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论文:关于我国凭证式国债计息规定之研究
一、投资者认为现行凭证式国债计息规定的不合理之处
(一)持有国债不计息
(二)逾期未兑不计息
(三)提前兑取收手续费
二、修改凭证式国债计息规定的主要理由
2.修改现行凭证式国债计息规定是确保国家债券顺利发行的需要。我国凭证式国债自1994年开始发行,至今已有20年,在广大社会投资者心目中具有极高的信誉。但是,随着近年来储蓄国债(电子式)、记账国债(电子式)的出现,以及国债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凭证式国债发售"一抢而空"的形势一去不复返,国债顺利发售已显得较为困难。比如,2013年凭证式(1期)国债计划发售300亿元,实际发售292亿元,计划完成率为97.35%,比2012年凭证式(1期)国债计划完成率下降1.23%。2014年,凭证式(1期)国债计划发售500亿元,实际发售396.35亿元,计划完成率仅为79%,比2013年凭证式(1期)国债计划完成率下降了18.35%,呈逐年下降趋势。
三、修改凭证式国债计息规定的几点建议
2.取消"逾期不加计利息"的规定。2012年,凭
证式国债由承销团"包销"改革为"代销",在每期凭证式国债到期后,国家财政部会按时将国债兑付的本息划拨到各承销团的账户,即使客户逾期没有办理兑付手续,国家则已经履行了国债偿还本息的义务,只是偿还本息"躺"在承销团的账户而已。所以,凭证式国债逾期没有办理兑付手续的,逾期持有部分应继续参照国家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付,计付利息由国债承销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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