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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国际经验及启示

来源: 2017-09-25 11:03

 [摘要]文章探讨了国外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和先进经验:以公司所得税为主,其他税种为辅;高新技术产业税收鼓励政策多于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科技研发规律和发展阶段,采取区别性对待,重点突出,目标清晰;充分发挥折旧"挡税板"的作用;鼓励高科技风险投资;针对高新技术人才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对高新技术产业支持力不足和税制设计与科技发展趋势脱节两大问题。应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加大高新技术研发支持力度,提高科技税优惠政策激励效果,鼓励高科技外资风险投资,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制度,科技税收优惠要从对"物"的优惠为主转向对"物"与"人"的优惠相结合。

[关键词]税收政策;税收鼓励;税收优惠;国际经验;风险投资

一、国外科技税优惠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经验

(一)以公司所得税为主,其他税种为辅

从当前各国制定和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看,增值税具有中性作用,其倾向于国民收入调节,对社会资源配置调控效果较差;消费税主要用于调节社会特殊性消费品和物资,同时具有部分收入调节功能,调节对象比较固定、调控范围十分狭窄,其社会效应大于经济调节功能;个人所得税主要用于调节国民收入分配关系,其基本原则是"公平第一,统筹其他";社会保障税主要用于保障性资金筹集和利用,具有专门性、叠加性和有偿性的特点,其很少参与社会资源和国民收入调节。同上述几种税种相比,企业所得税主要用于征收企业盈利税,其可以通过调节企业经营成本范围、方式和比例来控制税基大小,以对企业经营投资行为进行调节控制,在社会资源配置方面具有很强的调控作用。因此,企业所得税在政府制定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时往往使用比较频繁。从当前国外制定和实施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主要包含以下几类税种:减免税、进项税、折旧税、R&D投入税收减免、科研资金计提税收等,上述税收优惠主要通过企业所得税来实现。当然,刺激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也包含其中,主要以个税和增值税为主,其在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中往往居于辅助性、次要性的地位。

(二)高新技术产业税收鼓励政策多于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西方税务管理理论,税收鼓励与税收优惠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税收优惠是指在特定社会发展时期实行的减免征政策,一般采取下调税率的方式来体现;税收鼓励主要针对影响税基的因素制定相应的调控政策,如减免投资税、扣除企业税基中R&D的费用、固定资产更新采购税减免、高新技术引进资金减免税等,以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更新和设备更换。相对来说,税收优惠作用效果更加直接,主要侧重于事后优惠和激励,如果企业没有达到预期研发效果,将无法获得相应的优惠待遇。税收鼓励一般在税前落实,具有事前性特点,可以让企业提前享受到优惠好处,指导性、目的性较强,鼓励手段十分多样化。但是,税收鼓励有十分严格的管理办法和苛刻的条件,如根据投资领域、规模、主体以及周期等制定鼓励方案,间接调控和引导企业经营投资行为。因此,西方发达国家使用税收鼓励手段比较多,而税收优惠往往作为税收鼓励的补充政策使用。

(三)根据科技研发规律和发展阶段,采取区别性对待,重点突出,目标清晰

科技研发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特别是在启动阶段,只有投入没有收益,十分需要国家税收减免政策、风投资金作为支持和保障。另外,在科技创新过程以及后期成果转化时,同样需要外部投资支持和补助。发达国家在制定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时,一般将R&D费用与其他费用区分开来,给予R&D费用较高的税收优惠和减免。在科技创新税收支持方面,国外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做法:(1)在当年应缴税费中扣除本年度研发经费税收比例;(2)采取递延减免方法,在未来三至五年内分步减免;(3)制定增额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经费超出上一年扣缴基数的部分,实行免征收政策,以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通过实行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激发企业创新积极性,强化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有效促进社会创新水平提高。

(四)充分发挥折旧"挡税板"的作用

国外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期限经过了多次调整,二战前最长期限为20年,目前已经下降到10年,折旧率为11%~12%。在这种情况下,折旧额往往会大于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从而能够有效提高企业进行技术、设备更新换代的积极性。许多国家为高新技术产业制定专门的固定资产折旧优惠政策,以缩短折旧期限,加快企业技术、设备更新步伐。

(五)鼓励高科技风险投资

为了扶持和壮大私人风险投资业,美国对风险企业进行了较大幅度优惠刺激,这类企业所得税率从1970年的49%下降到1980年的20%。这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来实现:风险投资总额中的60%部分可免征所得税,剩余部分征收50%的所得税率。正是通过实施这个优惠鼓励政策,美国风险投资在20世纪80年代获得了飞速发展。1985年,法国颁布了85-695号法案,其中规定风险投资企业可以免缴持有非上市公司股票获得的收益所得税,免税额度最高达到收益额度的1/3。根据新加坡政府规定,风险投资5~10年内可以免征收所得税。1984年,新加坡政府规定,本国企业取得政府审批的科技创新项目,如果企业投资亏损,则可以从申请免除总收入中的一半所得税。

(六)针对高新技术人才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核心竞争力在于人才,针对人力资本投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是各国以税收优惠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韩国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申请在所得税中扣除人才引进费用;对在韩国科研机构和企业工作的外籍技术性人才,可以享受五年所得税免除优惠政策。意大利规定企业雇佣的博士后、学士后(2年以上)可以享受额度为1500万~6000万里拉工资税免除优惠,企业委托培养的博士后,可以申请政府财政资金解决60%的奖学金。1995年,法国政府划定了可以享受人才津贴的地区,凡是R&D研发人员都可以享受完全免税政策。

二、我国税收科技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对高新技术产业支持力不足

1.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目标不清晰,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作为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科技税收政策要有明确的目标,而不是简单囊括和罗列。从当前我国实施的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来看,存在实施目标不清晰的问题。例如,对于哪些科技项目和企业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缺乏明确规定和指引,在高新技术产业立项、理论应用与研究、科研经费投入以及人才引进等方面,没有制定清晰可行的操作办法。此外,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科学性和实用性,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2.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单一。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看,直接优惠方式主要包含税率式与税额式优惠两种,间接式税基式优惠主要包含加速折旧、投资减免、税前列支等几种。直接优惠手段激励效果明显、公平公正,但对优惠对象有很大的局限性,主要适用于对通过技术创新和研发获取经营收益的企业,正在研究尚未取得研究成果的企业无法申请任何优惠,这对于传统工业基地升级改造、产业转型是不利的。税基式优惠是一种事前优惠方法,可以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能够将政府支持科技创新意志准确传达出来。目前,我国在研发经费减免、固定资产折旧、延长纳税周期等方面没有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这对企业参与科技创新和投入激励不足。

(二)税制设计与科技发展趋势脱节

1.我国实行的增值税对高新技术企业产生较大成本压力。随着科技要素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国内外市场竞争不断加剧,我国企业开始加快自主技术创新、产业升级改造步伐,现行增值税逐渐与市场经济发展脱节。"生产型"增值税下,企业固定资产购置成本同样需要交纳增值税费,这意味着企业面临越来越严重的重复纳税问题。这种增值税不仅增加企业经营成本,打击企业在科技创新、科研人才队伍建设方面投入的积极性,而且不利于企业经营方式转型和经营效益的提高,进而对整个社会技术创新产生不利影响。现行以销售收入作为税基的税收征收办法,对企业经营产生巨大成本压力。根据"生产型"增值税制,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出来后,要立即缴纳销售增值税,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与普通产品有较大区别,它需要额外进行存货发出、设备调试、系统升级、技术测试甚至调换设备零配件等多个环节,销售收入回款较慢,短则几个月,长则一两年。但根据现行增值税管理办法,货物出厂就意味着销售确认,企业不仅要垫付科技研发成本,还要预支产品销售税费,不利于企业科研工作可持续发展。2.高新技术企业税前列支不合理,名义利润与实际利润相差悬殊。高新技术研发活动具有投资大、风险大的特点。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只有IT企业员工薪酬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员工薪酬则需要纳税,这种对员工工资、无形资本以及固定资产实行统一列支的税收制度,无形中加剧了高新技术企业税负压力,导致企业经营效益下降,不利于调动企业科技创新积极性。

三、国外经验对我国制定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启示

(一)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

首先,要将企业购置固定资产额度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内,提高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的积极性。其次,要针对企业引入科技成果给予相应的增值税减免优惠,以刺激企业技术改造积极性。对增值税率超过60%的高新技术产品,可以适当降低税率,减轻企业税负成本。

(二)加大高新技术研发支持力度

科技创新活动具有资金投入大、风险高的特点,整个过程都需要外部支持。科技创新投入水平高低对一国科技实力有很大的影响,而通过实施科技创新优惠政策有利于建立正常的科技创新机制。因此,要针对高新技术研发实施更有激励性的扶持和优惠政策,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覆盖范围,放宽税后优惠政策管制门槛,确保只要真正参与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都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补助。

(三)提高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激励效果

为了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科研积极性,引导更多社会资金进入相关领域,现行税法规定可以免除企业50%的研发费用税率,但能够享受这个优惠的企业只局限于保持盈利状态、科研投入增长率超过10%的国有、集体性质企业,且其中50%的超额扣除不应超过其所得税额度。这个优惠政策将非盈利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排除在外,违背了税法公平公正原则,也对高新技术产业科研活动产生一定的误导,如只关心科技成果转化,不注重科研投入和技术创新,影响了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效果。笔者认为,有必要修改和调整"盈利企业""投入比例"门槛,最好取消盈利性限制条件,如果企业出现亏损导致无法抵扣规定扣除额度的,可顺延到以后经营年度执行。鼓励和刺激企业加强基础研究,必须要加大事前研发支持,除了免于R&D费用税费外,还可以考虑将中试产品、加速设备折旧等纳入免税范围内。对于应用型科研项目,要坚持事后鼓励为主的策略,根据收益大小确定税收优惠比例,以企业所得税减免为主要方式。

(四)鼓励高科技外资风险投资

由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管理制度十分严格,同时没有完整的退出机制,限制了外资风险投资规模。目前,我国风险投资正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国家政策给予大力支持。为保证税收优惠政策达到预期目标,要适当扩大税基式减免政策适用范围,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1)将创新创业投资企业纳入高新技术税收优惠政策覆盖范围内,通过提高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延长纳税期等方式控制投资风险,以拓宽创新资金来源;(2)免征收创新、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收益所得税,对创新、创业公司股本交易免征收所得税,只缴纳印花税,高新技术产品流通过程中免征收增值税;(3)将企业购买高新技术企业股份的行为纳入科技研发投入优惠范围内。

(五)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制度

科研活动需要投入大量设备仪器,固定资产更新周期较短,为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要对高新技术研发所需的固定资产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给予加速折旧、简化审批流程等方式,最大程度降低企业税费成本,提高企业进行技术更新、设备更换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企业科技创新实力。

(六)科技税收优惠要从对"物"的优惠为主转向对"物"与"人"的优惠相结合

要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加大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投入,提高企业引进高技术人才的积极性,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校开展人才培养合作,针对相关经济行为实行营业税减免等优惠。对企业投资社会教育行为,可以扣除相关税收额度,以引导企业将税前收入投入教育活动。提高科技人才所得税扣税基数标准,对个人转让知识产权收益、稿费收入实行减税政策,对科研人员从科研活动中获取的奖金、收入实行所得税减免。对参与重大科研活动的个人,免征收其个人所得税,并提高扣除个人所得税税基。总而言之,税收优惠政策要最大程度提高科研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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