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论文:我国企业研究与开发支出
摘要:研究与开发活动对 经济 增长,社会进步以及综合国力的提高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当今知识经济条件下,研究与开发(R&D)能力更是成为衡量及决定一个国家科技进步和综合竞争力重要因素。本文在借鉴发达国家用于激励R&D支出的税收优惠政策后,提出了对我国R&D支出税收政策的改进思路。
关键词:研发支出 税收优惠 激励政策
1 我国 企业 研发支出的税收优惠现状
我国现在实行的是以企业所得税为主,以流转税优惠、加速折旧、额外费用扣除等为辅的税收优惠体系以促进企业的研究与开发支出。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的研究与开发投入,从而促进企业的创新活动。
1.1 企业所得税对研发支出的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与原税法相比,加大了对企业研发活动的支持力度,有了很多新的优惠规定:
1.1.1 新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时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 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50%扣除。新税法中将内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适用对象由 工业 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同时取消了内外资企业研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才能加计抵扣的限制条件,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1.2 新税法规定,企业里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但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该项优惠政策统一规定了加速折旧优惠的范围和方式,体现税收优惠由直接优惠向间接优惠的转变。
1.2 增值税对研发支出的优惠 我国目前把东北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地区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东部五盟市以及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纳为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在这些区域推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而非传统的生产型增值税,即允许几乎所有的外购项目实行按抵扣凭证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无论是固定资产还是流动资产均可凭购货发票上注明的已纳税款在当期应交增值税中予以抵扣。这对企业的研发活动给予了一定的鼓励和支持,很大程度上促进这些区域企业的 发展 。
2 我国企业研发(R&D)支出的税收优惠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支持企业研发活动中起到了很大促进作用,使得企业的研发支出逐年上升。我国也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不断加强和改进,已逐渐趋于完善。但是面对现今企业和经济的发展形势,目前的税收政策还是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2.1 对适用研发税收优惠的行业范围没有明确的界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适用行业范围予以明确。从中央和地方政府颁布的鼓励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来看,以下的项目都可以享受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工业设计和软件开发;大型的维护和技术升级项目;信息技术的运用;文化创意;技术先进型服务等。
2.2 技术开发费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不够明确 技术开发费的确认有几个问题应当明确:一是技术开发费发生地点的确定。是否只有在实验室或研发中心进行的活动才符合加计扣除的要求,发生在生产线上的研发活动能否加计扣除。二是支付给第三方的技术开发费是否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三是技术改造、产业升级中的具体研究开发项目,产品改良与工艺改进等是否可以申请加计扣除。四是技术开发费中被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是否可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
2.3 加计扣除及加速折旧有限制 在 企业 的研发阶段和产品开发期需要大量的研发费用的投入,担这个时期企业往往尚无经营业绩,一般处于亏损状态。税法中规定的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递延期限不能超过5年,如果五年的抵扣仍然不能完全抵扣完全,就会使得企业不能充分享受这个阶段的税收优惠。
2.4 研发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金不能抵扣 虽然我国现在正在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但是目前我国除几个特定区域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外,大部分地方还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即不允许企业在购置研发设备等固定资产时的增值税以进项税金抵扣,这种做法加大了当期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增加了我国企业的研发成本,削弱了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2.5 未考虑高科技人员个人所得税抵扣问题 技术创新中最主要的投入和基础在于人力资本,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并对虑研发人员予以税收优惠。这样不能调动高科技人员的研发积极性。
3 我国企业研发(R&D)支出税收优惠的改进措施
分析了我国企业研发支出税收优惠的现状,认识了现今存在的问题,可以针对性地提出几点改进意见,以完善我国的税收优惠体制。
3.1 扩大研发支出加计扣除范围 我国对于可以加计扣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可扣除的范围比较小,不利于企业的刺激企业的研发活动。可以在以下方面加大扣除范围:首先,技术开发费发生的地点不应只局限于实验室和研发中心,只要发生了研发支出,则不论技发生的地点在哪里只要是为研发的支出均应适用加计扣除。其次,支付给第三方的技术开发费应允许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否则企业在自行研究开发与外包研发间进行的商业选择会因税收优惠被扭曲,从而对整体 经济 效率产生影响。
3.2 扩大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范围 我国的税法现在只是对能促进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才允许用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而其它的固定资产却不能。折旧范围的局限使得很多企业的很多固定资产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的研发活动。因此应该扩大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范围,使得更多用途的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抵减当期的所得税。
3.3 缩短我国企业用于R&D 的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 我国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机器设备价值低于10万元的列入技术开发费在当期 计算 加计扣除;超过10万元的,计提折旧并将折旧列入技术开发费的范畴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折旧年限确定为3-5年。所以缩短我国企业用于R&D的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将有助于企业紧跟技术潮流,确保研发设备投资的良性循环。
3.4 对企业用于R&D 的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金允许抵扣 现行"生产型"增值税规定固定资产所负担的税款不能抵扣,使得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科技产品的税负增加,直接影响对高新技术的投资的积极性,制约了科技企业的 发展 。"生产型"增值税导致对购入固定资产重复征税,造成出口产品价格包括某些税收成分在内,不能实现充分退税,也直接影响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3.5 对研发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予以税收优惠 高科技人才在研发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研发人员的一些税收鼓励可以加大他们的研发积极性。例如对高新技术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或股权分红收入提高其免征额或者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一定比例等。这样的优惠举措才可以提高研发人员的研发积极性,从而促进科技发展。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已越来越关注研发支出的税收激励机制,也在不断改进实施措施。但由于我国的国情限制,未能达到优化状态,与发达国家也存在很大的差距。从事物演变的角度来看,通过对现状的深刻认识剖析,对问题的慎重思考 总结,可以充分相信我国税收优惠体制会逐步趋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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