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论文:税收乱征治理建议
一、我国税收征管现状
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取得的伟大成就,税收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①,2011年我国税收收入达到89 720.31亿元,是1993年的20倍。一直以来,我国税款征收采取的是"任务型"的征收体制,以"基数 + 增长率"的方式逐层下达征税计划。这种任务型的征税体制为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提供了可靠保障。但是,国家审计署 2004 年发布的审计公告(2004 年第 4 号)显示,审计署对 17个省(区、市)2002 年至 2003 年 9 月的788 户财务制度比较健全、管理相对较好的重点税源企业进行审计发现,2002 年该788 户企业合计少缴税款 113.85 亿元,2003 年 1 至 9 月合计少缴税款 118.94 亿元。2011 年审计署发布的《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审计结果》(2011年第34号公告)显示,受税收计划和地方政府干预的影响,地方人为调节税收收入进度,提前或延缓征收税款问题严重。2009年至2010年15个省区市有62家国税局通过违规批准企业缓税、少预征税款、多退税款等方式,少征税款 263 亿元,9 个省区市有103家国税局通过违规提前征收、多预征税款等方式,跨年度提前征税33.57亿元;因涉税审批和纳税审核不严、增值税发票管理不严等征管问题造成税款流失合计76.38 亿元。综上,"基数 + 增长率"的征税体制导致税务部门受税收计划和地方财政预算刚性等因素影响,人为调节税收进度;企业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不实,税务部门征管不力导致税收严重流失;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仍然存在等现行税制体系的诸多乱象已严重阻碍了税收法制化进程,完善税收法规,健全税收体制,真正实现"依法治税"迫在眉睫。
二、造成税收征管乱象的原因
(一)税制结构不合理,税负过重是中低收入者纳税主动性低的主要原因
在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直接税和间接税的配置极不均衡,虽然历经多次税制改革,但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仍是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体系。根据财政部 2012 年 2月 14 日公布的数据,我国 2011 年实现的税收收入中,直接税收入合计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为41.60%,而间接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 58.40%;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出版的《2008 年政府财政统计年报》中的有关数据计算,2007 年美国、法国、瑞典和澳大利亚4 个发达国家的所得税、财产税收入合 计 占 本 国 税 收 总 额 的 比 重 分 别 为78.4%、60.5%、64.3%、72.8%。相比之下,目前我国的间接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偏高,直接税收入占得比重偏低。间接税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税负转嫁特性,其税负特别是增值税、营业税等的税负将更多地由中低收入者承担,造成其税负偏重;同时,这也会导致一些企业税前利润偏低。在税负过重的情况下,纳税人将会在较低的偷漏税成本下冒险偷漏税款,而在税收征管能力还不足够强势的现阶段,必然会造成税收流失。同时,直接税所占比重过低,也不利于税收发挥其对宏观经济的调节作用。
(二)税收征管手段欠完善,是我国税收流失的主要原因
税收征管包括税源管理、征收和税务稽查三个基本环节,而目前我国税收征管的这三个环节仍处在相对落后的阶段。1.税源管理手段相对落后,税源信息可用性较差税源管理是整个税收征管的基础,是税收得以实现和税务稽查目标得以准确确定的保障。目前,我国税源管理信息化程度较低,大量的税源信息主要依靠纳税人自行报送的资料获取,其准确性、客观性和真实性均难以保障。虽然我国正在投入财力推进税务电子化进程,但目前而言对设备的使用更多的还处在以计算机代替手工的阶段,税务部门与海关、工商、银行等其他信息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几乎没有实现。因此,在纳税人甘冒风险的情况下,税务机关获取的税源信息往往是失真和无用的。此外,由于税务人员职业素质不高,业务操作不熟练,基层税务机关不学习贯彻新的税源管理制度仍然采用过去的老办法,致使税务管理方法简单粗放,采集到虚假信息、无关信息或过时信息等很多质量很差的税源信息,对开展税务稽查工作极为不利。2.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弊端日益显现我国目前推行的是"以纳税申报和优质服务为重点,以计算机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但在执行中,已显现出严重缺陷:税源管理的缺陷致使税务机关无法准确获取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加之现实操作中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活动和纳税人对税收的抵抗作用,极易出现纳税申报质量不高,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管理失控的现象。另外,我国税务稽查技术较落后,操作不规范,税务评估还停留在比较粗浅的层面上,缺乏应有的力度和深度。
(三)对税收执法人员缺乏相关的法律约束
我国现行税法赋予了税收执法人员诸多权力,却没有对税收执法人员违法征税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约束,致使税收执法人员权利滥用甚至权力寻租现象普遍存在,不仅违背依法治税精神,恶化征纳关系,造成国家税收流失,还严重扭曲了税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职能。
三、税收征管乱象治理建议
(一)简化税制,完善税制结构,实现直接税和间接税合理化
继续加大流转税改革力度,扩大增值税税基,适当缩小营业税征收范围,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消费型"增值税,在保证促进经济适度增长的同时适度降低货物的税率尤其是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税率,以降低间接税在税收总额中的比例。同时,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借鉴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打破现行个人所得税分项征收格局,将个人在教育、履行家庭责任等必要负担纳入税前扣除范围,并实行与通货膨胀率相挂钩的税率制度,减少中低收入人群的税收负担以提高其依法纳税的积极性,同时加强个人财产征税力度,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以真正实现个人按能力负担税款的立法精神;进一步简化税制以减少纳税人申报纳税负担和税收执法人员权力寻租空间。
(二)建立实施严密规范的税收征管体制
1.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源管理体系
实行纳税人登记编码制度,建立全国性的并与工商、银行等系统通用的纳税人登记号码和纳税人基础信息,运用计算机网络严密的纳税人监控系统;同时,税务与财政、工商、审计、银行和海关等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平台,及时获取纳税人相关信息;降低经济交易的现金结算额度或事项等逐项措施为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提供有效的基础数据。
2.建立规范并便于纳税人使用的税款征收系统
建立严密的发票管理制度,除一般对纳税人向最后消费者销货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他销售活动则都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使各购销单位之间可运用专用发票的各联相互交叉核对,起到相互牵制、减少偷漏税的作用;各税种使用便于纳税人填报的电子化纳税申报表,尽可能做到纳税人只需掌握基本的税法知识便能正确完成纳税申报工作。
3.推进我国税务稽查信息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首先,建设税务稽查计算机系统选案机制,以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效率并确保选案的公平性。其次,建立税务稽查部门与工商、银行、财政、行业协会、海关等部门和单位的信息交换和共享网络,以保证稽查部门能及时获取必需的信息资源。最后,建立税务稽查的权力保障和约束机制。在现有法律保障外,应在《税收征管法》中增设其他所有单位和个人拒绝协查或提供伪协查的法律责任,同时提高处罚款额以提高违法成本,确保纳税人信息获取可以渠道畅通。
(三)完善双向维权的税收执法体系
一是按照"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依法治税要求,以严格的法律制度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扼制税收执法人员滥用权力,取消"基数 + 增长率"的税收硬计划、征收及处罚硬指标的层层考核,代之以依法征收和依法处罚。
二是加强税务行政救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税务救济制度,制定税务行政赔偿规则,以解决目前税务赔偿争议无规则可循的问题。
三是建立税务警察机构和法院(庭),健全税收法制保障体系。建立专业的税务警察机构和法院,对于处理税务案件过程中的取证、调查、侦查、制止和打击税收犯罪活动,强化税务执法刚性,维护税收秩序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成立税务审判机构,进一步提高税务司法水平,有效保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高案件的查处效率,而且可以借助刑罚的威慑力量提高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心目中的权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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