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论文:浅论3G移动电子商务时代的中小企业税制优化问题研究
1.明确树立为移动电子商务提供税收优惠的政策导向。移动电子商务目前还处于发展起步阶段,各类资源非常匮乏,特别需要政策扶持,对移动商务供应商的各类活动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对于促进这一产业的发展、加快产业链的形成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其产业发展和探索的初期,征税并不能为财政带来巨大的收益,而对于企业而言却增大了开支和成本。从长远眼光来看,在移动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给予税收优惠,实现放水养鱼,鼓励产业快速发展,既是正当的,也是必要的。美国对于网上交易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采取零税率的政策值得我们借鉴和深思。
2.为移动电子商务配套关键产业的发展提供宽松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配套3G移动商务发展的网络虚拟经济的发展,如低成本手机制造、手机电池技术的研发、3G电信服务供应、网购供应链产业、网络金融服务(包括网购保险平台、网购支付平台、网购担保平台)、移动商务软件(包括移动商务集成平台)等相关产业提供高新产业或特殊产业税收优惠,以推动其服务标准的研发和制定、服务供应商的竞争以及产品和服务的提供,促使其尽快做大做强。尤其是对于3G低成本手机制造技术和手机电池技术的研发要提供明确的税收优惠,这两项3G硬件基础产业关系到移动电子商务的成败,尤其值得财政资源的倾斜和投入。
3.为中小企业开展以3G为基础的移动电子商务建立完整有效的税收政策支持平台。(1)对于中小企业开展以3G为基础的移动电子商务,在其经营期的前10年,在流转税方面采取低税率或者零税率优 惠;对于其它企业投资移动电子商务的,可按投资金额的30%抵扣其税前所得,但每个企业享受此项优惠的投资额不得超过1亿元人民币。(2)允许相关产业的市场、技术、标准等研发费按150%~200%进行税前抵扣;对于用于产品和服务升级换代发生的费用,允许按照150%~200%进行税前抵扣。允许移动电子商务企业按照年度销售收入的1%计提技术更新风险准备金。(3)对于利润少于10万元/年,或者交易额低于100万元/年的企业,在所得税方面按照零税率处理;对于利润少于100万元/年,或者交易额低于1000万元/年的企业,在所得税方面按照优惠税率减半征收;对于其将利润再投资到移动电子商务的,可以在原有基础进一步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4)对于移动电子商务相关技术的转让、培训、咨询、服务和承包所取得的所得免征所得税。(5)对于为移动电子商务提供金融服务和融资的所得,在流转税方面提供零税率或者较低税率的税收优惠;在所得税方面免除征收lO年。(6)对于为发展移动电子商务购进的设备,允许以加速折旧的方式提取折旧。(7)对于为发展移动电子商务开展的教育培训和市场推广费用,允许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进行税前抵扣。(8)对于在中西部地区或者不发达地区开展移动电子商务实施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9)在办税程序方面,对中小企业开展移动电子商务提供便利服务,可以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办理。(10)对于开展移动电子商务的企业在营业前5年不是故意所犯的纳税错误,可减轻税收处罚;对开展移动电子商务的中小企业的检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否则企业的纳税义务自动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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