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论文:浅析我国债转股方式处置不良资产中法律问题
一、何为债转股?
所谓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
二、债转股的法理分析
(一)债转股的法律性质
从宏观角度看,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定义,债转股是一种内部或外部债务重组的自发行为干预。合同的股权是一种投资关系,一方面,债权人的债权转股权的实施是投资活动,是对企业债务的直接或间接投资;另一方面是企业债务融资活动。
(二)债转股的法律特征
1.债转股是一种债权出资的投资行为从法律的层面去理解债转股问题,债转股的方式让债权人对企业的负债享有支配权,会对企业的投资产生较大的影响,债权人可提出主张,其特点主要包括:第一,债权人通过法律索赔的方式让投资者成为持有股份的债务人。但对债权人权利的立法态度在不同国家有所不同。其次,债转股虽然可以增加企业债的注册资本,但在财务核算口径上并没有提升资本的增加,只是企业减少了债务,增加了所有者权益,企业的资产总额并未发生必然的变化。
2.债转股具有抵销性质
抵销是指业绩周期相似的债务,因为双方相互抵消其债务而消除。作为债务履行的方式,债务人以抵消通过使用反索赔权索赔债务人。虽然有法律所需的补偿规定,但只要双方达成协议,会产生效力。因此,抵销使各方在相互负债的情况下,当事人按照法定或预期的条件,自己的债务可同时消除。从实际操作中,抵销具有简化债务偿还的程序,提高交易效率,节约社会成本。
3.债转股是债权人对企业的出资义务
债权转股权是债权人对企业的出资和企业债权人的义务相互抵消,是抵消债务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债转股债务之间的法律关系具体分析如下:第一,由于合同的企业和其他法律行为中原始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关系;第二,在债权人的供股股份通过协议之后原债权人签订想要成为企业债的股东,它必须有利于公司债务,在企业盈利分红时,分红原债权人额外股份,并及时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其他一些义务。在这个过程中,资本的贡献和公司债务还款阶段的义务,原债权抵消,不再适用,只要通过工商登记机关将双方增加股份数额变更登记即可。债权转股权是双方自愿的结果。债务抵销合同的详细分析是AMC和国有企业认购股份企业达成协议。与此同时,AMC国有商业银行分配给国有企业的债权,国有企业实际持有后,形成债权债务关系。AMC对企业债务股权置换后,其面临的风险程度将增加,如果能够有效运营,最终得到一个双赢的局面。
三、我国商业性债转股具体法律问题分析
(一)债转股中有关担保的效力问题
要设置担保债权的权益,完成债务与股权互换的担保后,质押、抵押人与债权人的法律关系消灭,相应的义务也立即销毁。在债转股的价值评估的实施中应采取一些技术手段来给予优惠的价格,抵押债务的所有权,确保成功实施债务与股权互换,并保护第三方利益。
(二)债转股中的验资难及虚假增资风险
虽然《债转股管理办法》的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过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但信用价值的评估不能标准化,由于无法明确界定无形权利,作为无形存在的无形资产,目前还没有关于具体的规定,并不能确定债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那么资产评估机构就无法对债权价值进行合理的计算。
(三)债转股中涉及的诉訟问题
在商业债务股权置换引发的民事纠纷越来越多,实际问题也越来越复杂,股东对企业债务的债权人或备案确认,并要求确认债权转股权互换协议是无效的。由于债权价值评估难易程度问题,债权人实施债转股债务消失和为企业的负担的做法会严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应赋予第三人撤销权,保护其权益,但在实际的法律适用中,并未出台此类的规定,对此类问题做出明确的界定。
(四)债转股中涉及破产制度对处于破产重整或和解期间的公司,债转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债务人因破产而导致的负面作用。但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一些公司最终资不抵债,不及时进行破产程序,也只会形成连锁反应,导致链条断裂,影响市场健康稳定的运行。
四、结论
债务债权人的债权放弃和债务人达成的股权,实现了债权人债务人的有效资产重组。通过分析,可知目前商业债务的债转股是中国债务股权互换的发展趋势,大量的商业债务进行债转股已经在进行,同时仍将面临一定经营风险,债权人的风险也将增加。因此,相关部门必须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债务股权互换规则在立法层面的具体规定,以解决目前的债务股权置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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