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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论国家税收支出权

来源: 2017-08-30 17:35

 一、国家税收支出权的性质 
  (一)税收支出权是附义务的权利 
  税收是运用国家权力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转化为公共财产,税收也是公民为获取公共服务所支付的费用。国家税收支出权是义务性的权力,包含两方面内容:其一,国家对税收支出的目的是在保证自身运转的前提下积极维护公民权利;其二,国家有义务降低自身所运行的成本,减少对税收资金的浪费,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二)税收支出权是程序性权力 
  政府的职能在于提供公共产品,解决私人无法解决的问题。私人产品可以通过价格机制的配置资源,而公共产品的提供不可能由自由竞争方式进行。那么,公共产品的价格以及范围又将如何确定?公共产品的消费者也是税收的提供者,最终还是由纳税人受益。基于效率考量下的通过选举权而产生的代议制机关成为了最佳选择,不仅能够最大限度地解决公共产品如何定价;也能解决不同区域的民众对公共服务的偏好。总的来说,中央政府提供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如国防、市场调控、外交等等;地方政府提供区域性的公共产品,如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等等。所以,税收支出权必定为程序性权力,必须满足法定的程序,非通过特定程序不得享有的权力。在我国,税收支出权的法定程序即为政府的财政预算要通过各级人大的审核批准,只有通过人大的批准方可实施。换言之,税收支出权是程序性权力。 
  二、国家税收支出权的内容 
  (一)国家税收支出权的定性、定量分析 
  传统的税收法律关系建立在"国家分配论"基础上,在阐述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之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有权力的烙印。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最经典的表述莫过于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关于税收的无偿性,作为纳税人最直观的感受,就是只有索取没有对价。税收的无偿性与国家的社会责任似乎格格不入,无法从根本上解释"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既然是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的对价,那么税收就是有偿的,表现在国家在税收筹集之后,利用税收提供公共服务。在定性上,税收是支付获得公共服务的费用,国家税收支出权是国家具体履约的义务,是国家对全体社会成员履行职责的内容。在定量上,纳税主体缴纳的税收除去必要的行政成本外应等于国家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即使在税收的征收过程中不直接体现交换关系;即使在个体的定量上是没有技术操作性的,但对于我们认识税收的有偿性还是给予了理论支持。 
  (二)国家税收支出权的划分级次 
  宪政国家,权力的运作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政权结构形式密不可分,是对国家权力从横向和纵向运行状态的剖析。国家税收支出权是以国家机关为载体展开的,包括横向和纵向的权力体系。横向的国家税收支出权以决策权、执行权以及保障权为中心,具体而言人大决定税收支出的方向,政府负责税收资金的使用,司法机关负责监督审判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纵向上是以国家和地方在依据事权分配税收支出的财权为核心。不同区域的居民对公共物品的偏好不同,因而中央政府的职责是提供全国性的公共物品,如国防、市场的调控等等;地方政府财政支出责任在于提供区域性的公共物品,如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工程等等。如果强制性地由中央政府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可能会存在有效需求信息不足、行政效率低下、成本由其他地方居民负担,违反税负公平原则等问题。国家税收支出权横向的分配从应然的角度讲,应该由人民代议机关对全部税收的分配方向做出规定,然后交由行政机关按照预定的计划和步骤执行。或者是由行政机关汇编支出计划,再由人民代议机关给予讨论、认可和确认。纳税人为了实现自我权利的保护,作为交换向国家缴纳税款,其有权决定税收支出的方向并对之实现监督。只有当纳税人认为税收的支出符合其意愿时,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才会达到自觉。现实中,预算编制的方法落后;时间存在"真空";预算审批深度不够;预算执行过程中被行政机关的随意调整;这些都严重影响到了预算的权威,也即影响了国家税收支出权的权威。此外,预算外资金的大量存在,行政机关自行提取、自行使用,在分配资金上有很大的权力。税收支出权的纵向分配是指在不同层级的政府之间,即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在税收支出权方面的配置。不同国家由于政治体制的差别,税收支出权的分配受到历史、政治以及经济原因的影响,不可能存在一个统一的标准。 
  (三)国家税收支出权的方向 
  税收支出权的方向存在易变性,是由"国家角色"或国家在不同时期的功能所决定的。早期在自由主义经济观念的支配下,国家一般不主动干预经济、社会生活,作为"守夜人"而存在。此时国家的职能主要是基于保护公民的自由权,恪守国家权力的边界。与此相适应的是,税收支出的方向集中于国防建设、国家公共权力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的建设上。随着经济危机的出现和福利国家的要求,凯恩斯主义的盛行,出现了国家全面干预经济和社会的动向,如罗斯福新政等。此时国家全面介入公民私人领域,事无巨细,国家税收支出权体现在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干预经济和社会的弊端和危害的也逐渐出现,经济学界又向古典自由主义回归,学界不断思索国家权力干预的范围,在此基础上税收支出的方向有所收敛和趋于理性。对于我国而言,税收支出权的实现过程与公民各种权利的实现过程是统一的,财政资金的投向或国家税收支出权发挥作用之地,应聚焦在如支持保障性住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和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生态环保建设、欠发达地区、城乡低收入者等涉及百姓核心利益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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