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论文:浅谈经营及法律环境层面的担保风险控制
摘要:信贷担保的风险是全球金融危机的根源,而法律环境的缺陷又是信贷担保的主要风险源。面对信息、诚信、传导三不对称的环境滞后,就需要努力推动信息对称、诚信对称、传导对称。
关键词:信贷担保风险管理法律经营环境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人们把目光纷纷投向信贷担保风险,因为它正是全球金融危机的重要根源之一。在信贷担保的风险控制中,经营及法律环境举足轻重。信贷担保的风险控制环境,从管理学角度看是经营环境,从法学角度看是法律环境。良好的经营及法律环境可以有效地减少担保风险,反之会增加担保风险。随着我国法律建设的不断深化,信贷担保的经营及法律环境已经大大改善。但是,与迅速发展社会经济形式相比,信贷担保及法律环境显然相对滞后,需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
一、来自经营及法律环境缺陷的风险源
(一)信息不对称--导致超资格、超实力担保
信息不对称有两层含义:一层是空间上的不对称。是指信贷担保关系中的三方,银行方的信息相对社会化、公开化,借贷方和担保方的信息相对私有化、隐蔽化。在通常情况下,银行的信用政策、信用资格、信用信誉、信用实力、信用程序等相关情况,几乎完全向社会公开,几乎完全透明:借贷人和担保人的信用资格、信用实力等情况,则几乎形同"个人隐私",不易被外界真正了解。另一层含义是时间上的不对称。正是由于空间上的信息不对称,借贷方和担保方几乎可以随时掌握银行相关政策和相关程序的各种变化,而银行方对另两方资格及实力的变化,往往需要通过上一个经营期的报表加以判断,从而在获取信息上形成了明显的时滞。
在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下,担保人比较容易或有意或无意地产生超资格、超实力的担保,银行不易进行有效地及时控制。"超资格"担保主要有四种状况:1,出保时保证人不完全具备保证资格(包括保证资格有争议);2,出保时保证人失去了保证资格;3,出保时押品不完全符合抵押、质押条件;4,出保后押品失去了抵押、质押的部分条件。"超实力"担保业主要有四种状况:1,出保时保证人提供了超过承受能力的保证:2_出保后保证人的经济能力下降:3,出保时高估押品价值:4,出保后押品价值缩水。
如果排除有明显的恶意骗贷因素,比较容易出现"两超"状况且最易加剧风险的担保形式主要有四种:1,上下互保。多发生在母公司子公司之间,而且往往是分别向不同的银行申请贷款:2,平行互保。多发生在有关联的企业之间,通常也是分别向不同的银行申请贷款:3,一户多保,也可称花保,即1家企业为多家不同的企业出保,被保企业分别向不同银行申请贷款;4,结伙叉保,即甲为乙保,乙为丙保,丙为甲保,形成三角交叉保。多发生在大型集团的下属企业之间。5,结伙串保,即a为b保、b为c保、c为d保……形成一长串的担保链条,多发生在大型集团的下属企业之间和其他关联企业之间。互保、叉保、串保中的任何一方出现问题,都会导致较大的贷款风险。尤其是花保、叉保、串保往往会埋下巨大风险的隐患。例如,中国某最大的啤x花企业曾在净资产5亿多的情况下,办出了20亿元的贷款担保。几年前轰动北方的沧州案也很典型。河北宝X集团及其5个控股公司和10户关联企业曾通过互保、叉保、串保方式取得银行贷款约30亿元。2007年初因宝X集团和宝x股份出现债务问题,参与担保的所有企业的全部银行贷款风险先后显现。沧x股份也因承担宝x系的担保责任而迅速陷入困境,并于同年4月进入破产程序,形成不良贷款10亿元。随后,又有2家当地企业因卷入担保而导致破产清算,形成不良贷款约8亿元。其信用风险蔓延到山西、青海等地。
(二)诚信不对称--导致恶意套贷逃债
在诚信不对称的情景下,银行能够真诚地公开自身的政策、意图、程序、实力,借贷方或担保方刻意向银行方隐瞒自身的真实情况。恶意套贷逃债往往是诚信不对称情景下最为突出的问题。恶意套贷逃债的惯用手法有两条:一条是弄虚作假,主要是在担保资格、担保实力上弄虚作假;另一条是干扰实现。如采用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的途径,转移资金。故意转移押品等等。套贷常用的担保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重复担保,二是三角叉保,三是结伙串保。例如,去年3月《21世纪经济报道》披露,某电力企业主雷某采取弄虚注册、假造担保协议、利用自己掌握的多个公司交叉担保等方式,从当地3家银行骗贷1.65亿元。案发后所有贷款全部转入不良,其中大部分已成损失定局。又如,前几年轰动全国的德隆集团倒闭案,也具恶意骗贷逃债性质。德隆系近百家关联企业以叉保、串保、重复保等方法获贷100多亿元,后因担保链中的多环节出现问题,链条中的一连串企业陷入信用危机,导致德隆系全面崩塌,全国17省市的100多家企业被拉下水。近10家商业银行遭受贷款损失。
(三)传导不对称--导致债务悬空
债务悬空是指银行甚至司法机关无法落实银行已经存在的某些债权债务关系,其基本标志是无法落实可以执行的贷款债务人。比较典型的债务悬空门道有四条:1,借改制、撤销等表象原因,借款人、担保人玩消失;2,借各种原因、借款人、担保人玩名存实亡;3,借款人不仅名存实亡。而且还玩抵押不具效力:4,借款人或担保人制造复杂的多角债务纠纷,玩无休止的官司循环。在我国大型银行股份制改革之前,债务悬空曾经是最令人头痛的债务风险。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几家大型银行报损的呆坏账资产中,仅债务悬空的呆坏账就高达数百亿元。
债务悬空固然有种种主客观原因,而行政传导大大强于法律传导以及利益约束大大强于法律约束,是主要原因之一。就信贷活动而言,行政传导强于法律传导的基本标志是行政可以干扰法律执行、可以干扰司法,行政可以负面影响信贷及其担保。在行政干预下,银行对有关信贷的法律执行、对信贷风险的控制原则,甚至司法机构的司法审判,有时不得不服从于地方行政意图。
在信贷担保领域,行政传导强于法律传导的问题往往集中在"借"与"还"两个节点上。首先,"借"的环节--放松担保条件和担保审查,往往以不规范的担保取得贷款。有相当一些地方政府依然没有从庞杂的经济事务中解脱出来,一直在直接干预工商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久而久之。比较容易形成一种怪现象--即企业的信贷需求和对策可以上升为地方政府的信贷需求和对策。地方政府乐于为工商企业取得银行贷款去"说话",于是企业往往可在放松担保条件的情况下取得贷款。其次,"还"的环节--干扰贷款如约回流、干扰权利实现。在这个环节上有A、B两个点比较容易出现行政干扰。A点:企业没有进入司法程序的违约债务--助逃。例如,对企业的逃债行为视而不见,甚至出面"说话"。B点:对企业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债务"指导"司法审理过程,等等。前面所列举的种种债务悬空,有相当一部分与行政干扰有关。据中南某银行披露。前些年一些企业借改制的时机,采取
母子分离、金蝉脱壳、先分立后破产等方式,使约20亿元的信贷资金形成债务悬空,其中,约有近10亿元与行政干预有关,占悬空债务的50%左右。
应建立和完善三个体系:一是信息记录体系。企业对自身的担保情况应有真实记录,并有专门统计信息系统。银监会或各法人银行对各客户的担保情况也有完整的记录和相应的统计信息系统。二是信息披露体系。建立企业定期披露担保信息的制度。定期向有贷款银行和银监会披露本企业的担保信息。上市企业在公开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同时,向社会公开披露同期的担保信息。三是信息共享体系。向各法人银行开放银监会的担保统计信息系统。在银监会建成该系统前,各法人银行可交叉使用担保统计信息系统,逐步扩大信息共享。
第一种方案安全性高、可靠性强,平台建设成本巨大;后一种方案相对简便,建设成本低,更易推行。如可行,一需尽快建立制度推行;二需通过立法修法,确定这一制度的法律地位。
(二)加大教惩力度,推动诚信对称
1 活化诚信教育。就是教育要生动,诚信教育全员化。把诚信建设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指导企业及其成员树立诚信为本的理念。要采取各种生动、活泼、可爱的形式让诚信文化在全体员工中得到推广和认同。在企业上上下下形成守法、诚信的文化氛围。例如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娱乐活动大力宣扬诚信。培养员工的诚信理念和诚信素养;通过各种激励形式,表彰和鼓励员工诚信,让员工在诚信贡献的同时实现自身的价值。诚信守法本职化。作为企业,要把诚信当做是自身的社会责任和应尽的义务。许多企业都把团结、优质、奋进、创新、进取等作为企业的宗旨,这很好。我觉得还应该加上诚信。与同"顾客是上帝"的宗旨一般。把诚信融入企业的经营活动。既然诚信是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企业就应当将诚信记录列入社会责任报告,定期向社会报告。诚信还是员工肩负更多重任的基石,是受用一生的无形资产,需把诚信当做本人的岗位责任和义务。特别是从事经济管理的员工,更应自觉爱护好这块基石,爱护好将伴随自己一生的无形资产。
3 制度防微杜渐。诚信与打击,都须通过相应的管理制度去体现、去落实。通过严格科学的管理制度使诚信责任和诚信教育形象化、具体化,把诚信贯穿到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行为以及中长期发展战略中去。比如,在企业内部建立专门的诚信管理制度和诚信奖惩制度,奉行并且落实守信有奖、违约受罚的制度原则。
(三)不断加强法制,推动传导对称
1 行政传导法制化。是指企业的行政、银行的行政、政府的行政都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各种行政信号都在符合法制规范的轨道上依法传导:所有行政信号的接收者都能在符合法制规范的轨道上依法接收和处理信号:这离不开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首先,各级政府要努力。政府和政府领导人发出的所有的行政信号都合法,没有明显的违法信号和违反规则的信号。要防止出现两类矛盾:一类是发违法信号。用行政信号干扰甚至取代法律信号,通常表现为干扰司法。另一类是发违规信号。用过多的直接的行政信号干扰甚至取代企业日常的经济信号,通常表现为直接干预企业经营。要通过立法以及严格执法,严厉限制和严肃查处干扰司法:通过立法和制度,严格限制政府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例如,对于因行政干预而导致的套贷逃债犯罪案,要追究干扰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等等。其次,法院、银行和工商企业要努力。对于试图干扰甚至取代法律传导的行政信号,法院、银行、企业都要研究如何拦截的方法和技巧,并且能够收到好的效果。
对于政府干预也可按照这个逻辑去改造。因为有相当一些政府干预的根源在于利益驱动。如果行政干预的责任人要承担巨大(大到几乎不可承受)的干预成本。利益驱动的行政干预也会相应减少。企业、银行和政府的利益驱动,如果全部运行在符合法律规范的轨道上,则说明法律传导灵敏了、对称了。经营及法律环境层面的信贷担保风险控制必定大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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