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论文:经济区农产加工业税收政策论述
一、税收政策支持中原经济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责无旁贷
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需要政府的积极引导和大力支持,其中,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责无旁贷,起关键性作用,原因有三。第一,农产品加工业具有公共物品的某些特征。农业是基础产业,外部效益很强,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不仅为人类提供了基本生存条件,还提供了轻工业产品生产的大量原材料。农产品加工业是大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具有公共物品特征。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是确保农产品供给数量和质量的重要保障。农产品加工既生产商品,也为社会作贡献,有较强的外部性,需要包括税收优惠政策在内的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第二,农产品加工业本身的特点使其需要政策支持。农产品加工业生产季节性强,原料价格不稳定,经营风险大;农产品加工业资金周转缓慢,固定资产利用率低、投资回收周期长,资本利润率不高;农产品加工企业往往自有资金不足,商业贷款阻力大。总之,农产品加工企业自生能力较差,需要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第三,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原经济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在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方面有较大作用空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结构升级,完善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税收支持政策",税收政策对于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重要性可见一斑。中原经济区是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区域,对中原经济区农、林、牧、渔业加工项目实施税收优惠,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增值能力,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区域布局的优化,对引导社会向农业投资、加强农业基础建设、增加农民收入乃至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很大帮助。
二、中原经济区现行农产品加工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与存在问题
(一)中原经济区现行农产品加工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
首先是流转税优惠政策,包括对农产品加工企业销售外购农产品及以外购农产品进行简单加工后形成的初级农产品再销售,按13%的税率征税;农产品加工企业进口农产品加工设备和引进技术,对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项目和国家高新技术目录的农产品加工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次小薪材和林区三剩物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对河南天冠集团调配用乙醇汽油的变性燃料乙醇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等。其次是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农业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1.5倍系数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1.5倍系数摊销;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二)中原经济区现行农产品加工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中原经济区现行农产品加工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给予了一定的扶持和优惠,然而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在实践中仍存在问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原经济区农产品加工业的进一步发展。在流转税优惠政策方面,第一,农产品范围界定过窄造成增值税进项抵扣缺位。我国对"农产品"的解释为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采取正列举加概括的方法对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进行明示,而一些农产品或农产品的附产品未纳入农产品的范围。由于该概念界定不清、注释范围过窄,造成农产品加工企业外购免税农产品不能享受进项抵扣或不便操作。例如,粮食作物的副产品稻草、麦秆没有在植物类的"粮食"中列举,农产品加工企业如果收购这类原料,会出现应抵而不能抵的无奈局面。此外,农产品简单加工与精深加工无明确区分标志。以茶叶中的毛茶与精制茶为例,毛茶是农产品,精制茶则是工业品,但毛茶与精制茶究竟如何区别认定,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把握,容易造成增值税进项抵扣执行政策不一致。第二,高征低扣导致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税负高。我国现行《增值税法》规定,农产品简单加工免征增值税,农产品初级加工增值税税率为13%,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适用17%税率。例如,小麦脱皮加工成麦仁出售免征增值税,加工成面粉出售按13%税率征税,加工成挂面适用17%税率。但是,无论哪种加工方式,购进小麦的抵扣率却都是13%。这一政策使从事农产品深加工的企业吃了高征低扣的大亏。第三,农产品加工中所含的大量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和营业税得不到抵扣,种、养、加一条龙的企业自产产品不能抵扣,因农产品注释范围过窄造成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等。第四,我国农产品出口退税率实行"5%为主、13%为辅"的两档退税率,低于一般发达国家水平,比国内其他出口行业的平均出口退税率也要低。第五,出口退税、免税的税种只有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包括城建税,我国的出口退税是不完整的。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第一,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只对农产品生产所得和初加工所得免征所得税,限制了农产品加工企业向深层次发展。第二,对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政策规定不利于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的设备更新与改造。农产品加工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大都采取平均年限法,折旧年限一般为10~15年。在这个年限范围内,从社会发展和实际情况看,农产品加工机器设备至少要更新换代两次才能适应市场需求。第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进行技术创新的除企业研发费用以外的相关费用未作规定。第四,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期限短,不利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长期发展。第五,现在大部分农业加工企业中,农民工占企业总员工的一半以上,却没有像安排下岗职工、残疾人那样使企业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第六,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将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到大部分农业企业,但对种植和养殖饮料作物、花卉、香料作物的企业特别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这些是提高全民生活水平所必需的、前景无限的阳光产业。
三、中原经济区农产品加工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则与建议
(一)中原经济区农产品加工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原则
第一,对农产品加工业全面倾斜,体现税负从轻原则。中原经济区是一个传统的农业经济区,农民素质不高,小农经济意识强,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与设备较差,农业大而不强,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发达国家食品加工业产值是农业产值的1.5~2倍,而河南省仅有40%~50%。建设中原经济区要依托其农业优势,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政府除在资金、技术等方面进行扶持和引导外,还要像美国等发达国家一样,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控作用,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和倾斜政策,体现对农产品加工业税负从轻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负,提高农产品加工投资的回报率,增强企业向农业产业化或规模化企业发展的信心,把中原经济区真正建设成为"国人的厨房"。第二,向中原经济区农产品高新技术产业倾斜,体现科技从优原则。中原经济区农产品加工以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生产方式为主,农产品加工业明显存在不足,研发力量薄弱,自主开发创新能力低,缺乏储运、保鲜及精深加工的技术支撑。从长远利益来看,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必须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把农产品引向精深加工,提高其国际市场竞争力。第三,向中原经济区农产品加工出口贸易倾斜,体现鼓励出口原则。当前,出口规模小是河南省农产品出口存在的突出问题。2009年河南省农产品出口仅为全国的1.3%,占全省外贸出口的6.9%,比2005年下降1.2个百分点。同为农业大省,2009年河南省农产品出口总值只有当年山东省出口值的5.07%,与农业大省、农产品加工业大省的地位极不相称。其原因在于种植、养殖、生产和深加工方式不适应国际市场的要求,农产品加工生产企业规模小、技术落后。
(二)完善中原经济区农产品加工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为助推中原经济区农产品不断向规模化和精深加工方向发展,实现以工带农、以工哺农的目的,迫切需要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产品加工业给予更多的扶持和倾斜。首先要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改革。第一,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在《农产品协议》中关于农产品范围的注释,制定新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最大限度地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列入农产品征税范围。第二,将所有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率均降为13%。第三,鉴于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普通发票在抵扣进项税时的诸多弊端,从便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监管、纳税企业更好操作的角度出发,取消其扣税功能,仅作为一般的财务核算凭证使用。企业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进项抵扣税额,可直接根据当期耗用的不含税农产品价格按13%计算,这对于加强税收管理、扶持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应该是可行的。其次要扩大企业所得税优惠。第一,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中小型企业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征税,调低农产品加工企业所得税税率。第二,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所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全额扣除。第三,对所有的农产品加工设备允许采用双倍余额法等加速折旧法提取折旧。第四,对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一定期限的所得税减免。第五,对企业扩大投资、增加注册资金部分新增所得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照顾,可以比照新办企业享受免征2年定期所得税。第六,给予农产品加工企业使用农民工享受同使用城镇失业人员一样的待遇。再次,要适度提高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一方面,将农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以利于农产品加工企业做大做强,形成国际大品牌;另一方面,给予城市维护建设税出口退免税。最后,要实行营业税优惠政策。一方面,对给予农产品加工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减免其部分营业税;另一方面,对给农产品加工企业提供较低贷款利率的金融机构,其提供的贷款额达到一定数额后,减免金融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当然,单纯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已经不合时宜,以上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可在中原经济区先行先试,然后逐步在全国农业区域范围推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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