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收论文:一则案例引起的开办费财税差异思考
一则案例引起的开办费财税差异思考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自新会计准则、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由于财税处理的不同,形成了纳税差异。笔者拟就实务中碰到的一则案例作出相应思考。
A公司系B公司(外商独资企业)利润再投资之公司,于2006年12月经工商注册登记,截止2010年6月30日尚处于厂房建设期,未正式投产经营,期间于2008年将闲余资金3000万元透过花旗银行委托贷款予B公司,委托贷款协议约定:贷款期限2008年2月至2011年2月,利息连同本金至到期日一并支付。在2008年度、2009年度陆续收到部分利息款。A公司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将应计利息列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中,致使2008、2009年底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出现负数余额。在2008年度、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中均按零申报。
二、财务规定
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在《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账务处理》6602管理费用中提及:"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等。"、"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对于筹建期间形成的大额利息收入是否属于开办费,限于A公司在筹建期间,考虑到发挥闲余资金的收益、配合关联方融资需要,将资金委托贷款于关联方,在渠道、利率方面符合政府资金借贷的管制。此外,分析形成大额利息收入的原因,一系A公司筹建期间较长,就A公司经营而言,限于遭遇2008年的金融危机,带来对相关产业的冲击,使A公司未来产品市场堪忧,如果按预期投产,势必造成投产即亏损的被动局面,故A公司从经营角度考量,有节奏地放缓筹建进度,择机投产,是存在客观原因的;二系公司注册资本较高,放缓筹建进度后形成的闲余资金较多。而一般公司存在的筹建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亦是冲减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上述大额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的实质与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一致。
三、税务规定
1、国税函【2009】第098号第九条"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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