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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增值税转型后销售使用过物品和旧货的增值税处理

来源: 2017-09-03 12:40

  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包括销售别人使用过物品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又分为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非固定资产两类。所谓的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增值税转型后,企业销售使用过物品和旧货时,增值税的处理变化较大,本文主要介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及旧货在新增值税条例下的处理方法。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处理 
  根据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以下办法进行增值税处理: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第十条是指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等;按规定不得抵扣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5)根据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根据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案例一】某企业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9年3月拟将闲置在生产车间的一批已使用过的机器设备以400万元价格出售。该批设备购入时含税价格为526.50万元,计算应纳增值税。 
  新增值税条例下税务处理方法: 
  1.假设购入时间在2009年1月1日前,应纳税额=400÷(1+4%)×4%÷2=7.69万元。 
  2.假设购入时间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机器设备的入账价值为450万元。按400万元出售(含税价格),应纳税额= [400÷(1+17)x17%]= 58.12万元。 
  【案例二】某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2009年1月购进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小汽车,2009年9月出售,开具普通发票注明销售额16万元,计算应纳的增值税额。 
  解析: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小汽车),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16÷(1+4%)×4%÷2=0.31(万元)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处理 
  (1)根据财税〔2009〕9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案例三】假设案例一中的其他条件不变,但该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应纳的增值税额。 
  应纳税额=400÷(1+3%)x2%=7.77万元。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非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处理 
  根据财税〔2009〕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如低值易耗品、下脚料等),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处理 
  根据财税〔2009〕9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案例四】某厂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12月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65 000元购入的固定资产,开具普通发票注明销售额为60 000元;销售使用过的低值易耗品,普通发票注明销售额40 800元。计算2009年12月其应纳增值税额。 
  应纳税额=60 000 ÷(1+3%)×2%+40 800÷(1+3%) ×3%= 2353.39(元) 
   
  三、销售旧货的增值税处理 
   
  根据财税〔2009〕9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应按照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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