 加之优惠措施之间的协调性差、相互矛盾甚至抵触,大大降低了政策的实效性。 比如,2004 年下发的《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两个文件的实施期限是 2008 年年底,但影视、动漫、数字内容及传媒等行业从创意研发到生产制作, 以及开拓市场,至少要 5 年,而税法规定" 三减两免"的政策在高新技术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是从获利年度开始计算,由于二者免征期不同,对企业扶持力度的差距也就显而易见。
四、进一步完善文化产业税收政策的若干建议
《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宏伟目标,明确了"十二五"时期我国文化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具体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 提出了到 2015 年我国文化改革发展的 10 项主要目标, 对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这一重大战略任务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综合运用行政、财政、金融、税收、土地等多种手段和政策措施着力推进文化产业大发展的基本思路。 为全面贯彻落实上述要求和决策部署,构建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科技含量高、竞争力强的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在用足用活现有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文化产业科学发展、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税收体制机制,形成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扶持体系,强化税收政策引导、扶持和保障,调控文化经济总量规模,优化文化资源配置,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逐步形成高端、高效、高辐射的文化产业集群,全面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 具体考虑是:
1.统筹考虑文化领域的税费关系,规范政府收入调节机制,在文化领域实施费改税。 有人建议可借鉴 1956年 5 月 3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5 次会议通过的《文化娱乐税条例》开征文化税。 事实上,目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作为政府性基金收入已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专门用于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中的文化事业费, 而且开征一个新税种是关系到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既要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 满足国家宏观调控目标需要,又要在尊重税收基本规律、正确发挥税收职能的前提下,保持稳定的财政收入,满足各项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因此,没有必要在国家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前提之下再单独开征一道"文化税",但却可以在现有税制框架之下对文化事业建设费进行费改税, 可考虑将文化事业建设费合并到城市维护建设税之中, 因为文化事业建设费是政府为单位和居民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而直接向受益者收取的费用,具有补偿性,文化事业建设费与公共文化服务往往具有对称性, 其费用收入也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 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性质和功能有相似之处。 而且城市维护建设税覆盖文化事业建设费,不仅可以建立文化事业建设资金筹措的长效机制, 而且还可以协调平衡好文化事业建设与城市建设间的关系, 改变文化事业建设与城市建设不同步、不协调的状况。
2.根据文化再生产的规律和四个环节的特点,实施有利于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制度安排和税收政策措施。与物质再生产各环节有所不同, 文化再生产可分为创作、生产、传播和消费四个环节。 文化再生产的四个环节是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的。 国家税收制度设计和税收政策的调整要结合文化再生产的四个环节设计,基本想法是文化创作是文化作品的源头活水, 应当本着激励创作、保护原创的精神给予全部免税的优惠照顾;文化生产是对文化作品的复制加工, 为丰富文化的表现力、提高文化的感染力应当赋予最优惠的税收照顾;文化传播从文化作品到文化商品的交换和转化,为加强传播体系建设、 构建现代流通网络应当实施适当照顾的税收政策;文化消费重在提供个性化、分众化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为增加文化消费总量、提高文化消费水平应当实施合理引导的税收政策。
3.在文化行业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率先扩大到文化产业。 对文化企业购买技术设备、 知识产权的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抵扣政策,引导企业加大科技研究和开发的投入。 同时,考虑到文化产业的特殊性,可设置较低税率。 文化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主要包括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 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应根据文化产业的具体性质和作用,实行减免税政策。 继续执行对文化企业多种经营的减免税政策。
4. 依据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性质实施差别税收政策。对属于文化产业核心层的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和文化艺术服务等从低确定税率;对属于文化产业外围层的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和其他文化服务适中确定税率;对仅属于相关文化产业层的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销售等从高确定税率。 在文化艺术服务中对群众文化服务、文化研究与文化社团服务的税率要低于表演及演出场所以及文化保护和文化设施服务,而文艺创作、表演中文艺创作服务的税率设计原则上也应低于文艺表演服务的税率。
5. 运用税收优惠拓宽文化投融资渠道,降低投资准入门槛,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 非国有资本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和文化场馆在市场准入、 土地使用、信贷、税收和上市融资等方面,应与国有经济享受同等待遇。 在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改革方向的基础上,应通过税收优惠来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等领域。 可考虑进一步降低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销售的增值税税率,或比照软件企业按销售收入全额课征 3%的增值税, 适当降低中小文化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使更多中小文化企业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于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文化企业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如遭到损失,可以部分冲抵其一般收入;对中小文化企业研究创新所获得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中小文化企业技术入股而获得的股权收益,适当免征个人所得税等; 对涉及创意性文化作品的版权、使用权等知识产权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6.在不违背 WTO 中国承诺条款的前提下,制定有利于文化服务贸易和"走出去"的税收政策。 对列入国家文化产品出口扶持计划且具有中国民族特色的文化艺术、演出展览、民族音乐舞蹈、杂技等产品和服务以及进入国际市场的动漫游戏、 电子出版物等新兴文化产品,从高设定退税率。 对国外文化企业对在中国境内从事文化产品生产活动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并将税收减免与其他方式结合,酌情分别采取税收抵免、税收饶让、延期纳税、免税等优惠政策,鼓励文化企业不断扩大对外贸易和海外投资的比例。 凡艺术院校、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等公益事业机构和艺术表演团体等非盈利或微利单位进口必要的设备应列为海关进口免税单位;文化部门进口外文原版书刊和新型文献载体应免征进口外文书刊增值税。 专门制定鼓励文化企业"走出去"的税收优惠政策,重点支持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外向型文化企业,鼓励文化企业在境外兴办文化实体或兼并境外文化企业,扩大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在国际市场的份额,鼓励中国文化企业在境外兴办实体,推动海外文化阵地的本土化。
7.实施激励文化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 ,改进完善文化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技术开发费认定的专业性较强,应由相关部门对其鉴定或在网上公布相关信息,细化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认定标准,防止企业为获取税收优惠将生产部门或管理部门分离出研发机构, 将生产成本和管理费用作为企业研发费用,虚列费用并加计扣除等现象发生。 一般生产企业研发需经历 1 至 2 年的时间,其中产品的小批量试生产收入企业往往会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建议明确冲减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在研发立项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备案,防止企业出于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事后进行费用归集。 企业在办理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备案时,可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等资料, 但不能取代税务机关的审核。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采取联合出资、共同委托等方式进行合作研究开发, 对加快创新成果转化给予政策扶持,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 数据库、 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统一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8. 延长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研究解决经营性文化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相关税收问题。 文化体制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是着力重塑文化市场主体,提高国有文化企业竞争力。 建议将现行的支持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 2015 年, 并将转制企业享有的所有优惠政策扩大到社会所有的文化企业,以体现社会公平,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 与此同时,要认真研究解决文化企业资产评估中的税收问题、文化企业资产重组中的税收问题、文化企业不良资产处置中的税收问题以及其他相关改制税收问题。
9.实施有利于扩大文化消费的税收政策 ,增加文化消费总量,提高文化消费水平。 我们应利用税收政策合理调节、引导文化产品的生产及价格,促进文化产品的消费均衡, 平衡全国文化消费市场和文化产业的发展。为扩大文化服务消费,培育新的文化消费增长点,建议将电影、电视制作、音乐、报纸、刊物和图书等产业视同高新技术企业适用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对于其固定资产投资可采取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或是按投资额的20%直接进行税收抵扣。对作家、画家、电影导演、编剧等文化产业从业者取得的收入,比照稿酬收入减征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 30%。 对于个人版权、使用权等知识产权转让收入可实施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照顾。
10.认真落实和不断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分类推进文化事业单位改革。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 号)已经明确支持分类推进文化事业单位改革的税收政策要认真贯彻落实。 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税收政策,对转制单位在 5 年过渡期内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进入公益事业领域。 对具有行政职能的文化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后所自用的房地产可根据现行税法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契税的待遇;分类改革后仍具有公益性质并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文化事业单位,对其取得的非营利收入可以根据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适当提高企业公益性文化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加大对企业和个人捐赠文化产业的税收优惠力度,完善公益性捐赠和赞助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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