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论文:商务税收系统建构途径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统计报告显示,2009年年底我国网民达到3.8亿人,其中有43%在最近一年中有过网上购物经历。如淘宝网2009年注册用户已达1.7亿,年交易额超过2000亿元。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表明,2010年我国网上零售市场交易达5131亿元,比2009年翻一番,约占全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3%,可以预计在未来两年内网上零售市场交易规模将会步入新阶段,交易总额突破10000亿元,占全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将达到5%以上。然而,随着我国的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也如影随从。2007年7月,全国首例个人利用B2C网站交易逃税案宣判,被告人张某在网上以不开具发票和不记账的方式,偷税10万多元,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宣判结果一经公布,引起了政府部门和人民大众的广泛关注。作为电子商务税收的"网络第一案",带给社会更多的是关于电子商务税收的思考。2010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朱奕龙建议应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使得电子商务税收再次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要解决电子商务税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根本的途径就是要建立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那么如何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就成为现阶段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现状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兴起于美国和加拿大等国的一种全新的商业经营模式。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日益成为现代商业活动中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受到企业和消费者的高度追捧。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其税收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特别是我国在2007年7月对国内电子商务税收的"网络第一案"判定,使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张某因为偷税漏税锒铛入狱,并且处以高额的罚金,此案使得我国社会各界对电子商务税收高度关注。近年来,有关学者和专家更是提出了要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可以说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那么,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现状如何,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要想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必须有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和强有力的保证,没有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来进行征税是不可想象的,也是无法完成的。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正处于一个"两不管"的真空状态,具体表现为:一方面是传统的税收法律无法对电子商务税收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电子商务通过对商流、信息流和物流的改变,使商务活动形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其根本的特征是网络虚拟性,交易的过程无法监管,使得传统的税收手段束手无策。另一方面是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尚未出台。虽然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但是其毕竟还是一项新事物,很多国家都是在鼓励其发展的,对其征税可能会产生消极影响,所以专门法律迟迟没有出台。总的来看,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存在诸多的法律漏洞和社会隐患,建立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已经迫在眉睫。
2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中的主要问题
从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现实情况来看,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现行税收法律体系不能有效适应电子商务活动、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和法规尚未出台和国际电子商务税收缺乏必要有效的协调和合作。
2.1 现行税收法律体系不能有效适应电子商务活动
电子商务税收的监管与实现不仅需要对纳税人的经营场所和交易的细节进行认真准确的鉴定,还同时要具备对交易单据凭证进行核对的条件以及对商流活动进行有效的监控,这些活动环节都面临着虚拟化带来的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就是现行税收法律体系不能有效适应电子商务活动的具体表现,可以将其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纳税主体。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往往采用虚拟方式进行交易,真实身份无法查证,使得现行税务机关无法判定纳税主体,这就导致传统的税源控制方法失去效力。二是征收对象。征税对象是征税的依据,而电子商务中的书籍和软件等数字化产品很难判定为商品还是服务,到底应该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根据现行的税收理论很难做出准确判定。三是征税环节。现行税法体系对征税环节的规定是基于有形产品的,主要适用于对流转额征税,而网络交易的销售和流通等阶段无法准确切分,最终导致征税环节往往难以判定。
2.2 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和法规尚未出台
当前社会,轻点鼠标、足不出户就能从网上购买到顾客所需的绝大部分物品。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各种交易平台网站上注册的网店数量越来越多,提供的商品种类不断丰富,如2010年我国网上零售市场交易额高达5131亿元。国内"主流消费网购化"呈现出了巨大的力量,网货已经成为社会民众的消费热点,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主流购物的新模式。然而网店商户既没有注册,也很少报税,成为征税的"真空"地带。全国政协委员朱奕龙认为:按照相关法规个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在当地的工商局注册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但对于网上交易如何管理,目前尚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所以任何人只要登录网上交易网站,填写信息成为注册用户并缴纳一定的费用,就能从事网上经营活动。如果要想让网络商店进行工商注册并且主动缴纳税收,除非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进行强制执行。然而目前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仍是空白,以何标准以及征收什么税也没有相关依据,这就导致了当前电子商务征税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2.3 国际电子商务税收缺乏必要有效的协调和合作
当今世界,经济时代高度发展的国际一体化经济,国家之间经济上的关系更加密切,这就导致了国际税收关系日益复杂。目前电子商务交易迅猛发展,已经逐渐成为一种主要的交易方式,伴随而来的引发了诸多的税收法律问题,这就使得国际电子商务税收的协作十分必要。然而,目前的国际电子商务税收的协调和合作形式不容乐观,这主要变现为:一是各国对电子商务交易是否应该征税的问题观点分歧很大,不仅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难以达成共识,即使在发达国家之间,如美国和欧盟对此的态度差距也很大;二是由于世界经济科技发展状况的不均衡,使得电子商务交易在各国的贸易活动中所占的比重明显不同;三是电子商务交易条件下跨国纳税人避税更加容易,而反避税必须多个国家密切配合,一个国家根本无法独立完成。
3 建立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途径
电子商务目前在我国经济总量中已经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建立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不仅可以增加国家的财政税收,而且可以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的良性竞争和健康发展,可谓是一石二鸟。那么,如何建立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呢?本文认为可以采用以下三种途径:加强现行税收法律体系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支撑、尽快出台适合我国国情的专门电子商务税收法和开辟国家之间电子商务税收协作的多元化途径。
3.1 加强现行税收法律体系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支撑
网络时代下的电子商务使得现行税法体系面临着诸多的新问题。但是,电子商务从本质上看只是把传统的交易方式在计算机网络的环境下完成,仅仅是交易场所发生了变化,因此现行的税法体系仍然能够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只是由于电子商务本身的虚拟性和隐蔽性特征,使得必须对传统税法体系进行相应的适度变革。具体的做法有以下三种:一是增加现行税收法律体系中关于电子商务税收的有关规定和解释,从而有些约束各种电子商务活动,如进一步确定电子合同的合法地位;二是要修改现行税收法律体系中与电子商务税收相矛盾或有冲突的个别条款,给电子商务发展营造宽松的环境;三是删除现行税收法律体系中部分特别陈旧和极不符合现实社会经济发展的条款。
3.2 尽快出台适合我国国情的专门电子商务税收法
针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中的问题,加强现行税收法律体系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支撑只能解决当前电子商务税收的燃眉之急,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问题。要想从根本解决,就必须要尽快出台适合我国国情的专门电子商务税收法。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应该包括如下主要内容:一是征与不征。如目前电子商务中的B2C就一定要征税,而C2C就可以暂不征税。二是是否开征新税。目前具有代表性的就是比特税,当然我国目前的条件还不太成熟,可以不征。有必要说明的是,税法中注明对某种商业活动不征税也是一种法律的约束,而我国目前是征不征税缺乏相应法律依据。三是税种。如可以针对在线交易和离线交易,开征不同的税种。
3.3 开辟国家之间电子商务税收协作的多元化途径
在当前的电子商务交易条件下,实行国际税收协作的多元化途径主要为:一是对国际税收协定文本的内容进行修订和完善,增加其在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条款。国际电子商务税收协定是建立在有关国家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的,协定本身是基于各国的税收政策和财政利益制定的,为妥善处理相互之间的税收关系问题提供法律依据。二是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税收的情报交换工作。情报交换的方式,不仅要采用索函邮寄和主动交换等方式,还尽可能的使用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在全球的主要税务部门建立电子商务情报交换网络。三是积极开展网上税务监控。由于电子商务本身交易的无形化,使得纳税人的各种活动过程难以得到税收部门的有效监控,同时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纳税监控需要发达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作为支撑,相关的业务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深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因此网上电子商务税收监控需要国际间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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