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论文: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比较
一、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总体比较
(一)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的共性
1.税制改革的背景。
由于70年代过于强调税制促进经济发展与实现社会纵向公平的功能,税制设计复杂化,税率档次多且优惠与减免繁杂,不仅扭曲了人们的消费、储蓄与投资决策,而且没有达到公平目标。因为税收优惠多为富人享受。同时因税收征管相对落后,偷逃税现象严重;为调节收入分配设置的高档税率几乎无人适用,富人的实际税负有时比穷人还要低。另外,高税率与窄税基并存,使得税收收入低下,一般发展中国家税收收入只占GDP的15%-20%,仅为发达国家的50%一60%。同时,税制结构不尽如人意,表现为税源单一,过分依赖某些税种。发展中国家间接税占财政收入的64%,相当于GDP的20%(发达国家的这一比例为60%和10%)。间接税中,关税又占绝大部分。直接税过度依赖公司所得税,少量的个人所得税大部分依靠对公共部门与外国公司的雇员征收。税收收入的低水平和对某种税的极度依赖,易造成财政收入不稳定和对经济的调控能力差等问题。随着城市化的发展,经济交易日益复杂,对公共设施与公共管理的需求也在质与量上提出了更高要求,财政支出规模需要相应扩张,从而具有增加税收和税制改革的内在压力。而70年代开始,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经济都有所改善,拉美与东亚更是取得了骄人成绩。经济的发展,市场交易量扩大、经济行为趋于规范化,收入水平增加,为税制改革创造了条件。
2.税制改革的目标和趋势。
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税制改革,有关国际组织提出了许多建议和原则。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建议有:倾向于水平平等,提高税收的效率性,扩大税基,消除税收刺激,使通货膨胀对税制的影响中性化;尽可能减少税率档次,当收入难以界定和衡量时采用预提税和一次总付税办法,个人扣除不超过人均收入水平;用国内税收代替关税,增值税实行单一税率和广税基,引进各种消费税等。世界银行向发展中国家推荐的税制改革标准是:从生产税转向消费税,例如引进增值税和消费税;扩大所得税税基,降低扣除额和税率的档次;建立简化而又合理的利润税,即税率数目少和中性;避免对股息的双重征税,因此利息和股息收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处理所得税和利润税时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降低关税;改善税务管理等。从总体上说,发展中国家的税制改革基本上遵循了这些建议和指导思想。
发展中国家的税制改革以"拓宽税基、降低税率、简化税制"为主要内容,力求达到减少扭曲、保证横向公平的目标。强调税收的中性,主张减少税收对资源配置过多的干预,税收激励措施的运用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在社会公平方面,更注重横向公平,一种"大致公平"取代了过去以高质量管理为前提的绝对的纵向与横向公平。由于统一税政、实现横向公平能被人们客观感受与接受,而纵向公平更多取决于人们的主观评价,因此税制改革阻力相对较小。
3.税制改革的内容。
改革集中在直接税、间接税改革与加强管理3个方面。
在直接税上,通过规范与取消各种减免与优惠、将一些额外福利纳入税基等办法拓宽税基,逐步应用预提税与推定税来减少税源流失。同时,降低税率,简化结构,并努力实现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的一致。如印度1994-1995年将原公有企业税率45%和非公有企业税率50%统一为40%。另外,重视财产税。例如玻利维亚1986年税制改革不但推定征收业主所得税,还于1987年开征赠与税,征收对象包括个人财产、不动产、股份、资本份额和登记权利,有1%、10%和20%3种税率。
在间接税上,重点是一方面引进增值税,另一方面降低关税税率,以促进经济自由化和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例如印度1991-1995年多次降低关税税率。
在税收管理上,包括通货膨胀指数化,计算机化的申报与管理,对于征收部门给予必要的机动权力与适当的激励,以减少征税成本及行政腐败,严厉惩罚各种偷逃税行为等。
(二)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的差异
1.税制改革的直接动因不同。
有的国家由于外部经济条件变化引起了国内经济主要是财政状况恶化,在巨大压力面前被迫进行改革,如阿根廷、玻利维亚、土耳其、马拉维等。其中,坡利维亚是在世界经济衰退、国内农业遭到恶劣气候破坏、财政收入仅占GDP的3%、通货膨胀率为12000%的情形下,开始1986年税制改革的。而阿根廷1989年改革的经济背景是通货膨胀失去控制、经济生活实际上美元化、社会公众对政府经济政策失去信任。
有的国家则是将税制改革作为经济调整的一种有力手段加以运用的。如印尼是在政局稳定、财政收支平衡甚至有结余的情况下,为改变的。韩国则是从长远考虑,为适应经济发展战略调整而对税制进行改革的。
2.改革的过程和步骤不同。
如在建立增值税方面,墨西哥实行增值税是全面铺开,一步到位,对所有商品与劳务一律征收。而印度则采取了分步走策略,早在80年代末期,就对部分商品实施有限度的增值税(MODVAT),但直到1992年后才逐步将覆盖范围向零售与劳务领域延伸。又如对利息收入,不同国家有不同处理方式,马拉维与牙买加,对名义利息收入全额课征,哥伦比亚与墨西哥只对实际利息征收,摩洛哥、土耳其以低利率、预扣税方式征收。
3.改革的效应不同。
无论是从宏观税负的高低、税率结构的变化,还是税制改革对经济发展的作用看,发展中国家的税制改革效应都各不相同。
二、拉美地区税制改革的基本特征
拉美国家在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围绕税制结构合理化和税收管理现代化,陆续进行了大规模的财税体制改革。
(一)税种结构的合理化
1.全面推行增值税。
拉美各国在推行增值税过程中,合并以往过多的流转税种,相应取消各种形式的销售税,仅对某些特殊商品实行特别消费税。如在1977-1980年,墨西哥用增值税取代商业税,取消了32种联邦消费税和500多税地方税。
(1)增值税尽可能覆盖所有商品生产、销售和劳务活动。例如,智利和墨西哥等国,在由传统的销售税转为增值税过程中,实行了全面征收原则。无论什么行业,只要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提供劳务,就要缴纳增值税。智利1975年正式实施增值税时,仅仅对农业、矿业、基本食品暂不实行增值税,1977年开始对所有商品的生产和销售都实行增值税制度。在劳务方面,拉美各国除教育、一部分卫生等部门外,绝大部分劳务都实行了增值税。墨西哥也从一开始就无例外地对商品生产、销售和提供的劳务全部实行增值税。玻利维亚1986年规定初级生产、几乎所有服务、个人财产定期出售、个人财产与不动产租赁以及进口的增值部分,都要缴纳增值税。
(2)实行单一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的设计是一个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问题,特别是在以前实行销售税税种较多、税率高低不一的情况下、确定增值税税率往往要经历由不规范到规范的过程。智利在推行增值税前,销售税税种比较简单,其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税率分别为17.5%和4%。增值税出台时,确定的增值税税率为20%。增值税税率之所以定得高,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抑制消费和控制通货膨胀。墨西哥实行增值税时税率设置比智利复杂,因为其原实行的销售税税种较多,税率很难统一。增值税在出台之始共设置了4档税率:对出口和未经加工的初级产品实行零税率;对粮食、医药等少数商品实行6%的低税率;对大多数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及提供的劳务实行15%的标准税率;对一些特殊商品实行20%的高税率。由于多档次的税率导致征管问题,1992年合并了增值税税率档次,对所有商品和劳务实行10%的单一税率,使之得到规范。
(3)对小额纳税人简化管理。在实施增值税中最棘手的是向小额纳税人征收增值税。在这方面,不同国家按简化管理原则,分别采取了不同办法。其中,在墨西哥,凡是年销售收入不超过年最低工资7倍或者资产不超过年最低工资15倍的纳税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向购买者收取增值税。收取增值税者必须向税务机构申报,否则就不必申报。智利注重使每个纳税人进入增值税体系,为此采取了几种办法简化管理:一是将小额纳税人作为一般纳税人管理。只要其对增值税的申报和计算方法比较熟悉,可自愿作为一般纳税人。二是按销售额将小额纳税人分成若干等级:月平均销售额不超过20个纳税单位的为小额纳税人,但须到税务机关专门登记;不登记则作为一般纳税人对待。根据小额纳税人月销售情况,将其分为5个纳税等级,每个等级从低到高算出不同的销售税额,即可确定出小额纳税人应纳税额。三是对一些不易监管的小额纳税人,如零售商贩、小型粮食生产者等,由与其购销活动直接关联的企业代扣代缴,税率可适当优惠。
2.所得税改革。
(1)在扩大税基、规范税率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1989年,墨西哥重构了企业所得税制,主要原则是:扩大税基,降低税率,减轻企业税负。对税前列支和减免税政策进行调整,重新规定税前列支范围和标准,从严控制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针对改革前许多企业为偷税而有意造成假亏损或转移资金等情况,对企业开征资产税作为所得税的补充。资产税的税基是企业实际资产价值,税率为2%。当企业因亏损而无所得税缴纳时,则缴纳资产税;当有盈利要缴纳所得税时,可抵掉以前缴纳的资产税。另外,为防止外资企业利用转移价格获取暴利,还对外资企业购货发票建立了严格审查制度。在降低税率方面,1989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40%,1991和1994年分别减至35%和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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