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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我国税收遵从问题的理论研究及政策优化

来源: 2017-08-30 17:46

   一、影响我国税收遵从的因素分析 
  (1)信息因素。由于信息不对称,信息沟通和掌握对遵从度是关键。这因素体现在:一是征税人对纳税人应税信息的掌握;二是纳税人对税法的认识和对办税服务的满意程度;三是纳税人对办税程序的了解程度。(2)税收成本因素。税收管理成本和遵从成本越低,税收遵从度就越高。(3)税制因素。税制设计越简明、合理和稳定,税收遵从度会越高;税制越复杂、不合理和变化越多,税收遵从就越低。澳大利亚实施合并评估制和修正税制中存在的问题,减少了纳税人隐瞒收入的机会和动力就是很好的证明。(4)查处因素。也就是纳税人对处罚率和查获率的估算。如果税收检查频繁且惩罚很重,纳税人认为逃税所受的罚款很大,被查处的可能也很大的时候,纳税人就依法如实纳税或者减少逃税,就会越遵从。(5)博弈因素。这包括纳税人与征税人之间、征税人与征税人之间、纳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互动影响。在此因素中,税务部门处于优势地位,如果能主动围绕税收遵从采取措施,那么,遵从度的提高就会有保证。从三个国家的经验来看,政府都认识到税收遵从的重要性,把促进纳税人长期遵从确立为目标,并围绕这个目标建立起新型的影响纳税人遵从行为的模式。 
  二、税收遵从度的衡量 
  1.客观税收遵从度指标体系。OTC(Objective Tax Compliance)代表客观税收遵从度,本文将从正面比率测定和侧面总量估算两个角度进行综合衡量。从正面角度,参照美国国内收入局(IRS)提出的NRP(The Nation Research Program)系统,本文同样采用三项指标:申报遵从率FC(Filing Compliance)、支付遵从率PC(Payment Compliance)、报告遵从率RC(Report Compliance)进行比率衡量评估区域性税收遵从,建立DRP(The District Research Program)。这三项指标分别按以下四个公式进行测算。 
   
  从侧面角度,采用某地区税收缺口(Tax Gap)的总量估算衡量客观税收遵从度。基于税收缺口=公开经济中的逃避税+地下经济中的逃避税,本文分别从这两个方面进行全面估算税收缺口,以期能更加客观真实的反应税收的流失规模。对于地下经济规模的估算,可采用国内外常用的现金比率法;对于公开经济中的逃避税规模的估算,主要是通过分别计算该区域非农部门逃避税、关税逃避税和个人所得税逃避税,并对其进行加总,求得其地上经济中的逃避税规模(熊鹭,2006)。本文旨在提供一般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具体计算方法不再详述。 
   
  图1 客观税收遵从度的一般分析框架 
  2.主观税收遵从度指标体系。STC(Subjective Tax Compliance)代表主观税收遵从度。税收的客观遵从度和主观遵从度衡量的是两个层面的概念,客观遵从度高不代表主观遵从度就一定也高。纳税人只有同时具有高的客观遵从度和高的主观遵从度,我们才能说纳税人具有真正高的税收遵从度。主观税收遵从度的测算可通过用STC(主观税收遵从度)评价指标体系所构建的层次分析模型得到。其中,STC表示主观税收遵从度,A~N分别代表选取的各种指标,Ai~Ni分别代表所选指标中各个备选答案的分值,ai~ni是所选各个指标的权重,k是各个指标备选答案的个数。关键影响因素及其指标的选取可根据区域实际情况结合理论研究采用层次分析模型对区域纳税人税收遵从行为进行多因素分析,筛选关键变量,进而设计科学的调查问卷对STC进行有效评估。 
  表1STC(主观税收遵从度)评价指标体系表 
   
  根据层次分析法,结合已建立的STC评价指标体系,构建STC评价模型。层次分析法是一种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决策分析方法。将STC评价问题分成3个层次,将每个层次按类进行评价,最后再对评价结果进行层次间的综合评价。设要素层因素集为(A......N),指标层因素集为(A1,A2......Ak),……,(N1,N2......Nk)。 
  三、提高税收遵从的基本思路 
  (1)保持最低限度的税收遵从收益的政策选择。从税收遵从收益的构成看,相当部分是有必要给予纳税人的,或者说是不可避免的。首先,以税前扣除收益来说,合法的税收遵从成本无疑应当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其次,从现金流量收益来看,在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后,为了使其有必要的时间核算和准备申报,也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纳税人在这段时间内所获得的现金流量收益(换句话说是政府在这段时间内的现金流量损失)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应当进一步调整纳税申报期和提高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比例。(2)最优处罚率的确定与税务罚则。最优处罚率的确定应当与违法行为被查获的概率相适应。如果违法行为被发现的概率高,则处罚率可降低;反之,则要提高处罚率。提高那些目前法定处罚偏轻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同时进一步细化税收罚则,最大程度地确保税收罚则的具体性和确定性,最大程度地限制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目前我国税收罚则中模棱两可的条款的条款也必须予以明确,特别是对于那些可以实施也可以不实施的处罚,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施,应当予以明确。(3)新一轮税制改革税制设计与税收遵从。在税收立法方面:首先,更新税法理论,树立保护纳税人权利、强化国家义务的税收新观念。纳税人权利是指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得到的或应当得到的法律确认、保障与承诺。其次,适时制定税收基本法。税收基本法是税收领域的根本大法,它是统领税收实体法、程序法等税法的母法,是对所有税收活动的法律规范。税收基本法应围绕处理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三大类税收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作出法律规范。再次,完善税收实体法。虽然税收法规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有税无法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收的强制性,故国家应尽快将一些可以预见长期适用的税种完成立法程序。最后,修订税收程序法。(4)完善以计算机为依托的管理监控系统。在整个监控系统的建立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常规管理与重点监控的关系。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税收管理员制度,明确管理职责,规范管理行为,强化对税源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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