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论文: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与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法规的解读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增值收益部分涉及的税种主要有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鉴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按照相关收入扣除相应支出的增值余额作为税基计征税款,本文结合国税函[2010] 220号、国税发[2009]91号、国税发(2009)31号等几个文件,分析土地增值税与所得税异同。
1 相似之处:
1.1 缴税方式相似:
1.1.1 土地增值税缴税方式:按月度或季度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预征缴纳,项目达到清算条件后进行清算。当房地产项目符合(国税发[2009]91号)规定清算条件时进行清算,将清算项目的各年度收入汇总,减除该清算项目全部扣除项目金额后,按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计算各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后,再减除原来各年度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多退少补。
1.1.2 企业所得税缴税方式:按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方式缴纳,年度进行汇算清缴。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1.1 成本项目扣除相似
1.2.1 土地增值税的成本扣除项目: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纳税人计算土地增值额时税法允许扣除的项目成本分别为:(1)土地取得成本,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2)房产开发成本,即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包括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
1.2.2 企业所得税的成本扣除项目: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2 不同之处
2.1 预提成本
2.1.1 土地增值税的预提成本规定: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有关未付款可扣除的规定,国税函[2010]220号第二条规定:"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2.1.2 企业所得税预提成本扣除规定: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2.2 加计扣除项目,作为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加计扣除在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都存在,但对于房地产企业适用各有不同。
2.2.1 土增值税所涉及的加计扣除项目
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2.2.2 企业所得税所涉及的加计扣除项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3 房地产开发费用不一样
2.3.1 土增值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规定: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即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规定: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2)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利息支出扣除作了两点专门规定:一是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二是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2.3.2 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规定:
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这里指的期间费用就是房地产开发费用,指的是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期间费用并不是全额可以抵扣,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下列支出按规定扣除:
(1)对企业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标准分别为14%、2%、2.5%。
(2)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3)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除另有规定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对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5)企业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规定: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2.4 可扣除的已缴税金不一样
2.4.1 土增值税扣除税金的规定: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可扣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可扣除。其中印花税则规定房地产企业不允许抵扣,非房地产企业可以抵扣。
2.4.2 企业所得税扣除税金的规定: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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