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论文:影响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协定因素理论分析
影响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协定因素理论分析
1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与税收协定发展概况
税收协定是国与国之间为鼓励投资、贸易、资金往来及人员流动所签署的,以避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双重征税为目的的政府间协议。1983年9月6日我国同日本签署了第一个税收协定,截止2014年3月底,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99个税收协定,其中97个已经生效。这些协定的谈签对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特别是在当前处理对外直接投资的国际税收问题中起着越来越重要作用。
企业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决策时主要考虑本身的融资能力、投资风险、投资收益几个要素。政府运用财税政策可以从这些方面着手,降低企业海外投资风险,提高企业预期收益率以鼓励其进行对外直接投资。
企业投资于国内还是国外可以理解成企业对国内生产要素的购买还是对国外生产要素的购买。政府可以运用财政税收手段来影响国内外生产要素的相对价格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2.2 降低对外直接投资企业投资风险
2.3 提高对外直接投资企业预期收益率
从整个投资环境的角度来讲,税收协定规定了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方法,营造了较为公平的税收环境。我国实行输出中性原则,采取抵免法,不影响企业投资境内还是境外的决策,降低了企业税负,从而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企业预期收益率。当然为降低企业生产成本,还需要国内政策的配合,只有企业生产效率提高了,企业的成本才会下降。
缔约国之间签署税收协定意在解决跨国纳税人可能遇到的重复征税、不公平税收待遇等税务纠纷,税收协定本身具有的不同作用对于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是不同的。
在税收协定中,两个主权国家可以通过相互协调来决定对于收入的税权分配问题,即可以依据对收入的不同性质,采取居民管辖权或者是来源地管辖权。如对国家运输收入实行居民管辖权,对于房地产收入实行来源地管辖权。通过税收协定解决了税权的交叉问题,不仅可以防止国际重复征税的发生,同时可以刺激国际间的投资活动。
对于一些收入既可以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又可以对其行使来源地管辖权,比如对于A国跨国公司在B国设立常设机构生产经营时,B国可以行使来源地管辖权对其来自于B国境内的营业收入征收所得税,A国也可以行使居民管辖权对其在B国经营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所得税。由于有这类收入的存在,各国税权重叠,导致了重复征税。税收协定可以通过规定不同的税收抵免方法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对纳税人的国际重复征税,有利于促进纳税人对外直接投资。
由于各国税制差异,许多纳税人出于降低税负的考虑,投资到税制简单、税负较低、征管不严的国家或地区。税收协定中可以通过征管互助、情报交换等手段来取得跨国纳税人的跨国经营情况以及税款的缴纳情况,能够有效地防止国际避税。因此大大降低了这类纳税人对外投资的积极性。
由于各国税制不同以及信息不对称,跨国纳税人的跨国经营活动极易出现各种税收问题,比如重复征税问题,偷税漏税问题。当出现税收协定中没有涉及的问题时,可以通过各国主管税务当局之间的协商来解决。协商多年未果可以进入仲裁程序,解决国际税收争端。一个良好的国家税收大环境有利于促进企业对外直接投资。
为加强缔约国之间的经济合作,促进两国之间的经济活动,税收协定中规定了税收饶让抵免制度,即跨国纳税人在来源国取得的税收优惠母国予以承认,回国不用补征该部分税款。税收协定中签署的税收饶让条款有利于促进企业对缔约国的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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