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财政税收论文:美国R&E抵免机制研究

来源: 2017-09-25 00:59

 自 1954 年起,美国联邦税法就有关于研发支出从当期所得税中扣除的相关规定,但实施研发税收优惠是从 1981年开始的。从 1981 年到 2011 年的 30 年间,美国企业"研究与实验税收抵免制度"(Research and Eexperiment TaxCre dit,简称 R&E 抵免制度)一直都是临时性制度,但每次到期前美国政府都通过了有关法案对该项制度给予延长,共进行了 14 次修订,并在不断修订的过程中越来越完善、简化、易于被理解和应用。

一、税收意义上的研发活动及研发支出

(一)合格的 R&E 活动①

从税收角度,"合格的研究活动"必须同时满足美国《国内税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简称 I.R.C.)41 条(d)中所列示的"四方面测试"。

1.174 条测试。I.R.C.174 条规定,当 R&E 活动的研究支出满足下面两个条件时,就可以获得税收抵免:一是与纳税人的交易或经营相关;二是属于"实验或实验室意义上的"研发项目成本及随后与之相关的开发和改良成本(包括取得专利的成本)。但以下活动不能享受 R&E 抵免:(1)产品商业化后进行的研究活动;(2)为了达到特定客户的要求对现存产品或工艺流程进行的研究;(3)对现存产品或工艺流程进行的复制;(4)调查或研究,包括消费者调查、效率调查和管理研究;(5)对企业内部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的研究;(6)在美国领土、波多黎各自由邦,以及任一美国领地之外开展的研发活动;(7)在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8)其它个体或政府实体主持的研究;(9)ISO 认证。

2.探索科学技术本质的信息测试。该项测试主要考察研究活动的目的是否是探索与科学技术本质相关的信息。如果研究的意图是消除与业务元素开发和改良相关的不确定因素,那么该研究就是出于探索信息的目的;如果纳税人不能掌握关于业务元素开发和改良的方法、能力或合适的设计理念,那么不确定因素就会存在。"合格的研究活动"要想满足为探索与科学技术本质相关信息的要求,用于探索信息的实质性实验程序必须从根本上依赖于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工程学或电脑工程学②的原理。纳税人可以应用现存的技术或依赖于现存的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工程学或电脑工程学的原理来满足该项规定。

3.业务元素测试。纳税人必须将探索到的信息用于开发或改良纳税人的业务元素。此处的"业务元素"包括任何产品、试制样品、加工过程、配方、发明、技术、计算机软件、专利等。纳税人必须细分与其经营相关的具体业务元素,申请抵免的研究活动必须与相应的业务元素紧密联系,否则不是"合格的研究活动"。

4.实质性实验程序测试。"合格的研究活动"需要"本质上所有研究活动都包含实质性实验程序"。实质性实验程序是用来评价一个或多个达到结果的备选方案是否有能力或方法达到那个结果,或者针对那个结果有合适的设计理念,而该结果在纳税人进行研发活动的开始是不确定的。根据实质性实验程序的核心要素,纳税人必须:(1)界定与纳税人研究活动目标即业务元素开发或改良相关的不确定性;(2)界定用来消除该不确定性的一个或多个备选方案;(3) 界定并执行评价这些备选方案的程序。

(二)合格的研究费用支出

合格的研究费用支出(Qualifying Research Expen-diture s,简称QREs)仅指经营性支出,且该支出必须是"合格的研究活动"项目发生的、在企业内部进行或通过合同外包的、所有用于开发或改良业务元素的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共同成本不属于 174 条中的 QREs。

1.合格的经营性支出。合格的经营性支出主要包括下面四点:(1)工资成本: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合格的研究活动或者直接从事监督与支持合格研究活动的劳务工资成本。(2)物资供给成本:是指除土地或土地改良投资以及可计提折旧财产之外的任何有形财产的成本,包括样品和试制用料。(3)电脑租入成本:主要是指进行合格的研究活动时使用第三方电脑所支付或发生的费用。(4)支付给第三方的研究合同费用:只要纳税人有权利享有研究成果,不管第三方研究是否成功,对于第三方进行的合格的研究活动所支付的费用,按实际支付额的65%计入QREs,但在下列特殊情况下,计入比例将提高:一是当纳税人支付给合格的某些研究团体时,计入QREs的比率提高到75%;二是支付给合格的小企业、大学或州立实验室的研究合同费用,该比率提高到100%。

2.研发用资本性支出的规定。企业研发用资本性支出都不允许计入 QREs 中,但对于在研发过程中使用的可计提折旧或摊销的资产(一般包括厂房、机器设备和无形资产,但不包括土地支出)所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可以视为 174 条规定的QREs 。

二、美国 R&E 抵免的主要内容及计算

(一)R&E 抵免的主要内容

美国 R&E 抵免制度的项目名称为"国内税务局研究抵免",该项计划的管理部门是美国财政部的国内税务局;具体受益类型为"投资税收抵免";在联邦税法中税收抵免的基数是 QREs 的增量R&E 支出。税收抵免没有限额,原则上实行非现金返还③的抵免优惠制度。未使用的税收抵免可在一定限制条件下向前转回或向后结转,一般可以向后结转 20 年,向前转回 1 年(总收入少于 5 000 万美元的小企业可以向前转回 2 年,2010 年的税收抵免额可以向前转回 5 年)。目前R&E 抵免制度的优惠对象是:所有在美国领土内、波多黎各自由邦内,以及任一美国领地内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

(二)R&E 抵免的计算

根据企业公司化的时间、开始进行合格的研发活动的时间和开始有能力归集所需同步证据资料的时间,企业计算基期的方法有传统减免法(Traditional Credit)、新企业减免法(Start- Up Credit)和替代简化抵免法④(Alternative Simpli-fie d Cre dit,简称 ASC)。这三种基期计算方法决定了 R&E税收优惠的三种计算方法。1.正常减免法下 R&E 抵免的计算。在传统减免法和新企业减免法(统称正常减免法)下,企业在美国本土进行R&E活动的QREs超出其R&E支出基数的部分可以获得20%的税收减免。即:抵免额 =(QREs- 基数)×20%;基数="固定基准百分比"×过去四年总收入平均值;只有传统抵免计算法下,要求基数必须最小达到纳税人当年QREs的50%,其他两种方法下,没此要求,所以,在传统抵免计算法下,基数是指已计算的基数中的较大值或者是在抵扣年度QREs的50%("最小基数")。传统减免法和新企业减免法的主要区别在于计算"固定基准百分比"的方法不同。按传统减免法计算的固定基准百分比⑤=基期有效R&E总支出/基期总销售收入(目前,该百分比已固定在企业 1984-1988 年的平均值,即基期为自1983年12月31日起至1989年1月1日)。固定基准百分比最大为 16%。此制度对"新企业"不适用",新企业"适用于特殊的固定基准百分比。2.ASC下R&E抵免的计算。企业可以选择采用ASC,一旦选定,当年及以后年度都应该采用该方法,除非企业撤销该选择⑥。在现行的 ASC 方法下,企业申请的税收抵免额= (当年 QREs - 前三年 QREs 平均值的 50%)×14%⑦。ASC 没有最小基数的要求,但如果企业在前三年的任何一年都没有 QREs,企业申请的税收抵免额 =当年 QREs×6%。这点很重要,因为该抵免额是基于当年 QREs 的100%,而不是基于 QREs 的增量计算的。

(三)特别优惠

1.支付给合格组织的基础研究费用。根据 I.R.C.§41(e ),基础研究税收抵免额 =(支付的基础研发费用 - 合格组织的基数)×20%。但若支付的基础研发费用未超过合格组织的基数,就按支付给第三方的研究合同费用处理。"支付的基础研发费用"指公司在任一纳税年度内,为了基础研究支付给任一合格组织的金额,但该支付仅指:(1)依据该公司和该合格组织之间的书面研究协议进行的支付;(2) 该基础研究是由该合格组织执行的。"合格组织的基数"是最小基础研究金额加上努力结果维护费。合格组织指满足一定条件的教育机构、某些科研组织、科学免税组织或某些补助组织。

2.支付给能源研究团体(Ene rg y Re s e a rc h Cons ortium)的费用。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为经营或交易而支付给符合规定条件的能源研究团体的款项的 20%,可以直接抵免企业所得税额。

3.其它研发费用鼓励制度。联邦政府 1981 年颁布 R&E抵免制度后,许多州和地方司法管辖区也陆续出台了研发费用税收鼓励制度⑧,包括当前的税收抵扣、抵减和免征,以及对在研发项目中使用资产的地方所得税、营业税和物业税的优惠制度等。

三、R&E支出的账务处理

企业可以选择下列两种方法之一对 R&E 支出进行账务处理:将R&E支出在支付或实际发生的会计期间扣除(当期扣除法),或者将R&E 支出资本化处理,在不少于 60 个月的期间内进行摊销(后期摊销法)。

(一)当期扣除法

当企业考虑采用该方法时,一般只能在发生R&E支出的第一年选择该方法,如果第一年没选择该方法,在以后的纳税年度就不能再选择该方法,除非得到了税务局的许可。当选择该方法时,将第一年发生的R&E支出在所得税申报表中进行一次性扣除,抵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资本化。

(二)后期摊销法

如果企业在发生R&E支出的第一年未选择当期扣除法,可以选择后期摊销法。但选择该方法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 企业支付或实际发生的 R&E 支出是企业自己的交易或经营活动引起的;(2)企业未将该支出当期扣除。如果选择后期摊销法,企业就要在不少于60 个月的期间内将该支出平均扣减掉。摊销期自企业第一次从该研究中获得经济利益的月份开始。

(三)可选择的转销法(Optional Write- Off Method)

企业如果未选择后期摊销法或当期扣除法,可以选择将该支出在不少于10 年的期间内转销,转销期自该支出实际发生的纳税年度起,该方法是一种简化的会计处理方法。但无论是后期摊销法或可选择的转销法,企业都要将当年发生的 R&E 支出资本化,并计入一个资本性账户,在以后年度只将当年折旧或摊销的部分过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以抵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对 R&E 抵免制度的评估

美国作为最早实行 R&E 税收抵免的国家,不但极大刺激了私营企业的创新研发投入,并且使美国成为 20 世纪 80年代 OECD 成员国中提供 R&E 激励最优惠的国家。但随着其它国家推出越来越优惠的 R&E 激励政策,以及美国 R&E抵免制度本身的不足,使美国从 OECD 成员国中的前十,下滑到 2008 年 38 个 OECD 成员国中的第 24 位,占全球 R&E投入的份额也由 1999 年的 39%下降到 2007 年的 33%。但美国政府《2012 年度预算》中将 R&E 抵免制度永久化并提高ASC 抵免比率的决定,将极大地刺激美国 R&E 投入,并有望提高美国在 OECD 成员国中 R&E 激励政策的地位。

(一)1990-2003 年联邦政府 R&E 抵免制度的执行情况

从"1990-2003 年联邦研发税收返还额及企业数"统计看,2003 年联邦政府 R&E 税收优惠额度达 55 亿美元(在最高年份 2000 年,为 71 亿美元),涉及不足 10 400 个企业。从"1990-2003年企业向联邦政府申报R&E税收返还额占企业 R&E 投入的百分数"看,即使在 2000 年高峰时期,联邦政府R&E税收优惠额度也仅仅占到企业R&E支出的4%,最低年度还不到 1.5%。从行业分类看,其中有五大类行业获得联邦政府R&E税收返还额的大约 80%。以 2003 年为例,五大类行业共获得 R&E 税收返还额 42 亿美元,占当年 R&E 税收返还额的77%,这五大类企业及所占R&E税收返还额的比例如下:计算机及电器产品(21%)、化工含制药和医药(18%)、交通设备含汽车和航空(16%)、信息含软件(12%)、职业、科技服务含计算机和研发服务(10%)。

(二)2003年-2011年之间联邦政府R&E抵免制度的执行情况

2011年3月,来自于美国财政部税收政策办公室的报告⑨显示:R&E 抵免制度有利于鼓励创新和加大研发项目的投资,进而驱动了生产率的增长,提高了美国人民的生活水平。R&E抵免的益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是鼓励研发支出的一种成本效益较好的方法。最近研究表明,1 美元的抵免额将带来 1 美元的研发投入增加额,长远看将带来更多的研发投入。

2.每年支出 R&E 税收返还额约 90 亿美元。如表 1 所示,以 2008 年可获得的所得税返还数据为例,在工业部门的14 个行业中,有 12 736 个公司申报 R&E 税收返还额 83 亿美元;64 000 多的个体纳税人申报 R&E 税收返还额 4.63 亿美元。按"税收返还额"排序,处于前五的制造业、信息业、职业及科技服务、批发及零售业及金融保险业的公司数占申报返还企业数的比例为 91.1%,税收返还额占的比例是97.1%,其中制造业分别占 43%和 69%。在制造业下的 20 个子行业,按占税收返还额的比例排序,计算机及电器产品 (31.5%)、化工含制药和医药(25.9%)、交通设备含汽车和航空(20.5%)这三个子行业占制造业 R&E 税收返还额总数的 78%,而其它各子行业占制造业 R&E 税收返还额总数的比例都低于 6%。

3.支持高工资的工作。合格的研发成本中大约 70%是人工成本,这表明 R&E 抵免制度有效地支持了高科技工作。根据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统计,2008 年从事科技职业的个人平均年工资是 74 950 美元(当年个人平均年工资为 42 270美元)。尽管 R&E 抵免制度对美国的研发创新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实施的 30 年间,一直存在着制度本身的不足:(1)税收抵免的阶段性地位带来的不确定性。企业的大部分研发项目周期都比较长,研发投入需要持续许多年,尽管 R&E 抵免制度能够有效刺激研发投入,但因其阶段性而降低了该有效性的程度。(2)税收抵免计算的复杂性。R&E抵免制度设计为增量税收补贴,意味着只有研发支出超过规定的基数时,企业才能获得税收抵免,计算的复杂性增加了申请的复杂性和操作性。(3)小企业一直是弱势群体。小企业在获取政策信息、法律援助和开展R&E 活动等方面的能力偏弱,R&E 抵免制度也经常被一些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忽略,所以 2008 年大企业获得了85%的 R&E 税收抵免。(4) 地区差异。由于各州实施的R&E 抵免制度不同,造成了 R&E 活动的差异,并出现了跨州转移的苗头。

(三)R&E 抵免制度永久化后的预期评价

2011 年多方提议将 R&E 抵免制度永久化并提高 ASC的抵免比率时,研究预测了这种制度对美国经济各个方面的影响。2011 年 3 月,来自美国财政部税收政策办公室的报告显示:R&E 抵免制度强化、简化和永久化的益处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1)未来十年在国内私营部门的研发投入将会超过 1 000 亿美元;(2)将会在美国提供 100 万个超过平均工资水平的研发人员职位;(3)ASC 的抵免比率总数将达到 20%;(4) 增加了 R&E 抵免制度中简化版本的使用;(5)制度的确定性加强了 R&E 抵免制度的激励效果。当然,美国政府《2012 年度预算》中将 R&E 抵免制度永久化并将ASC 的抵免比率提高到 17%,是否如上面的研究预期,有待今后的实践来验证。

五、美国R&E抵免制度对中国 R&D税收优惠政策的启示

我国 R&D 税收优惠政策始于 1996 年,但直到 2008 年颁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试行)》(简称《办法》),才形成比较完整的体系。随着科技创新环境的改善,我国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日益凸显出不足,对我国R&D 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修订和完善成为当务之急。美国在 30 年的 R&E 抵免制度执行过程中,积累了许多经验教训,其中有许多地方值得我国借鉴。

(一)采用"税收抵免"优惠方式

税前扣除和税收抵免是最为常用的两种激励手段,其主要区别在于税前扣除带来的优惠程度取决于公司所得税税率,而税收抵免额与税率无关。我国的 R&D 税收激励采用税前扣除的方式,R&D投入量大的企业多数是软件业、高新技术企业、集成电路产业等,这些企业又多数享受了不同程度的优惠税率,使得其承担的有效边际税率低于名义税率,这就使税前扣除方式对企业 R&D 的激励效果逊于税收抵免方式。所以建议我国逐步以税收抵免取代税前扣除方式,同时逐步取消对一些特定行业企业的优惠税率,代之以扩大享受该优惠的企业范围,使之成为普惠制。

(二)准确认定研发活动

美国在《1986 年税收改革法案》中首次提出"合格的研究活动"四方面测试,此后的修订都保留了该内容,并通过四方面测试对研发活动进行了准确认定。我国 2008 年之前从未明确规定哪些 R&D 活动可以享受 R&D 税收优惠,通常认为只要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支出都可以加计扣除。2008 年颁布的《办法》对 R&D 活动进行了严格限定,其中 R&D 活动的范围仅限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 年度)》中规定的项目,这无疑设定了较高的门槛,大大缩小了合格R&D 活动的范围。所以建议我国像美国那样,构建一个明确统一的通用标准,使企业能够对研发活动和研发支出进行准确认定,同时扩大 R&D 活动和合格 R&D费用的范围。

(三)鼓励产学研合作

为加强先进技术的扩散、转移、应用,美国对产学研合作实行了特殊的税收抵免制度。例如,公司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的某些基础研究,可根据情况按实际支付额的 65%、75%或 100%计入 QREs ;再如,企业向高等学校和以研究工作为目的的非盈利机构捐赠的科研新仪器、设备,可以作为捐赠支出,在计税时予以扣除;企业为建立非盈利性科研机构而提供的资金免所得税等。许多 OECD 成员国都像美国一样,制定激励产学研合作的R&D 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在科技兴国的方针下,现有的R&D 税收优惠政策缺乏对产学研合作的激励,显然是极其不利于科技发展的,所以借鉴美国等 OECD 成员国的做法,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产学研合作税收激励政策,应成为我国 R&D 税收优惠政策改革的重中之重。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