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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当前我国财政法体系的缺陷及其完善建议

来源: 2017-09-05 22:21

   一、财政法的职能与地位 
  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中,财政的主要职能是获取财政收入,满足以君王为首的统治阶级内部基本的分配需要。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财政纯粹成为君主专制的工具,很难诞生出民主、法治等现代观念。尽管在资本决定一切的社会中,"人民"的范围实质上不可能扩展到一般的平民阶层,但是这一时期的财政法,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理念上对中国的财政法治建设都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财政法的职能是由财政法的本质所决定的,社会主义财政法的本质是保证国家财政收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反映国家和人民的意志与利益,以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政权。 
  财政法具有保护或保障职能,即指财政法对自己所调整或调控的财政经济关系负有保障作用,同时也负有对违反财政法的行为予以惩罚或制裁的任务。 
  财政法的功能是其自身所具有的内在功效和能量它蕴涵于财政法律体系之中在一定条件下又显露其外转化为现实有价值的社会功能和作用。 
  (一)财政权力授予职能 
  在公共领域,任何权力的存在都会导致支配性的效果,影响到人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从权力的来源上证明其合法性。根据我国宪法,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任何公共权力的存在必须经过人民的授权。 
  规范财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功能依法规范财政法律关系各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对于财政管理主体来说无义务便无职责,依法规范财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使财政收入与支出以及全部财政运行活动有法可依依法行事、这是确保财政稳固、平衡有序运作的前提和基础。 
  财政法的授权功能在财政组织法中可以得到明显佐证。财政组织法的存在,不仅仅限于规范相关财政主体的组织机构,更重要的在于依法授予该主体相应的职权。只有具备财政组织法上的依据,财政机关才能合法拥有财政权力。 
  (二)财政权力规范职能 
  保障财政收支,分配秩序公平合理的保障功能财政收入是财政运行和发展的基础。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内容为:税收。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国债、政府收费及其他收入等。 
  除了规定标准、设置程序、负担责任之外,财政法还可以通过为权力划定边界而起到规范作用。例如,尽管一般性授权在财政法中越来越普遍,但并不意味着财政法对此完全放任不管。最起码的要求是,财政法应当为这种概括性权力设置上限。 
  (三)财政权力监督职能 
  财政法的规范功能和监督职能在目标上是完全一致的,都是为了防止财政权力的滥用。但在具体方式上,前者主要通过制定行为准则而实现,后者则有意设置一种外在的强制,督促财政机关切实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各类主体合法权益的维护功能财政法的宗旨和目的既要保障政府履行职能,更应着眼于依法维护和实现社会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财政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会主义财税原则。财政法的核心作用是利国护民、维权求效、体现。 
  以财政监督法为例,其制定和实施的目的就在于监督财政权力的合法有效运行。按照财政监督法的要求,财政监督机关应当依法监督财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如果发现违法行为,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理甚至制裁。我国《审计法》的主要功能就在于此。 
  为了使财政法的权力监督功能更加深入细致,除了专门的财政监督法之外,财政法一般都赋予权力机关对财政行政机关、上级财政机关对下级财政机关的财政监督权。另外,财政相对人对财政行政机关提起的财政行政诉讼,也是人民用于司法途径监督财政权力的有效方式。 
  (四)调整利益关系 
  调整中央与地方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等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控功能,运用财政法制手段调控宏观经济运行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也是公共财政的一项基本职能,财政法可发挥国家。综合运用财政预算、税收、国债、转移支付、补贴等多种财政手段。发挥财政法制见效快,导向作用大宏观配置合理的显著特点,依法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财政法的利益调控功能的发挥。 
  二、财政法在宏观调控法中的地位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宏观调控基本法,若以财政法在国家宏观调控法中的地位而论,财政法是宏观调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宏观调控法中居重要地位。若以财政法作为法学学科进行研究,学术界对财政法的地位问题持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五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财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学体系的组成部分;第二种观点认为财政法是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第三种观点认为财政法是行政法的组成部分;第四种观点认为财政法是综合部门法;第五种观点认为财政法是从国家法和行政法分离出来的一部分。目前上述诸种观点并存,持第一种观点的人逐渐增加。但在一些次要问题上仍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持第一种观点。 
  三、财政法是经济法的"龙头法" 
  在迈入了社会化市场经济的地方,国家依托财政承担经济职能,对经济、市场起着强有力的主导和调控作用,牵一发而动全身。财政法作为经济法"龙头法"的地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第一,在经济法的各项制度中,财政法对经济的调控和主导具有直接性,也最具刚性。 
  第二,在经济法的各项制度中,财政和财政法对经济的调控和主导是全面的、整体性的,其作用于经济的力度最大。 
  第三,财政法是经济法与宪政的衔接,其本身即具宪政暨"经济宪法"的性质。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由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财政规划和产业政策等政府调控监管都要立足于市场,注重利用市场机制和市场培育,服从促 
  进自由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要求,而不是以行政手段任意损害市场机制,干扰市场的运行和作用。如能把握好政府主导与市场基础性作用之间的辩证法,则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中国经济法之大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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