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论文:试论社会保障费改税
【摘 要】作为 现代 社会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 经济的 发展 与社会的稳定无疑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实行社会保障费改税,完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将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发展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社会保障 费改税 改革 政策
一、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供了丰富可靠的税源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实力及城乡居民收人水平都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2001年城镇在岗职工工资总额1031亿元,比2000年增长11%,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0870元,比上年增长16%。社会保障税主要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人或自营职业者的经营利润为税基,因而经济的增长使得社会保障税有了充足的税源, 企业 单位和职工也有了一定的承受能力。
(二)广大群众参保意识的增强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供了广泛的社会基础。一方面,社会成员风险意识普遍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在参加商业保险的同时迫切希望国家为其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税征收具有强制性,管理具有规范性、税收具有转向返还性,能使所有纳税人从中受益,易为广大群众所接受。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变了原来社保部门集征、管、用一身的局面,使社会保障费改税不会因为部门的既得利益而消极抵抗。
(三)税务机关健全的征管手段和严明的税收法规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供了较高的行政效率。税务机构遍布全国各地,在征收过程中逐渐推进了金税工程,形成了以纳税申报和优质服务为基础,以 计算 机 网络 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现代征管办法,具有严密的组织基础和征管效率及征管经验。这些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供了组织和征管基础。
二、社会保障费改税存在的难点
以上分析可见,开征社会保障税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方式改革的必然趋势,但是由社会保障费过渡到社会保障税,又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近期全面开征社会保障税仍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一)缺乏总体改革方案,局限于分散的局部改革,影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走向深化。各部门只是对自己分管的保障项目进行不同程度的试验性改革,国家并未制定对整个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系统改革和重建的总体改革方案,这一缺陷使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改革目标处于模糊中,造成各社会保障子系统及项目之间的协调性弱化,进而影响到正在进行改革的保障项目的效率。
(二)我国的相关法制不健全。首先,社会保障法制的完备与否是社会保障税开征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而我国只有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没有其它社会保障 法律 ,制定的其它条例法规立法层次低,法律约束力弱。
(三)税基核实困难,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面临困难。一方面,工资收入管理的不规范,使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严重失真;另一方面,社会保障登记与税务登记的不统一,使社会保障纳税人界定不清,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体将沿着"社会保障部门收费--税务部门收费--税务部门征税"更替,在征收主体更替中,税务登记与社会保障登记不一致容易出现纳税人的流失。
(四)政府社保欠账多,债务负担重。政府社会保障的支付承诺,由于无相应的稳定收入作保证,造成政府隐性负债负担重。这体现在:一方面,对老体制下工作过的职工社会保障的欠账。在过去低工资、高扣除的政策下,政府没有留下相应的社会保障储备,资金大多被用于基础建设;另一方面,对新体制下的职工,政府本应留下储备金作为对未来的支付,但由于过去的欠账,政府只能将其储备金用于支付旧体制下职工的需要,而造成新体制下职工社会保障的"空账"现象。如何化解沉重的财务负担是费改税面临的一大难题。
(五)地域发展不平衡,地方对政的承受能力有差别。一方面,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较发达的沿海地区已有了一定的经济积累,形成了养老医疗保障等有效需求。而西北内陆地区经济基础薄弱,尚未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应对社会保险。另一方面,目前,部分地区对养老保险仍然实行"差额征收、企业发放",开征社会保障税后,企业对财政的依赖性将加大,会给财政带来一定压力。
三、政策建议
鉴于以上的问题,我认为应当采取以下的措施来缓解并最终解决这些问题,社会保障由费向税转变。
(一)统一改革方案,立足国情,设计优良税制。首先,征税范围要宽,应覆盖城镇全体劳动者;其次,税目不宜过多。税目设置应与社会保障的项目相对应。保障项目的多寡取决于一个国家的 经济 实力和社会福利政策目标。我国是 发展 中国 家,生产力水平落后,保障项目不宜过多;再次,税负宜低不宜高。我国 企业 总体来讲,经营困难者居多,因而应开辟新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如变卖国有资产、开征遗产税等,把税负降到企业和个人普遍能接受的程度,消除阻力,社会保障税才能顺利出台。
(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 法律 体系。为保证社会保障税的顺利开征,当前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建立完备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包括制定颁布《社会保障法》,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供法律依据。从征缴到拨付使用及保值、增值的运营管理等各个环节制定统一的适用条款,明确执法权界、法制责任等核心内容,推进社会保障事业的法制化进程。
(三)核实税基,加强税源控制,解决社会保障资金征收困难问题。首先,核实企业职工的缴费工资,缩小缴费工资与实际缴费率之间的差距,核实非企业职工的经营利润和雇工人数;其次,加强税务管理与社会保障登记管理的统一性,做好按人监控的缴费记录,提高税源控制的技术手段,通过综合稽查,从整体上改革税源监控效果;最后,加强税务、社保、工商等部门的定期沟通及资料交流制度,实施联合年审或"一站式"、"一表式"共同信息审计。
(四)协调均衡量能负担和公平原则。首先要明确社会保障的定位是"保障而非公平"。其次可以采用"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的办法来解决。即对高收人者在基本贯彻"量能负担"的前提下,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设置免征额,对超出的不再征收社会保障税。对低收入者,严格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进行征收社会保障税,不能设置起征点或免征额。
(五)政府给予中西部地区政策支持,推进社会保障工作的进程。中西部地区经济落后、财政困难,而中央财力有限,不可能向落后地区大规模拨款,因此政府可以在政策上给予特殊优惠,使落后地区能够缩小地区差距,培养具有自身特色的经济增长点。同时,政府应制定对经济落后地区开发和发展的法律规范,加大对落后地区 教育 事业的投资,用补贴的措施鼓励高素质人才向落后地区流动,加强落后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落后地区的经济开发,同时重视资源与环境保护,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使经济增长带动收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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