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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小议车位转让税收问题

来源: 2017-09-25 01:17

 一、所得税的相关税收问题

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实际取得的一定的财产收入,而不论这种转让收入是进行所有权转让还是非所有权转让,或者是进行租赁的行为,只要是企业取得了实际的收入,就应该对其进行相应的课税。对于无产权的车位,其所获得的收入都应纳入企业的收入进行核算并缴纳税款,因此,其相关的成本或公共配套设施费用转入销售成本,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扣除,将企业当期获得的净收入进行税款的缴纳,所收到的销售款也应当一次性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

二、其他相关税收问题

印花税方面,无产权车位的转让由于没有将所有权进行转让,因此不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买卖合同的范畴,但由于属于租赁业务,因此,应按照财产租赁合同规定的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方面,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所征收的税。出售或转让应当以办理相应产权为标志,产权未发生转移就不构成出售或转让。无产权车位的转让收入是按照租赁业务处理的,由于未发生产权的转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方面,财政部在2005年出台了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规定房产税的课税范围主要包括了具有建筑功能的地上和低下建筑物,以及相应的地下人防设施。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房产税的课税范围不仅仅包括地上空间的车位,而且还包括了地下空间所开发出来的车位。在税率方面,地下车位如果进行出租的,按照房产出租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无产权车位转让的政策在全国各地有很大的区别,相关税收的地方规定也有不同,在政策理解上,存在较大的差异。此税收政策不够明确,建议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缴纳房产税。具体执行中还要取决于主管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如何确定,公司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选择有利的纳税方式。同时,注意规避纳税风险,以免除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在此对缴纳房产税的方式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筹划:一是鉴于无产权车位使用权已不可撤销地让渡给了业主,业主成为事实上的实际使用者,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及税收相关原理,开发商不应在保有环节对已经无法支配的房产承担纳税义务,而应由业主按照购置房产税率进行纳税;二是房产税条例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无产权车位转让收入系一次性取得,计算房产税时是否以年化租金为基础,按年缴纳;三是房产税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是否可按车位原值计算缴纳,按车位原值的70%计算缴纳房产税。

三、注意事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无产权车位转让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取得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对企业来说,不能仅仅只关注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某一税种少缴了,另一税种可能会存在多缴的可能,因而必须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轻重,而进行全面系统的综合统筹。同时,不仅要使企业整体税负最低,还要避免一味追求节税效益而导致销售与利润的下降;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税收筹划必须在应税行为或应税事实发生之前对企业的投资、经营和理财等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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