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论文:税收政策现状与对策研究
一、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界定不严格
由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的是产业性优惠,有些企业可能就达不到认定标准,而企业只要持有原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就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就给某些企业留下了钻税收优惠政策的空子。因而,示范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既要标准明确,又要公开透明,需要向社会定期公布标准和条件。另外,现有的税收政策只是对新技术新成果优惠,而对企业高新技术的研发等活动还没有给予优惠[3],这对那些刚成立、还没有获得技术成果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
二、税收机制与"两型"社会相互渗透不深入
承接产业转移时不能以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为代价,应该注重提升绿色竞争力,而在示范区产业承接过程中,极有可能转入了一些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近年来,各级政府都出台了一系列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税收政策,但这些政策的实施效果不明显。各地方政府应加大力度,制定破坏环境和浪费资源的惩罚性税收条款,从根本上遏制这类"三高一低"产业继续经营,迫使企业进行产业转型。由于高能耗、高污染企业的生产经营往往具有隐蔽性,再加上"两型"社会情况下的税收机制不够健全,人们普遍对"两型"社会与税收之间关系还没有足够的认识[4],从而使得税务机关对这类企业的执法力度不够,环境污染得不到有效治理,严重损害了社会利益。
三、制约皖江城市带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的税收因素分析
(一)税收政策对皖江示范区承接产业转移的影响
税收政策通过设置不同的税种、选择何种税目、确定计税的依据、设定相应的税率、税式支出政策的实施等相关措施,使得不同的企业和产业在从事不同的经济行为时承担不同的税负,从而会改变着企业的经济行为,影响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税收政策是促进产业转移的重要因素,它的作用主要表现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往往会从税负较重的地区向税负较轻的地区转移;二是企业从没有税收优惠的地区向享有税收优惠的地区转移,或者享有优惠时间期满再向其他享有优惠的地区转移[5]。影响皖江示范区承接产业转移的税收因素主要是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力度、税率水平以及财政返还。一方面,我国企业所得税以地区为导向,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往往成为投资人选址办企业的主要因素;另一方面,企业也会从办事拖拉、税收优惠审批时间长的地区,向法治程度高、工作人员廉洁奉公、办事效率高的地区转移迁址。另外,地方政府的财政返还也是重要因素。
(二)税收竞争客观存在与税收政策环境的制约
产业转移主要是以示范区内企业为主,但示范区内的各地区、各县(市、区)为承接产业转移,需要主动争取企业。他们通过各种招商引资活动,把优惠政策作为招商的法宝,各地政策相互比"优",招商门槛一降再降,形成一种"拼政策、拼资源、拼门槛"等现象。这容易使示范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形成无序竞争,不利于示范区经济的平衡发展。在现行分税制财税体制下,由于受税收体制和优惠政策等影响,企业跨区经营,产生了税收与税源的背离问题,企业往往通过税负转嫁、利润转移等不同方式,实现税收在地方之间的转移。
(三)分税制财政体制所产生的制约
分税制财政体制既按税种来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又按行政隶属关系来分享税收。这种财税分配制度,即税收收入政策高度统一,而在财政支出上约束软化这一现实,使得地方在财政支出方面寻找税收奖励、财政补贴或采取提供优质、数量充裕的公共产品吸引资源的流入等税收竞争手段,这种情况又会诱发企业寻租行为,不可避免造成示范区内产业布局不尽合理。同时,产业转移往往以投资形式出现,一般是从低端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加工业开始,到技术密集型产业和资本密集型产业,实现产业链集成,导致企业并购,影响市场主体,引起税源频繁流动[6]。这就需要解决好一体化发展中税收分配问题,否则影响到处于劣势地位的城市或地区区域分工协作的积极性。
(四)传统税收工作绩效观念的制约
评价税收工作绩效的好坏,最关键的是依法治税。各地方政府为示范区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必然投入资金,由于收入任务直接关系到地方财政收入的多少,造成了近几年税收任务总额年年刚性递增,税收增长速度超过了当地经济增长速度。而这样的税收工作绩效观念势必影响税务机关的执法尺度、力度,出现提前征收税款、有税不退或推迟退税,进而影响示范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税收政策的对策建议
皖江示范区在构筑区域经济中心的功能上,与以往国家的产业转移实验区有着类似的任务和目标,但目前的优惠政策大部分仅限于市级层面。税收与经济有着兴衰与共的特殊关系,要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在借鉴以往试验区税收政策和做法的基础上,并结合现行皖江示范区税收政策的不足之处,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通过理性的、科学的产业政策措施,引导企业进行投资,以推进企业的合理布局和融合发展。
(一)改进税收体制,实施"两税"机构合并
当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分税制"已经暴露出明显的弊端。实行"分税制"后,两套税收机关给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一定的阻碍,改进税收体制应该要提上日程。分税机制不变,将原来两套税收征收模式整理合并成一套征管模式,中央和地方税收进行统一划转,实施"征、管、查"一体化模式。这对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打击偷、漏、逃税现象都有一定效果;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减少财政支出;减轻纳税人的隐形税负,改进征纳关系。
(二)加强皖江城市带产业转移示范区内税收协调与合作
皖江城市带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工作较多,主要包括园区招商引资、产业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地方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7]。就税收领域的协作而言,一要梳理承接长三角地区不适宜的税收管理政策,避免由于税收政策影响市场要素的自由流动,防止阻碍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二要建立统一平台,整合资源;实行同区通办,涉税信息要互通互享;三是通过区域协作,共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园区内的企业利用不同经济区域税收漏洞偷逃税款;四要加强税务征管、纳税服务工作,建立税收利益协调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对税款征收、税收政策落实等方面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进行协调处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五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税务干部队伍,优化税收环境,努力改善征纳关系,提高税务机关的服务质量。
(三)建立互惠的税收分配机制,促进皖江示范区互动发展
税收分配的好坏决定着区域合作与互动发展。各级政府应加强各地产业园区之间的相互合作、互动发展,园区之间要加强在产业链上的产业互补与配套等方面的分工合作。鼓励各地园区之间税收分成办法,促进产业对口转移,建设产业转移合作园区。税收分配机制能调节区域合作,具体分配思路是:一是确定省级与各市之间的分配比例,适当加大市县税收份额;二是征管办法更加灵活,因承接带来梯度分工、产业调整和资源整合引起的企业兼并或迁移所产生的税源流动,其既得税收利益要得到维护,在保持原有基数的前提下,再进行税收分配。
(四)税收政策要能促进人才引进,加快产业经济的发展
为促进皖江示范区的人才引进,税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如政策规定,个人所获得的省政府和国务院部委以及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各类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所给予科技人员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这种免税的条件苛刻,受级别高低和资历深浅影响。所以,对个人所得税优惠对象的确定,不要过高要求,而应该根据人才的工作性质和内容、参与科研项目等给予优惠或激励。另外,外国人员在示范区内所取得各类补贴和费用以及税法中已经规定的补贴或者费用,认为是合理的,可以给予适度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转变税收优惠政策重点,放宽税收优惠的范围
各级政府对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需要转变,重点转向对研发行为的优惠,而不是对企业的优惠[8]。主要对那些具体的开发项目和环节进行优惠。鼓励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从事各种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并给予不同程度的优惠。这样可以鼓励企业主动将主营业务投入到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上,加快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竞争力。此外,可以通过放宽税收优惠的范围加强企业科技创新。本文来自于《华东经济管理》杂志。华东经济管理杂志简介详见
(六)推动"皖江城市带产业转移示范区"税收
一体化建设要确保事权与财权高度统一性,完善地方税制。一是争取扩大中央税收优惠范围和比例,真正体现国家对"皖江城市带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扶持;二是加快推进普及"省管县"体制和"强镇扩权",适当下放审批权限,扩大税费制度改革,减少收费,进一步扩大地方税源,增强地方财力[9]。牢固树立经济税收观,大力培植地方税源。就地方税收而言,各产业的含税量是不同的,第三产业则是地方税收的支柱行业。因此,一要树立科学的税收工作观和政绩观,实现经济税收科学发展;二要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培植壮大地方税源,要注重发展现代物流业和加工贸易,形成"沿海接单-内地加工-内外市场"的模式。总之,皖江城市带在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既要发挥示范区资源优势和竞争优势,又要有一套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产业转移;既要把税收的杠杆作用发挥出来,又要注重经济环境、产业环境、税收环境、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等各方面协调并进,促进区域内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为中西部承接产业转移提供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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