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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浅谈当前税制设计中不和谐因素分析

来源: 2017-08-31 17:42

   论文 关键词:非居民  企业 所得税 税收管理 税源监控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 经济 的深入 发展,涉外经济日趋融合,商品、资本、技术、劳务等创造了大量的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事务。非居民涉税业务日趋复杂、隐蔽、多变,而现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政策和手段落后,找出目前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强化管理措施,以实现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进一步完善。 
  一 我国非居民税收收入结构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深入发展,商品、资本、技术、劳务等创造了大量的非居民企业的税源。2008年比2002年非居民企业税收增加了275.35亿元,增长了253.27%,其中预提所得税增幅达369.17%;2008年全国转让定价调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7.5亿元,补税入库12.4亿元;2006年--2009年以来该类税收一直在上升趋势,2009年上半年, 中国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总收入完成222.03亿元,同比增长40.7%,实现了连续6个月增长,而企业所得税尤为突出,完成了195.94亿元,同比增长51.2%。 
       
  二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执法依据缺失,操作性不强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尽管在对机构和场所的判定、营业代理人的界定进行了完善,对非居民企业的征税方法进行了修定,且原有一系列对外国企业征税具有指导作用的文件因新税法的实施而被自行废除,新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配套政策虽然已陆续出台(截至2009年止,大约已下发的有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相关的文件有26个,其中:申报汇缴:3个;管理文件:6个;管理文件:l7个),但许多地方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使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时,陷入了执法依据短缺的困境。如:对于对外支付的款项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以下问题: 
  ◆属于什么性质的款项? 
  ◆收益人是谁? 
  ◆是否来源中国所得? 
  ◆有无实际联系
  ◆申报还是扣缴,谁来完成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如:离岸股权转让往往采取"一次合同,分期支付"的方式结算,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对应的税款缴纳时间如何确认?) 
  ...... 
  上述问题的回答往往因政策的缺陷,造成理解的不一致性。 
  尤为复杂的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中还牵涉到诸多税收协定(安排)的使用问题,专业性相对很强,税务人员难以把握和操作。 
  (二)利用合同的不同签订方式规避税收 
  非居民企业的业务特点,使得合同成为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础性资料依据,其内容详略、真伪直接关系到税收管理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目前非居民企业利用合同避税的方法日趋多样,如: 
  ◆针对我国与他国协定6个月的常设机构判定标准,因此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境内劳务时间不足六个月,从而利用常设机构的期限界定以逃避境内纳税义务。 
  ◆通过合同条款的不明确性造成收入属于境内收入还是境外收入的难以界定来逃避部分纳税义务。 
  ◆采取签订劳务地点规定为境外的合同实现利用劳务地点的避税目的。 
  ◆根据税法对涉税业务的规定不同,通过合同分解涉税项目避税。如:把特许权使用合同分解为特许权使用与劳务两个项目分别签订合同,把大量的特许权使用收人划归劳务所得,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在合同中签订较低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转让,再以合同补充件和附加说明等资料的形式反映真实交易价来规避税收。 
  (三)涉税项目散杂,信息互通性差,税源监控难度大 
  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的业务特点:涉税项目散杂、税源分布零散、发生时间不固定、涉税信息资料难以取得等,这些因素使得税务机关在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管理的可预见性差、监控难度大。况且跨国交易科技的不断进步,交易方式的日趋多样,使得税源流动性日趋强化、隐蔽性日趋突出。而我国目前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基本上依赖的源泉扣缴手段,源泉扣缴又是建立在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主动配合的基础上,目前我国普遍存在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扣缴意识和配合意识不强现象;售付汇税务证明管理尽管在加强,但售付汇税务凭证开具申请税务机关也是在被动受理,合同、发票等凭证的真假非常难以界定,无法准确界定到底在境外和境内完成的工作量是多少,使得审查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也就失去意义;另外,目前各管理职能部门并没有建立畅通的信息互换平台,都由纳税人自行办理和传递,一旦纳税人对批文不递交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是无法了解变更事项的信息和无法跟踪税收扣缴的情况,特别是行政许可实施后,许多审批事项变审批为备案,公文信息传递性更差,税务机关要及时掌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情况,难度更大;等等。这些状况必然会造成大量税源在税收监控体系外流动的格局。 
  (四)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手段落后,重视度低,专业管理人员缺乏 
  第一,除了总局征管软件Ctais2.0能就非居民企业的身份认定,申报和征收提供技术外,对非居民税收的管理基本是通过手工进行分析和管理,管理手段落后,使得对企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难以监控。 
  第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不是经常事务,税源零散,税收收入所占比重较低,税务机关普遍存在重视程度不够、管理力度不强的现象。 
  第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业务比较复杂,流程比较隐蔽,加之专业性比较强,知识结构新,一项业务往往既涉及税收协定的运用又涉及国内税收政策的综合判定,导致定性非常困难。 
  第四,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对税务人员和财会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的要求高,要求他们懂得国际税收、外语、 法律 、国内外财务 会计 及国际 金融 和国际贸易等多方面知识。目前,多数税务机关专门负责非居民税收管理的人员很少,税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不高,造成管理和管理人员知识结构单一的矛盾日益突出,根本无法落实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 科学 化和精细化。 
  三 强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对策 
  从一定程度上讲,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也属于"偏门",税务机关在管理意识、管理经验、管理体制等方面仍处在探索阶段,无成熟的管理经验可言。 
  (一)针对执行依据的缺乏,强化政策体系的建立 
  简单明了、易于遵从、便于操作、时效性强的税收政策的建立,是强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主管的基本前提。尽管新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配套政策虽然已陆续出台,但许多地方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加之国内税法与国际税收协定衔接性不够强,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现象。为保证政策在实际使用中体现严密性、针对性、操作性和指导性,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或管理办法应更加细化和规范、具体。如:  ◆明确关于非居民通过实物或者劳务形式取得技术使用权的回报、关联 企业 之间的债务重组等业务的纳税义务时间界定标准。明确对非居民企业股息所得的纳税期限,否则易于造成把非居民企业股息所得的纳税期限和股息收入的确认日期相混淆。 

  ◆明确纳税申报所需附送资料的具体内容、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具体方法及合理标准、非居民境内停留天数等程序性问题。 
  ◆明确优惠税率判定、所得来源和归属等认定实务性制度。
  因此为强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在完善现行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应加大力度、加快速度制定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如:常设机构的管理、国际劳务的管理、协定待遇的管理、交易资料申报管理等办法。 
  (二)针对涉税业务的繁、乱、散、变特点,强化代扣代缴义务管理制度 
  由于非居民企业一般涉税的具体业务具有发生时间、空间的不固定特点,且多以"投资、服务、劳务"等为主,同时大量纳税人在 中国 境内无机构和场所等等,导致税源监控管理的可预见性差,管理难度大,所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一般都由支付人代扣代缴。实行源泉扣缴的最大优点在于加强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防止国际偷漏税、简化纳税手续。如税务机关在强化源泉扣缴制度时可考虑: 
  ◆指定扣缴中"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掌握。 
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的合同、协议,根据工程或劳务合同的规定,判断非居民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的可能性,从而确定是否指定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直接在境外转让境内股权的问题。 
  平时应注意管户的投资方、股权构成是否有变动,如果外国投资者的股权发生变动,应向纳税人了解股权转让的过程,要求其提供股权转让协议。 
  ◆如果劳务项目和支付人不在一地,如何获取非居民企业的信息。 
  可要求境内企业(支付人)提交纳税人已经登记、申报或者境外企业委托代理人的信息,如果没有以上信息,则应将境内企业(支付人)指定为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 
  可以在强化内外部信息管理、建立申报扣缴机制、协定待遇申请制度、税款追缴保障等措施来加强源泉扣缴的落实。 
  (三)针对征管手段的落后,强化信息互通渠道 
  因为非居民企业业务繁、乱、散、变特点,且经常把交易事项放在境外发生,加之大量的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缺乏机构、场所等物理性存在,导致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其信息和对信息的真伪做出判断。所以建议应加强非居民企业的信息互通渠道建设,强化征管手段,实现有效的税源监控。 
  1、实现税务内部部门间的信息共享。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应主动加强与流转税、所得税、征管、计统、进出口、稽查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完善税务系统内部信息采集传递制度。 
  2、强化系统内外的信息互通。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外汇管理、发改委、海关、公安、银监、工商、贸促会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及时掌握非居民企业的基本及变化情况,加强国际间的信息情报交换,建立一个系统、严密的非居民企业协税护税 网络 。如税务机关应定期到外经贸局获得企业股权变更信息、定期到市外汇管理局获取企业技术进出口合同、无形资产售让、外债等资料数据,到人民银行 会计 业务部门取得各商业银行的非居民企业离岸存款利息收人的信息等,堵塞漏洞控制税源。 
  3、完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人监控分析制度。在全面利用关联申报、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信息互通等措施,建立一个全方位、多角度的系统性国际税源监控机制。结合地方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定期对其收人及税源情况进行分析和跟踪,建立重大项目和特定业务的登记备案制度。重点调查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企业的应税收人信息情况;重点关注扣缴义务人对应税收人的支付情况;重点调查外国投资者变更企业股权的信息;重点监控纳税人是否将其境内常设机构的应税收入转为境外总公司的收入偷逃税款的情况,等等。 
  案例实证:珠海市国税局针对珠海企业多牵涉香港股东的实际,利用反避税专项经费,向香港商业登记署购买了查找公司注册资料的会员资格,定期取得企业在港投资的所有基本注册资料,然后,根据这些注册信息定期到市外经贸局获得企业股权变更信息、定期到市外汇管理局获取企业技术进出口合同、无形资产售让、外债等资料数据,到人民银行会计业务部门取得各商业银行的非居民企业离岸存款利息收入的信息,用以反避税举证和企业股权管理、境外投资者获取股息分红等非居民企业应税业务,获取了更大的管理空间。 
  【注】案例来源:珠海市国税局 
  (四)针对纳税意识和扣缴意识不强,应积极探索管理措施 
  1、加强政策宣传,优化纳税服务。通过政策的宣传,一方面可要提高纳税人的纳税人意识和扣缴义务人的扣缴意识;另一方面要有针对性开展纳税提醒服务,拓展服务方式,帮助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规避纳税风险、降低纳税成本。 
  2、加大对扣缴义务人的管理,及时了解纳税人的信息。因非居民企业 经济 活动流动性大、隐蔽性高、复杂性强,大量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无机构,且把交易行为放在国外实现,所以应通过强化扣缴单位来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业务情况。如:在实际管理中,辅导和帮助扣缴单位建立非居民纳税人收入支付台账和扣缴税款登记台账,以便掌握消息;提高扣缴手续费标准,以便激励扣缴单位的积极性;明确并加大扣缴单位的 法律 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和提高其涉税风险。 
  3、强化备案管理,夯实管理基础。一是实行投资经营活动的登记制度,把未在境内设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涉税业务纳入管理范畴;二是强化合同、协议备案管理制度,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复印件、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涉税内容及变动情况等分别在事先或事后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合同、协议的备案事项可包括: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境内单位或个人发包项目、股权投资(变更、转让)等事项的合同或协议或报告。三是建立企业付汇台账备查制度,以便及时了解项目执行进度、合同款项支付金额、申报纳税(或扣缴税款)的情况,强化对非居民企业项目、合同、款项情况的监控。 
  4、建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制度。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人日常纳税申报管理,及时对所得税的申报质量进行分析,掌握纳税人收人变动情况和原因;加强税务证明台账管理,充分利用数据控制税源;及时通报审核结果,作出对应的处理措施。 
  (五)针对专业管理人员缺乏,强化税务干部专业队伍建设 
  丰富的国际经济问题,对国际税收管理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挑战。税收的国际化和税源管理的复杂化对国际税收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国际税收专业管理人员的培养也成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 
  税务机关要通过系统的组织学习、培训、交流、考核等形式,加大对税务干部的培训力度。一方面在理论上拓宽税务干部的视野;其次要在管理理念上进行更新,学习国外或国内外地的先进管理经验;三是突出管理能力的提升,分层次有重点的开展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相关的业务培训;四是对新增人员要进行严格的选拔,对有一定 英语 、财务、国际贸易( 金融 )、法律等知识的综合素质高的人员应及时安排到国际税收管理岗位,以便增强该岗位的人员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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